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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思維與司法公正保障

時間:2017-07-19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民事證據思維與司法公正保障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 王 雷

  一、民法學方法論研究現(xiàn)狀及完善

  1.存在的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民法學方法論更多關注以法律解釋方法為主對大前提法律規(guī)范的尋找和解釋完善,對案件事實如何形成的過程則關注較少。

  2.對策建議:

  民事案件事實形成環(huán)節(jié)蘊含了法學方法論的豐富命題,亟需歸納提煉。對案件事實形成過程中證明責任配置等證據規(guī)范的發(fā)現(xiàn)、歸類和解釋運用是對傳統(tǒng)法學方法論體系的有益擴充。我國民事立法中出現(xiàn)對證明責任等證據規(guī)范越來越重視的訴訟化趨勢。為此,本課題研究著力從“民法證據規(guī)范”特別是“民事證明責任配置”的角度加深對案件事實形成過程中方法論問題的發(fā)掘和討論,以助益案件事實的查清和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

  二、常見證據思維之一:證明責任配置屬于程序法問題的民事證據思維

  1.現(xiàn)狀描述:民法應該給予程序制度以應有的地位,學者齊佩利烏斯就指出:“某些法律規(guī)范除了含有實體法上的行為規(guī)范(‘初級規(guī)范’)以外,還包含此種程序法上的因素,比如說一些通過特定的措辭方式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作出規(guī)定的民法規(guī)范即屬于此類?!笨梢?,齊佩利烏斯將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范作為保障實體法上初級規(guī)范實現(xiàn)的次級程序法規(guī)范。

  2.完善建議:民法上的證據規(guī)范本質上仍然屬于民事實體法規(guī)范,而非民事程序法規(guī)范。因為民事證據實體規(guī)范主要涉及的是對當事人之間舉證責任的分配,這就直接涉及到對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安排。有關證據種類、證據保全、證明對象、證明標準、證明過程等純粹證據程序規(guī)范則屬于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制對象。有學者甚至進一步指出:“證明責任分配屬于實體法問題。證明責任分配,實際上是分配事實真?zhèn)尾幻?non liquet)時的敗訴風險,盡管這一問題發(fā)生在訴訟過程中,但它本質上仍然是一個實體法問題而非程序法問題?!?/span>

  三、常見證據思維之二:“誰主張,誰舉證”的簡單化民事證據思維

  1.現(xiàn)狀描述:司法實踐中,即使是對舉證責任一般標準所對應的構成要件事實也非一概嚴格地均由權利人舉證,存在基于利益衡平進行緩和的空間。如當損害發(fā)生得以證明、損失大小難以證明時,法官經常會對損失大小的證明采取嚴格的證明標準,在當事人對損失大小難以證明的情況下,法官會根據“誰主張,誰舉證”規(guī)則,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使得承擔證明責任當事人負擔敗訴的不利后果。

  2.對策建議:在具體個案適用過程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并非僵化的,而是動態(tài)變化的。應該根據當事人彼此之間的動態(tài)權利義務關系,使得舉證責任在當事人之間適時轉換,以實現(xiàn)風險負擔的公平。例如,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能夠證明損害確實存在,但是難以或者無法證明具體損害數額時,不宜簡單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定》第2條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侵權責任法》第20條在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通過裁判規(guī)范的配置授權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這實際上已經屬于對損害事實的酌定。

  四、常見證據思維之三:證明責任倒置規(guī)則被濫用的民事證據思維

  1.現(xiàn)狀描述: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過程中還存在對舉證責任倒置規(guī)范的過度依賴。

  2.對策建議:舉證責任倒置規(guī)范具有法定性特點,在法律、司法解釋對舉證責任倒置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法官不得依照自由裁量判定舉證責任倒置。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4條第1款第(六)項規(guī)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薄懂a品質量法》第41條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薄吧a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的存在的。”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屬于特殊的侵權責任,對生產者適用嚴格責任歸責原則,即在受害人舉證證明除過錯以外的侵權要件事實后,除非生產者舉證證明上述法定免責事由,否則生產者應負賠償責任。具體地,該類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在受害人和生產者之間的分配很明確,即受害人應當證明三方面的要件事實:產品存在缺陷,使用產品導致?lián)p害,產品缺陷是造成損害的原因。生產者如否認受害人的侵權請求權,應就阻礙受害人權利發(fā)生的法定免責事由進行舉證,不存在法官裁量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五、常見證據思維之四:依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或法官裁量分配證明責任的民事證據思維

  1.現(xiàn)狀描述:2006年11月20日我國南京市發(fā)生彭宇案,在彭宇案中人們關注更多的是好心人是否真的辦了壞事,這屬于案件事實的認定問題。該案一審法院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分析,認為“如果被告(彭宇)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并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yī)院,然后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倍遥绻碛钍且娏x勇為做好事,其在送原告去醫(yī)院并墊付醫(yī)療費用之時,根據日常生活經驗,也應該請其他無利害關系人做證明或者索取借條等材料。在這些關鍵推論基礎上,結合案情,法院認為彭宇并不構成見義勇為行為,而是構成撞人的侵權行為,鑒于雙方均無過錯,應該根據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擔損失,彭宇應該補償原告損失的40%。

  2.對策建議:(1)除非法律明確規(guī)定,否則公平分擔損失的原則僅能適用于當事人雙方均沒有過錯,但同時侵害人已經被查明的情況下 ,彭宇案中必須先確定彭宇為侵害人、只是雙方均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方能適用公平原則分擔損失。不管在侵權損失分擔規(guī)則上還是在侵權舉證責任配置問題上,都禁止向公平責任原則或者《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定》第7條所規(guī)定的“根據公平原則”確定舉證責任承擔的規(guī)則等一般條款逃避;(2)在確定彭宇是否為侵害人時,可以根據已知事實和經驗法則,推定出另一事實,但關鍵要看推理過程是否妥當。一審法院的關鍵推理是如果構成見義勇為就不應該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是見義勇為在原告家人將原告送醫(yī)后也只應該自行離開,如果構成見義勇為更不應該在未索取借條的情況下墊付醫(yī)療費。對經驗法則的這種運用顯然與人們普遍認同的社會一般觀念相悖,筆者認為對此事實的認定應該尊重社會大眾認知,吸納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這樣有助于消除法官的偏見,使得裁判不悖常理;(3)在法院尚未正確適用經驗法則得出被告彭宇構成侵權行為的妥當結論的情況下,彭宇不負擔證明自己構成見義勇為的舉證責任。實際上,彭宇案更多的則是民事訴訟法特別是證據認定上的爭論,法院對該案的裁判過程及結論已經起了不好的示范引導作用,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均不妥當。

  筆者認為在無法認定彭宇案具體侵害人的情況下,侵權行為并不存在、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也不能滿足,據現(xiàn)有證據僅可認定彭宇構成見義勇為行為,判其據公平原則分擔損失的做法不符合救助者對被救者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利益衡量顯失公平。

  此外,我國法院民事訴訟中還存在法官舉證責任配置裁量權被濫用的民事證據思維。如在“張志強訴徐州蘇寧電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一審中,法院就將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要件事實倒置給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這就以法官自由裁量權改變了法定舉證責任分配標準。相應對策建議:我國現(xiàn)階段建立舉證責任配置裁量權制度不合時宜,在我國民事立法尚未確立科學的舉證責任配置一般規(guī)則的背景下,司法實踐中的裁量需求更多反映出實體法規(guī)則的嚴重欠缺和對舉證責任倒置機制的過度依賴,不應該賦予各級人民法院舉證責任配置的自由裁量權,而應將此裁量權歸于最高人民法院。

  綜合上述問題梳理和對策建議,可以進一步總結如下結論:案件事實查清中的民事證據思維有助于司法權依法獨立行使、避免受到不當社會輿論等的干擾,以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證據和證明在訴訟中的地位,無論怎樣強調都不算過分?!吧踔量梢晕鋽嗟卣f,裁判的技術實質上就是發(fā)現(xiàn)客觀事實和建構法律事實的技術,而證明則是發(fā)現(xiàn)事實和建構事實的主要(不是唯一)手段和路徑,因而也成為整個一審程序乃至成文法國家的二審程序的核心任務。”民事證據思維還包括民事證據裁判原則,證據裁判原則與作為民事證據思維核心的舉證責任配置規(guī)范并不相同,證據裁判原則不包含舉證責任分配的內容,而是在舉證責任分配已經明晰的情形下要求訴訟當事人根據法定證據種類證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也必須根據經過法定舉證、質證、認證程序所確認的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并根據這些證據的證明力確定其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民事證據裁判原則有助于確保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增強裁判的公信力,也能夠使舉證責任配置規(guī)范與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相結合以形成完整流暢的證明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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