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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航空刑法研究 保障航空運輸安全

時間:2017-09-20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加強航空刑法研究 保障航空運輸安全

孫運梁

  一、航空運輸安全面臨嚴重威脅

  航空安全是航空業(yè)的出發(fā)點和目標。當民用航空日趨全球化之后,安全問題也逐漸成為國際性的關注點。2014年3月8日發(fā)生在南印度洋的馬來西亞失聯航班MH370墜毀事件,造成機上227名乘客和12名機組人員無一人生還,再次引起了全世界對航空安全的關注。

  2014年被航空界視為航空史上安全事故異常頻發(fā)的一年。多架航空器失蹤、墜毀、碰撞,另外恐怖襲擊日益成為航空安全的嚴重威脅。就我國而言,一些極端勢力為了追求恐怖效應,達到反人類、反社會的目的,預謀了多次針對航空器的恐怖襲擊。

  從近幾年航空安全面臨的新形勢看,除去航空器飛行本身的高度危險性,劫機、破壞航空器、破壞航空機場等犯罪行為的發(fā)生,也構成了對航空安全的巨大威脅。

  二、重視國際航空安保公約的研究

  為了有效地打擊這些犯罪,在聯合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主持下,相繼召開了一系列的國際航空法外交大會,逐步形成了一系列預防和懲治危害國際航空安全行為的國際公約。

  《東京公約》對懲治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或行為進行了概括性的規(guī)定;而《海牙公約》則具有明確的針對性,其目的在于制止和懲罰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蒙特利爾公約》將《海牙公約》未包括的其他針對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作為制止和懲罰的對象,既包括對航空器內的人實施暴力的行為,也包括對使用中航空器的破壞;既包括危及飛行中航空器安全的行為,也包括在地面實施的犯罪。《補充蒙特利爾公約議定書》專門用于保護民用航空機場的安全,制止和懲治對此種機場上的人、設備和未在使用中的航空器非法使用武器和裝置的罪行。

  《北京公約》和《北京議定書》針對新的反恐形勢和航空犯罪手段,擴大了對航空犯罪的打擊范圍,增加了打擊力度,將組織或指揮他人實施犯罪和非法或有意協助他人逃避調查、起訴或懲罰界定為構成犯罪,將利用航空器作為攻擊性武器的行為作為新的罪種單列出來,增加了對核武器、化學武器、生物武器的控制力度?!蛾P于注標塑性炸藥以便探測的公約》(MEX公約)是一部技術性公約,其內容并不涉及復雜的法律問題,主要是關于識別劑的技術標準問題。盡管MEX公約是由國際民航組織主持制定的,但從其內容看,該部公約的調整范圍與民航領域并無直接的關系,更多的是調整塑性炸藥的生產、使用與流通環(huán)節(jié),這也是本部公約的特殊之處。但從該部公約受益的卻不僅僅是民用航空一個領域,而是涉及到整個人類社會的安全與穩(wěn)定。

  綜上,《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和《北京公約》在形式上相互獨立,在內容上又相互補充,構成了當今世界防止和懲處危害國際民航安全的法律體系?!堆a充東京公約議定書》是對《東京公約》的補充,《蒙特利爾議定書》是《蒙特利爾公約》的補充。《北京公約》內容上涵蓋了《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及《蒙特利爾議定書》的內容,并在其基礎上做出了新的重大發(fā)展,在《北京公約》的基礎上,《北京議定書》對《海牙公約》做出重大修改。國際社會締結的這些國際公約和議定書所規(guī)定的內容,為防止和打擊危害國際民航安全的犯罪行為進行廣泛的國際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礎。

  三、我國國內法要對國際航空安保公約有效對接

  “當一項條約規(guī)定賦予個人權利與義務時,它們只有在成為當事國國內法的一部分并在該法中作出實施規(guī)定后才能產生效力?!崩碚摻缯J為,對于國際條約在國內的生效,有兩種做法:一是轉變,即每一個條約均需經立法機關制定相應的國內法后才能對國內適用,轉變并非就每一個條約都制定一個幾乎包含全部條約內容的國內法,也可以是一個簡單的命令執(zhí)行某條約的法令;另一是納入,即一次性原則地在憲法性法律中規(guī)定條約是該國法律體系的一部分,一個條約在國內公布或在國際上生效的同時即開始在國內生效。

  航空安保國際公約在我國的適用,基本遵循了轉變的做法,具體表現在加入國際公約之后,在數次修訂《刑法》的過程中都充分吸收了航空保安國際公約確定的罪名,使之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但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罪名與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并不完全一致。

  我國關于履行航空安保公約的刑事立法變遷,經歷了如下過程:第一,劫持航空器罪從他罪中的一種表現形式發(fā)展到獨立的個罪,以及從單一的劫持航空器罪發(fā)展到包括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破壞航空設施罪等五個罪名;第二,從罪狀的簡單描述,變化到詳細敘述該罪的構成要件;第三,關于法定刑檔次,從過去的三個檔次,發(fā)展到現在的七個檔次,根據不同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決定來打擊力度;第四,關于適用范圍,從只規(guī)制劫持航空器行為到從空中、地面全面保護航空器、飛行以及航空設施的安全。

  我國實行的是統(tǒng)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以上位法為制定依據,下位法不能突破上位法的基本原則,不同層次的立法具有不同的權限。在這種立法體制下,具體到某一個部門法領域,上位法的立法質量如何,直接決定了部門法的立法質量,以及部門法法律體系如何建立。具體到航空安保法領域,上位法包括《憲法》、《刑法》、《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下位法包括《民用航空安全保衛(wèi)條例》以及其他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地方立法。其中《刑法》、《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屬于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民用航空安全保衛(wèi)條例》屬于行政法規(guī),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但高于部門規(guī)章。雖然法律與行政法規(guī)的法律效力較高,但是其總體數量、單部立法關于航空安保的規(guī)定都是很有限的,所以一方面盡量細化、強化上位法的航空安保規(guī)定,另一方面,需要在上位法的基本原則、指導思想的基礎上,細化、落實、完善航空安保公約的規(guī)定,使其從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立法。

  四、我國落實國際航空安保公約的刑事法完善

  作為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成員國,我國在加入有關國際公約之后,應通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細化相關罪名,設置法定刑,以便對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進行預防與懲治。

  (1)遵守所加入的國際條約,及時將《北京公約》和《北京議定書》規(guī)定的犯罪轉化為國內法上的犯罪,并設置相應的法定刑。

  (2)根據《蒙特利爾公約》和《補充蒙特利爾公約議定書》的規(guī)定修改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增設危害國際民用航空機場安全罪。

  (3)將部分嚴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預備行為規(guī)定為獨立的罪名,實行刑罰處罰的早期化,避免危險演變?yōu)閷嵑Α?/span>

  (4)注重罰金刑的運用,善于發(fā)揮輕刑的作用,避免無效的重刑化。

  (5)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6)低于犯罪的行政違法行為與行政處罰權的設定及細化,做好刑法與行政法等部門法的銜接。

  (7)我國民航行政機關應加強刑事法制工作,不能只重視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調研、起草、立法,也要重視作為后位法、保障法的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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