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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發(fā)展需破解三類法律問題

時間:2016-03-23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elite

  隨手直播引侵權爭議 智能終端或涉信息泄露 虛假信息如影隨形

自媒體發(fā)展需破解三類法律問題

  □法制網見習記者 韓丹東 □法制網記者 趙麗

  最近幾年,自媒體發(fā)展迅猛,一方面方便公眾獲取信息,另一方面卻帶來不少問題,“隨手拍”“網絡直播”侵權、APP平臺泄露個人信息、利用微博微信平臺散布虛假信息等問題,成為制約自媒體發(fā)展的“攔路虎”。自媒體發(fā)展,不能突破法律底線。

  拿起手機隨手拍攝照片或者視頻,然后分享到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這已經成為許多人的一種生活習慣,也因此產生了“隨手拍”“網絡直播”等新說法。在拍攝者看來,這是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有麥克風”的表現;而從法律角度看,拍攝者的上傳、直播舉動,有時會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帶來一系列法律問題。

  從一段時間以來發(fā)生的糾紛看,這些已經不是拍攝者個人所面臨的問題,而是自媒體時代迫切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

  自媒體直播或侵權

  四川德陽小天使幼兒園的老師“靜靜”,在網上直播班上小朋友上課以及午休的情況,此事經網友和媒體曝光后,引爆網絡輿論。大家探討的話題主要集中在,老師上課期間通過手機視頻直播孩子聽課情況、發(fā)布孩子的照片等是否構成侵權?

  想象一下:在你不知不覺間,你的一舉一動都被攝像頭拍攝并傳送到互聯網直播平臺,通過電腦或者手機APP等移動媒體終端被萬千網友觀看;購物、吃飯、K歌甚至更隱私的行為都被曝露于眾目睽睽之下……

  這不禁讓人想到一部影片——《楚門的世界》。這部影片講述的是一個平凡的小人物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制造成聞名的電視明星,完全被剝奪了自由、隱私乃至尊嚴,成為大眾娛樂工業(yè)的犧牲品。

  社會心理學家認為,作為群居生物,窺視別人的生活是人的一種本能,網絡直播無疑讓這種本能更便捷地得以實現,這與真人秀節(jié)目受歡迎的原因如出一轍。而且,由于未經設計、剪輯,網絡直播比真人秀更“真”。此外,通過群聊對直播內容隨意評頭論足,更增加了網友的“參與感”。

  然而,這種真實的參與感很可能突破法律的邊界。

  “如果所拍視頻或者圖片無意識地暴露了一些信息,很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隱私。”中國傳媒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法律系副主任鄭寧說。

  北京律師張星水認為:“直播是把雙刃劍,有利的一面是傳播速度快,能讓用戶及時獲得一些信息,起到傳遞信息的作用,更好地保障公眾的知情權;不利的一面是,一些未經核實的信息通過快速傳播,很可能會誤導受眾,使受眾做出錯誤判斷,甚至信息本身就會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權益。比如信息是真實的,但它可能不全面、不具有連續(xù)性,是斷章取義的,這就會導致受眾局限性的誤判?!?/span>

  “我曾在網上看到一些照片或者視頻,拍攝者在自拍時,后邊有人在換衣服,或者直接拍攝別人的不雅照甚至是涉及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方面的視頻照片。將這些內容發(fā)布到網上或者直播的行為,顯然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敝袊ù髮W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說,另外,通過直播發(fā)布的一些信息可能會引起誤讀。比如,有人在車禍現場拍了照片,進而發(fā)布到網上,但有些人并不是單純發(fā)照片,而是把一些猜想融合到照片中,這就導致受眾會對現場出現誤讀,結果就是傳播的信息和事實相差甚遠。

  陜西律師張軍表示,按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以公民的肖像作為盈利工具必須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即使沒有盈利行為,如果直播對當事人產生了形象、名譽等方面的損害,也要征得本人同意后才能播出。除了肖像權,網絡直播還涉及到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

  “國家法律相對是健全的,在圖片或者視頻傳播過程中要符合幾個底線原則,比如法律底線、公序良俗底線、社會主義制度底線等,但現在也存在問題,比如一個視頻傳播出去是沒有辦法收回來的,影響會很大,所以應該加強事前的審核,但網絡平臺能否事前審核,目前仍存在爭議?!敝煳≌f。

  個人信息屢遭泄露

  在自媒體時代,“隨手拍”“網絡直播”等行為可能在不經意間侵犯他人權利,但公民個人也可能在不經意間將自己曝光。

  2015年10月,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與北京、上海、深圳消協等30家消費維權單位聯合發(fā)布《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狀況調查報告》。報告顯示,超5成受訪者表示過去一年個人信息被泄露。

  根據這份報告披露的信息,公民個人信息會通過不少渠道被泄露,最為突出的兩個渠道為:包括電商平臺、搜索引擎在內的網站;手機、PAD、智能手表、運動手環(huán)等個人信息終端上的APP。

  從這份報告不難看出,最易泄露個人信息的渠道與自媒體平臺有不少交集。

  在自媒體日益發(fā)展的今天,如何保證個人信息不被泄露?

  鄭寧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刑法中規(guī)定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但并不是所有的違法犯罪都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懲治,因為違法成本比較低,所以要加大監(jiān)管力度、懲處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強企業(yè)平臺的自律,增強自媒體平臺的社會責任感?!?/span>

  “個人信息是永遠不能被商業(yè)化使用的,永遠不可以交易,這是一個底線。現在保護個人信息最核心的法律規(guī)范,是2012年12月28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其中的核心是9個字,‘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這9個字是對個人數據使用的基本原則。”朱巍說。

  據朱巍介紹,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司法解釋,這一解釋的第十二條寫入很多包括個人信息在內的隱私保護問題,包括醫(yī)療狀況、身體狀況、聯系方式等,也說明了使用范圍。

  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農工黨中央副主席、南京郵電大學校長楊震提出,現有的個人信息法律保護上存在“碎片化”現狀,且大部分法律條款未能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信息主體的權利、個人信息收集、處理、利用及傳遞的規(guī)則、個人信息保護的執(zhí)行機制及監(jiān)督機制等內容,導致了法律適用上存在諸多障礙。

  楊震建議盡快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讓泄露或出賣信息者受到法律懲處。他同時提出,還應當對智能手機終端APP等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移動APP開發(fā)者應提供易懂、易得的隱私政策,對及時披露收集和處理的數據,取得用戶明確、知情授權以及告知用戶修改、刪除、拒絕等權利,要求在APP設計和實施各階段進行隱私設計確保安全。

  網絡虛假信息肆虐

  3月19日,一輛裝載疑似易燃易爆物品的大貨車在京港澳高速由南往北行駛至1414公里時起火爆炸。事故發(fā)生后,部分網友在微博上發(fā)布消息稱“京港澳高速岳陽段油罐車爆炸,死78人,傷66人”。然而,真實情況是,事故造成5死21傷。

  這并非虛假信息第一次出現在自媒體平臺上。技術的進步與飛速發(fā)展給信息傳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便捷與豐富,當人們拿著手機、端著平板電腦,沉浸在“新聞無處不在”的喜悅中時,虛假信息隨之漫天而來。

  2015年6月24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和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發(fā)布新媒體藍皮書《中國新媒體發(fā)展報告No.6(2015)》。藍皮書指出,近六成假新聞首發(fā)于微博。

  該藍皮書的分報告——《新媒體時代的“假新聞”現象與治理對策研究》對2014年傳播較廣、比較典型的92條假新聞進行了多維度分析,發(fā)現有59%的虛假新聞首發(fā)于微博。雖然微信首發(fā)的假新聞數量不多,僅占新媒體假新聞的7%,但因其封閉式傳播環(huán)境,自我糾錯能力弱,不像微博“廣場”易形成不同信息之間的對沖,且“強關系鏈”之間存在“人情”“面子”等糾錯障礙,辟謠難度大。如2014年微信平臺出現的“APEC后拆分河北省”的假新聞,雖然在2011年即已出現,事后也有大量網民、媒體辟謠,但此類假新聞深諳用戶心理,仍“周期性”出現于微信平臺。

  據行業(yè)內人士介紹,虛假信息一般有四種傳播模式:第一種模式是將可笑的網絡段子移植到現實中,配上看起來像真的人與事,編得很像新聞;第二種模式是異地奇聞本地化;第三種模式是根據某種擔憂或期待編造出假新聞;第四種模式是標題黨制造的假新聞。

  朱巍說:“真實性是互聯網誠信的生命,虛假信息的責任最終還是在內容的發(fā)布者身上。要改變現狀,一是提高網民綜合素質,提高法治意識,讓網民學法懂法;二是加強平臺的監(jiān)管責任,網絡實名制必須要落實;三是一旦有人發(fā)現虛假信息,投訴渠道要保障暢通,網絡平臺要能及時刪除相關信息?!?/span>

  張星水認為,運用法律治理虛假信息,會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法律規(guī)定不夠具體,不夠細化,不夠明確;二是沒有明確的執(zhí)行機構,必須要明確一個可以執(zhí)行法律的機構,要落實到具體的人,不然就會出現口惠而實不至,形同虛設的問題。治理虛假信息,需要政府部門加強監(jiān)管或者授權行業(yè)機構來審查監(jiān)管,僅有網絡平臺的社會責任是不夠的,最終還是應該監(jiān)管與自律雙管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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