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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平:關于中國民法典編纂的的幾點思考

時間:2014-11-26   來源:正義網(wǎng)  責任編輯:elite

  關于中國民法典編纂的的幾點思考

  ——在“第四屆兩岸民商法前沿論壇:民商法理論與方法論”會議上的特邀發(fā)言

  江 平(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各位同仁,各位同學,大家上午好!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和臺灣政治大學法學院聯(lián)合舉辦第四屆兩岸民商法前言論壇正值十八屆四中全會閉幕的時候,十八屆四中全會著重在依法治國方面談了很多問題,我認為和我們這個論壇有著深切關系的有三點:

  第一點,四中全會的決議里面明確提出了要制定民法典,這對我們大家來說是一個非常好的消息。我們知道,(我國)民法典的制定實際上是在進行,但總的來說步伐很緩慢,缺乏一個科學的理念指導,所以在民法典制定方面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這次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制定民法典,我想,這是對我們是一個很大的鼓舞?,F(xiàn)在法工委也明確提出要把民法典的制定納入日程,也召開了一些專家的座談會。我的觀點還是:能制定民法典當然最好,我們要力爭來制定一部民法典,如果有困難,在現(xiàn)有的單行立法的基礎上湊合成一部松散的民法典也是可以的。當然,現(xiàn)在中央提出來要制定民法典,我們要大力加快制定民法典的速度。

  但是,民法典的制定工作里面也存在一些內(nèi)在的矛盾。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出來,在《物權法》的體系中,物權的主體和我們《民法通則》或者說和我們(未來)整個民法典的主體不一致。《民法通則》講的是自然人、法人,而《物權法》講的是國家、集體和私人。國家、集體和私人怎樣把它納入自然人與法人的范疇呢?國家作為一個特殊的主體,我們也沒有法律的規(guī)定。集體根本和法人搭不上邊,而且也是一個很不三不四的、所謂的主體。私人和自然人也不是同一個概念。我們知道,在制定民法典的時候,在當初的《物權法》起草過程中,就發(fā)生過這個爭論。那么,現(xiàn)在要把《物權法》納入民法典的范圍里面,這個手術怎么下,怎么動這個刀子,也是需要在座的同仁大家來想辦法,來把它做得更好一點??傮w說來,我覺得這是第一個很好的消息。

  第二點,在四中全會的決議中,提到在立法方面要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對于我這個曾經(jīng)在全國人大也做了十幾年立法工作的人來說,還是很有體會的。拿科學立法來說,正如剛才講的,《物權法》起草的過程中就缺乏一種和民法典的思維統(tǒng)一起來的考慮,所以在立法中就出現(xiàn)了當時爭論的所謂究竟憲法思維還是民法思維。民法里面的一部分居然用憲法里面的所有權來劃分,這個(做法)是不三不四的。這個問題,其實就是對立法就是缺乏一個科學的、總體的考量。

  缺乏科學性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我們在立法過程中缺乏一種立法的報告書。我們知道,一項立法出來之后應該有一項完整的立法報告。這部法在討論過程中法律委員會委員每個人的發(fā)言是什么,人大常委會的常委發(fā)言每個人的意見是什么,征求各個部門的意見方面每一個部門它們的意見又是什么,我們都缺乏這樣的一個報告。我們現(xiàn)在提出了行政機關要透明化,法院的審判文書要透明化,但是恰恰在立法這個最關鍵的問題上缺少透明化。而且,我們也沒講出個中理由來,這是一個很大的缺陷。

  下面是關于立法的民主化,(立法)要實現(xiàn)民主制,這個我有很多感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或者說八十年代末,八八年八九年的時候,我們知道在土地方面國務院做了一個重大的改革。原來我們的憲法規(guī)定土地不能買賣,不許出租,不許抵押而且不許以任何其它的一種方式轉讓。這一條后來被國務院的土地方面的改革變化了,土地允許出租了,土地可以抵押了,土地也可以以其他合法的方式轉讓了,放開了。這時候,就面臨著法律的修改。我們知道,在這些方面原來有三個法律對這個問題進行規(guī)定,(內(nèi)容)都一樣,都是說土地不許買賣、不許出租、不許抵押、不許以其他的方式來轉讓它。一個就是憲法,一個就是《民法通則》,再一個就是《土地管理法》。三個法,一個是根本法,一個是基本法,一個是單行法。那么這條改了之后,憲法當然要改。所以,首先把憲法這條改了,改成了土地不許買賣,但是把出租抵押變了,后面的一些也做了相應的改變。那么《土地管理法》呢,接著也修改了。我當時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就問有關的領導,我說:“那《民法通則》也應該改啊”。這位領導回答我的一句話,使我很吃驚。他說:“憲法改了,《土地管理法》改了,《民法通則》就別改了吧。”所以,到現(xiàn)在大家要翻一翻我們的《民法通則》第八十條,還是仍然寫著土地不許出租、不許買賣、不許抵押。這樣不就鬧了一個大笑話?這么重要的一部《民法通則》,到底執(zhí)行不執(zhí)行這一條呢?實踐中也改了,憲法也改了,具體的《土地管理法》也都改了,唯獨《民法通則》不改。我想,這可能也說明一個問題,我們的立法還是首長化、行政化,聽命于一個首長,缺乏一些民主的程序。法律通過要通過什么樣的一個民主程序呢?過去在法律委員會討論的時候都是委員式民主,最后集中在主任身上,主任一句話總結就完了,缺乏一個的程序啊。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這是委員會一個起碼的民主的準則。所以,在現(xiàn)在這個時刻,在我們提倡依法治國的時候提出了要依憲治國,我們提出立法要民主化、科學化,我們在行政程序方面提出了決策的民主、決策的責任制,甚至我們在審判工作中也有一些改進的亮點,這些都是很可貴的。需要我們很好地從中吸取一些教訓。

  第三個方面,我覺得很重要的是,四中全會的決議里面提到了重大的決策必須于法有據(jù)。我想,這個(提法)在某種意義上開辟了我們在立法方面的一個新的階段。為什么這么說呢?我們知道,當初小平同志在改革開放時提出來是“摸著石頭過河”,在“摸著石頭過河”的時候我們也不可能有法律依據(jù),我們那個時候只有幾部法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更多提出來:改革應該在先,改革完了之后才能立法。大家都很清楚,當時八六年出臺的《民法通則》就是在這個背景下產(chǎn)生的。原來是要搞民法典,(但)后來彭真同志說了:我們現(xiàn)在在一個改革時期,改革還沒有一個道路可循,還不知道要走哪條路,將來走什么方向,在這個情況下倉促立法不可行。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在那時候立法更多的都是一些原則性的規(guī)定,《民法通則》也就以156條,就概括了所有的一切。從這個角度來看,它是給改革開放讓了路,使得改革開放能夠在法律上沒有太多的障礙?,F(xiàn)在我們要搞進一步的改革,并提出重大改革必須于法有據(jù),這就對我們現(xiàn)在的立法工作提出了高度的要求。重大的問題必須在立法上先改變,立法上必須先有章可循,有規(guī)則可循,我們才可以再搞下面的一些做法。在這個意義上,立法的任務就很重了。隨便舉一個例子來說,《物權法》通過多少年了?應該說已經(jīng)有七年了。而《物權法》能不能實施,很關鍵的一條就是它對應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特別是我們的《土地管理法》有沒有相應的修改。如果《土地管理法》還沒有修改,《土地管理法》還仍然是老的辦法,那么《物權法》是不可能實施的。因為《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土地計劃的一些東西都是比老一套的制度。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要讓《物權法》得到很好的實施,那不太可能??墒悄兀覀兊摹锻恋毓芾矸ā分两襁€沒有修改完,和《物權法》有著非常明確的、密切聯(lián)系的《土地管理法》(居然)七年都沒有下落,這也可以說是我們立法滯后的一個很突出的表現(xiàn)。我們知道,原來看到的《土地管理法》草案中將《物權法》的精神單獨作為一章,作為土地權利的一些規(guī)定。土地是一種私權,土地私權的規(guī)定應該作為《土地管理法》的基本的一個章節(jié),然后再在上面做文章,(進行)如何管理等等??傻浆F(xiàn)在,這個問題還爭論不休。所以說,我們可以從現(xiàn)在我們的四中全會的決議里面,很好地來考慮為我們將來在立法的問題上、在民法典制定方面、在我們改革和立法的關系方面,提出一個明確的指導思想。這樣,我們才能夠搞得更好。

  這幾屆會議都是和臺灣地區(qū)著名大學的學者一起開會,我也多次到過臺灣。我覺得,臺灣在立法方面,(特別是)在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方面,有很多值得借鑒的經(jīng)驗,我們應該考慮從中得到某些啟發(fā)。我覺得我們在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等方面,應該吸取世界上先進國家和先進地區(qū)的好的經(jīng)驗,來充實我們不足的地方。這樣,我們才能有所前進,我們才能夠有所成就。

  最后,我祝第四屆海峽兩岸民商法前言論壇成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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