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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衛(wèi)球:“立案登記制”實施的幾個保障問題

時間:2015-04-17   來源:法律博客網  責任編輯:elite

  春節(jié)前夕,財新記者段宏慶君的《司法為民 逗你玩呢——最高法院上訴奇遇》和拙評《官僚司法何時休》在網上發(fā)表,立即引發(fā)詬病立案難的巨大聲潮。筆者欣慰地見到,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周強大法官對此給予了重視,在新春后一開班即2月26日,就來到最高法院立案庭現(xiàn)場辦公。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又推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在2015年4月1日審議通過《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并在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該意見,確定自5月1日起施行。

  所以,筆者這里要給周院長一次點贊(所以我不僅僅只管批評)。當然,更希望他繼續(xù)堅持這種及時回應問題的品格,并能夠勇敢擔當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使命(我們認為這是法治社會法律人的最高榮譽)。其實,司法官僚弊政處處都有,類似立案難的問題不止在法院,在公安系統(tǒng)、檢察院系統(tǒng),甚至其他一些行政執(zhí)法部門均有嚴重體現(xiàn)。希望其他系統(tǒng)向周強院長學習,盡快解決自己系統(tǒng)的類似立案難的那些司法官僚弊政問題。

  《意見》指出,為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立案難”問題,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指導思想、登記立案范圍、登記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機制、制裁違法濫訴、切實加強立案監(jiān)督六個方面。

  立案登記制,本質上是使法院重新回到訴權本位,即尊重人民訴權原點上的一項舉措。立案登記制,本身是包括《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還有《國家賠償法》等在內的法律的基本要求。但是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基于這樣那樣的現(xiàn)實原因,慢慢就被司法部門異化的所謂立案審查制取代了。立案審查制,又往往與司法不作為、司法亂作為、司法腐敗結合在一起,成為司法濫權的外衣。

  按理說,立案登記制出來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也表了態(tài),我們也就應該放心了。我相信,按照我們“以政促政”的基本套路,這個意見應該很快會得到實施,而且在一段時間里面會實施得很好、監(jiān)督得很好。不過,我還是立即就又有了隱憂,為什么呢?我想聰明的讀者們立即就猜到了,這就是說《意見》本身雖然就立案范圍、立案程序、配套機制、監(jiān)督都有規(guī)定,可是就其本質也就是一種“以政促政”的急就章方式,其本身恐怕還不是關于立案難的一種根子上的解決保障。我們可以想一想,司法官僚的關鍵在于“你有辦法,我有調法”,關于訴權保障的要求不是早在那些堂堂正正的國家法律就有了規(guī)定么,可是它們在過去怎么就淪為廢紙了呢?連法律都可以不待見、不遵守、偷梁換柱,那么《意見》就那么頂?shù)米?我覺得《意見》本身并沒有給出這個信心。

  所以,《意見》在本質上是解決現(xiàn)實困擾問題的一種急就章。它是一時之舉,而不是一世之舉。我們還得再下點狠功夫,從根子上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應該還要有超越《意見》的,能夠在體制上、機制上根本解決司法官僚主義(司法官僚主義不能簡單歸結為司法行政化)的基本手段。應該認識到,我們現(xiàn)在司法改革的真正任務還沒有展開,我們不僅要在淺層次解決那些困擾我們司法、妨礙人民訴權和傷害司法神經的急迫問題,更應該從深層次真正確立和恢復司法功能,真正消除包括司法官僚在內的那些嚴重司法弊政,使司法成為一種充分有效的實現(xiàn)法律正義的一種現(xiàn)實權威體制。

  《意見》實施本身也存在復雜性。在技術意義上,作為一個現(xiàn)實問題之解的方案設計,它能不能成功實施,本身無法回避現(xiàn)實司法條件、現(xiàn)實司法環(huán)境這些與實施密切相關的因素的局限?!兑庖姟返膶嵤┍仨毭鎸Φ囊粋€巨大難點,就是我們現(xiàn)在案件數(shù)量本身就十分巨大,而現(xiàn)實中又存在許多偽訴、濫訴、纏訴的情況,怎么辦?立案大門一開,會不會更加的陷入偽訴、濫訴、纏訴的汪洋大海,會不會使得司法成為訟棍、刁民的大好機遇呢?我要說的確很有這種可能。因為如果現(xiàn)行司法水平不提升、司法功能不端正、司法體制機制繼續(xù)缺少獨立而嚴密的保障,一定會產生這種嚴重的副作用。歷史上到處都有這樣的反面經驗:治理庸亂對應面就是刁民叢生,一方司法庸政會造就無數(shù)的街頭牛二。

  每年在兩院報告中,一個非常顯著的地方就是案件總是成梯形增長,但是我們應該意識到,這可能不是司法的成績和亮點,而恰恰是司法無能、低效甚至腐敗的后果體現(xiàn)。因為,我們現(xiàn)在案件不斷增加的原因,從積極面來說,有社會經濟發(fā)展了導致社會復雜化的原因,但許多是從消極面的意義而言的,包括因為現(xiàn)實政治和社會治理科學水平不高、規(guī)范不夠,導致了越來越突出的各類社會矛盾和沖突,同時更包括司法自身素質不夠、司法公正嚴重有缺、司法公信嚴重不足刺激了偽訴、濫訴、纏訴成幾何地增長。例如,許多同一類型的案件,明明有先例判決過了,卻并沒有帶來“一案既出天下平”的司法效果,反而助長了同一領域的訴訟風潮,為什么呢?從小法治角度講,原因就是兩個,要么是法律有問題,要么是法律適用有問題。

  這些年,我參加過法院許多的研討會,發(fā)現(xiàn)導致大量濫訴、纏訴、偽訴的現(xiàn)象,其原因不少正是我們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存在許多失誤而導致的,特別是有些直接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適用指導的失誤。比如說,近幾年法院不當?shù)美讣蝗欢嗥饋恚粋€中級法院這方面的二審案子在短短半年里竟然出現(xiàn)了幾百起,民法上原本被認為基本上處于沉睡的不當?shù)美麠l文忽然成為熱餑餑,為什么呢?我通過研究既有的指導和判決發(fā)現(xiàn),原來我們許多法院對此都存在適用理解上的普遍失誤,即把原本應該由原告舉證不當?shù)美呢熑螏缀醵计婀值剞D移給被告了。所以法官累死了,得到的卻可能是活該的評價,豈不令人心酸吶。

  這還只是司法平庸的副作用。我們現(xiàn)在案件的增量中,許多源自于現(xiàn)實司法的任性和不公。在為數(shù)不少的案件,明顯有著當事人試圖通過偽造假案或者濫用訴訟來謀求不當利益的影子,而司法人員或因為無能,或因為制度缺陷,或因為不公,則進一步助長了這種濫用或者利用。我們甚至在網上讀到不少黑商明目張膽利用司法人員的幫助瘋狂斂財?shù)墓适?,真可謂怵目驚心啊,這就是可恨可惡了。

  所以,我們在5月1日之后根據(jù)《意見》打開立案大門的同時,可預見必定會立即遭遇案件蜂擁的憂慮,但我們必須明白無路可退,立案審查制絕不可再用。不過,我們應該形成有效消除偽訴、濫訴、纏訴的遠謀,通過加大改革力度來給立案登記制創(chuàng)造一個可為的司法環(huán)境。這些包括應盡快通過更加徹底的司法改革,消除司法腐敗和不公,提升司法水平,完善司法體制機制,恢復司法應有功能,以從根本上減少不法利用套用訴訟機會的可能,對正當訴權加以最充分有效的保障。

  此外還必須提到,立案登記制的施行,在我國目前當事人法律素質普遍不高、又不習慣委托專業(yè)律師代理幫忙的情況下,很可能會給當事人帶來起訴不足的風險。從進入登記的一剎那,訴訟請求、基本依據(jù)和證據(jù)材料就進入嚴密的程序環(huán)節(jié),在很多方面通常沒有多少斟酌選擇反悔的余地,可見這對于那些法律水平不高、又沒有錢請律師或者不愿意請律師,或者請的律師專業(yè)水平也不高(我們的律師群體確實存在良莠不齊)的當事人來說,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風險。那么,這種訴訟不足的風險怎么辦呢?當然不能不顧,但是,權衡利弊特別是考慮到訴權保障,登記制又不可不行。所以,我們的司法改革應該從制度上從措施上,跟進各方面的配套保障,及時考慮到如何避免各種可能的不利后果。

  以上可見,《意見》之實施,尚需進一步的保障,體現(xiàn)為實質、技術、配套諸方面,以確保改革得當周全,真正做到里外包裹,且興此利而無彼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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