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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晉藩: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中的警世觀點

時間:2015-03-17   來源:《行政管理改革》2015年第2期  責(zé)任編輯:elite

  【摘要】法制秩序的狀態(tài)和國家的興衰密切相關(guān)。中國古代經(jīng)歷了很多盛世,盛世的標(biāo)準(zhǔn)和他的一個動力就是法制,沒有不講法制的盛世。中國古代的思想家、政治家對法制的論斷很多具有超越時空的價值,先人留給我們的法制遺產(chǎn)、治國理政方面的經(jīng)驗是真實的、深厚的、非常寶貴的,值得認真研究吸取。

  【關(guān)鍵詞】傳統(tǒng)法律文化 ; 法律工具主義 ; 法律權(quán)威主義

  最近習(xí)總書記的講話中,多次提到了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表明他對中華民族歷史的尊重以及對以史為鑒的重視。確實是,中華民族法制的歷史不僅源遠流長而且經(jīng)過了四千多年的發(fā)展一直沒有中斷。所以人們經(jīng)常說中華民族的文明對世界有著影響,其實中華民族的法制文明對世界的法制發(fā)展同樣有巨大的影響。就唐朝法制來說,影響了周邊的國家一千多年。我今天想從鑒古明今方面講幾個問題。

  一、肅清法律工具主義的影響,牢固樹立法律權(quán)威主義的觀念

  談起法律工具主義,還要追溯到公元前5世紀(jì)左右,管仲提出依法治國。此后,法律就被公認為是治理國家的工具。所謂治世之具,也可以叫治國之具,法律的工具主義從這兒就開始了。到唐朝,魏征做了一個形象的比喻。他說國家好像是一匹奔馬,騎在馬上的騎手就是皇帝,皇帝手中拿的鞭子就是法律,這樣就把法律工具主義更加形象化。既然古代的法律是君主手中的鞭子,這個法律必然受到君主的影響。遇有開明的君主就能夠發(fā)揮法律治世功能的作用,遇到昏君那就沒有辦法發(fā)揮法律的治世功能。歷史事實也確實如此。唐太宗時期就是個講究法制的時代。當(dāng)時,針對官吏假冒偽造履歷,唐太宗說了一句話,以后再遇到假冒履歷的官員必死不赦。不久,又發(fā)現(xiàn)了假冒履歷的事情,大理寺少卿戴胄據(jù)法斷流,沒有斷死刑,唐太宗就非常不高興,說我說過以后再有一定要處死。這時戴胄講了一句話,他說什么是法,法是“國家布大信于天下”,不能因為皇帝一時喜怒的意見,使法喪失了大信,這樣說服了唐太宗。唐太宗說了一句話,法乃天下之法非朕一人之法。所以皇帝也遵法了,這就發(fā)揮了法律的工具主義的作用,這是遇到了明主。

  遇到了昏君的時候,就是法制的敗壞。隋文帝本來是很重視法律的,但是到晚年任意為法。比如說六月天要判處犯人死刑,大家就勸解他從漢以來都秋冬行刑,六月天不能判死刑。他說六月天為什么不能判死刑呢?六月天還有雷霆震怒,雷還會擊人呢,我是皇帝我也可以殺人。所以法律工具主義是人治下的法制,遇到明主確實起到了治世的功能,但是遇到昏君的時候便不能發(fā)揮積極作用。法律工具主義不僅影響了整個古代社會,也包括近代社會。想起用法就把法拿出來,不想用法就把法收起來。所以今天我們要牢固樹立依法治國的法律權(quán)威主義的觀念,就必須肅清法律工具主義的殘余影響。

  二、法與改革的關(guān)系

  法與改革的關(guān)系就是古人所說的改制與更法。春秋戰(zhàn)國時期處于社會大變動時期,其經(jīng)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是聯(lián)在一起的。到漢以后,專制制度牢固建立起來,談改革多半都是經(jīng)濟體制改革。無論是先秦的也好,以后的也好,體制改革總是和法制密切聯(lián)系在一起。也就是說,成功的改制,成功的改革都是和法制相向而行。舉一個大家知道的例子,就是商鞅變法。商鞅變法就經(jīng)濟體制改革來說,是建立一家一戶的封建的生產(chǎn)方式。政治體制改革是廢除世卿制度,建立軍功爵制。這次改革借助于法律,頒布了許多新法。開阡陌,封疆令,廢除了過去的土地國有制。頒布二十等軍功爵令,獎勵首功,廢除世卿世祿。這些法律明確地提出改革的內(nèi)容和方向,對改革起了引導(dǎo)作用。其次商鞅也利用法律掃除或者是減除阻礙改革的舊勢力。把反對改革的舊貴族,甚至太子的師傅處以肉刑,借以推動改革。最后是運用法律來鞏固改革的成果。這些成果得到了秦國百姓的擁護,所謂秦民大悅。盡管商鞅被處以死刑,但其法未敗。所以改制與更法密切相關(guān),成功的例子都是改制與更法相向而行。

  三、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的警世觀點

  中國古代思想家提出了很好的觀點,具有警世恒言的價值,這里提出以下幾點:

  第一,不能以私害法。私是私心雜念的私,不能以私心、私利、私權(quán)來危害法律。這個話是慎到說的,“法之功,莫大于私不行”,“立法而行私,其害也甚于無法?!鄙眺币仓v過,以私害法者國必亡。立法之后,絕不能以私利、私心來危害到法律,否則就傷害了“治功大定”的法律價值。

  第二,“法之不行,自上犯之。”這個話是商鞅講的,就是針對反對變法的舊貴族勢力說的。與“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相對立的是“法之能行,自上守之”。上守法法律就能夠獲得執(zhí)行。舉漢初一個例子。漢文帝出行的時候被人把馬弄驚了,這個人犯了罪叫犯蹕罪,由廷尉審理,判處罰金四兩。漢文帝非常惱火,認為判的太輕。廷尉說,你要是不把這個犯人交給我,你愿意怎么判怎么判,你交給我了,“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天下皆為之輕重?!蓖⑽咀鳛閲易罡咚痉ü?,執(zhí)法是否公平公正影響到全天下的司法。這個話也說服了漢文帝。所以法之能行自上守之。漢文帝守法、遵法,帶來了文景之治。貞觀時期也是一樣,唐太宗遵法、守法,整個天下,整個國家都遵法。史書說,“王公貴族皆至清謹(jǐn)”不敢觸犯法律,因為皇帝遵法。

  第三,德法互補互用。公元前1100多年,西周建立了政權(quán)以后,思想家、政治家周公提出“明德慎罰”法律思想。他為什么會提出德呢?就是鑒于商亡的教訓(xùn),認識到民的作用、民的功能、民的價值。他說“民之所欲,天必從之,”“人無于水監(jiān),當(dāng)于民監(jiān)”??梢?,“明德慎罰”是重民的結(jié)果。從明德慎罰到德主刑輔,再到唐律中“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并且將其比喻為自然現(xiàn)象的“昏曉陽秋”般永恒和不變。這說明德法互補互用是中國古代控制社會的二元手段,以德為主宰的中國古代法制表現(xiàn)了中華民族理性的法律思維。

  第四,治法和治吏的兼顧。唐朝有位詩人叫白居易,他說,“雖有貞觀之法,茍無貞觀之吏,欲其刑善,無乃難乎?!必懹^時期的法律是好法律,而且有一批良吏如房玄齡、馬周、魏征等。所以貞觀法律能夠?qū)嵭小5桨拙右讜r代所面臨的官吏群體不行了,君子少小人多,所以他發(fā)出“雖有貞觀之法,茍無貞觀之吏,欲其刑善,無乃難乎”的慨嘆。關(guān)于法和吏的關(guān)系,歷代多有議論。如明末的王夫之,他說,“任人任法,皆言治也。”任人就是任官,可是單純?nèi)稳?,是“治之蠹也”,單純?nèi)畏?,也是“治之蠹也”。結(jié)論就是,擇吏而授之與法,選擇良吏把法律交給他讓他去執(zhí)行。法與吏統(tǒng)一,治法與治吏結(jié)合,這是古人治國理政的重要經(jīng)驗。

  第五,“官民知法,互不相欺。”這來自法家的思想,法家主張法一定要讓大家都知道。商鞅變法時,“婦人嬰兒皆知商君之法”。皆知商鞅之法,就是說商鞅變法的時候使老百姓都知道法制。法律讓老百姓知道有什么好處呢?商鞅的話非常有價值?!肮僦裰?,故不敢以非法遇民”,當(dāng)官的知道老百姓知道法律,所以不敢以非法來對待百姓;反過來也講,“民知官知法,故不敢以非法干官”,老百姓知道官也知道法律,不能用非法來干犯他。官與民都知法,能夠做到互不相欺。

  第六,“援法斷罪,罪刑法定?!边@個思想最早是法家提出來的。到了公元3世紀(jì)的晉朝,被法律化。劉頌提出,判罪的時候都應(yīng)該有法律令的正文,如無正文,依附《名例》斷案,《名例》的內(nèi)容類似于現(xiàn)在的刑法總則,《名例》也不載,皆勿論。至唐律明確規(guī)定,斷罪的時候一定要詳細地以法律條文來判斷,如果執(zhí)法官不引法斷罪的話,這個官要笞三十。這可以說是中國古代的罪刑法定制度。除此之外,還從另一方面做了一個補充規(guī)定,那就是斷罪不如法的懲罰。中國古代的罪刑法定比資產(chǎn)階級革命時期提出的罪刑法定主義早了一千年。

  第七,中國古代的考課制度與考課法。中國古代很早就實行對官吏的考課,考課就是考核。宋朝的思想家、文學(xué)家蘇荀講過一句話,“有官必有課,無課是無官也”。有官一定要考課,不考課就沒有官了?!坝姓n必有賞罰,無賞罰是無課也”,考課是和賞罰密切聯(lián)系在一起的。戰(zhàn)國始實行考課,到了唐朝考課制度化了。一年一考,四年一考,而且有法定的標(biāo)準(zhǔn),很明確、很細致,所謂四善二十七最。到了清朝的時候,標(biāo)準(zhǔn)簡化,變成了“六法考吏”。“六法”就是浮躁、才力不及、老、病、疲軟、不謹(jǐn)。地方官三年一考,叫“大計”;京官三年一考,叫“京察”。古代的考課制度有法、有標(biāo)準(zhǔn)、有制度??颊n制度起到什么樣的作用呢?一個是選拔官吏,罷黜那些貪腐的官,使得懲貪和獎廉聯(lián)系在一起,獎勤和罰懶聯(lián)系在一起,這是考課制度很大的一個長處??颊n有一系列的制度,有一系列的標(biāo)準(zhǔn),在一段時期維持了官吏的素質(zhì)。

  第八,“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韓非說“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边@句話表明,法制秩序的狀態(tài)和國家的興衰確實有密切聯(lián)系。中國古代經(jīng)歷了很多盛世,如西周的“成康之治”、漢初的“文景之治”、唐朝的“貞觀之治”、清朝的“康乾之治”。盛世的標(biāo)準(zhǔn)和他的一個動力就是法制,沒有不講法制的盛世。中國古代的思想家、政治家對法制的論斷很多具有超越時空的價值。這方面例子很多,說明法文化的底蘊是非常深厚的。先人留給我們的法制遺產(chǎn)、治國理政方面的經(jīng)驗是真實的、非常寶貴的,值得認真研究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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