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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維建: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構建與完善

時間:2015-12-29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司法責任制是司法改革中要著力完善的一項重要制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2014年6月通過的《關于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也將“完善辦案責任制”作為六項改革議題之一。今年9月21日,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5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發(fā)布,司法責任制的改革成果開始落地。

  一、司法責任制的要素分析

  早在20世紀末開始,我國就開始了辦案責任制的實踐探索,至今演變?yōu)橐藻e案責任追究制為主要旨趣和內(nèi)容的司法責任制,使該項制度的內(nèi)容逐步充實和完善,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制度體系。辦案責任制重在放權和賦權,以主審法官、審判長負責制等為表現(xiàn)形態(tài);司法責任制則重在追責,以錯案責任追究制為實質(zhì)內(nèi)涵。從辦案責任制到司法責任制,構成了我國司法責任制發(fā)展的兩個階段和基本步驟。從這個意義上說,司法責任制在現(xiàn)在推出和問世,本身就說明其內(nèi)在的規(guī)律性和制度的合理性。

  司法責任制并非一個單純的司法制度,其重點或落腳點在錯案追責,但作為一項制度構成,其內(nèi)在要素是復合的,諸要素在邏輯上有嚴密的關聯(lián)性和鏈條的遞進性。析而言之,司法責任制的構成要素主要有:(1)選人。按照職權性質(zhì)和范圍的不同,將現(xiàn)存的司法人員分為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這里所謂選人,主要說的是將優(yōu)秀的法官選拔出來,將其放置在司法辦案的第一線。(2)定崗。所選出的法官將主要在兩種類型的審判組織上履行職責、發(fā)揮作用,此即獨任制、合議制,不同的崗位有不同的職責。(3)放權。按照司法親歷性和權責相統(tǒng)一的原則,除法律有另外規(guī)定的以外,將司法審判權最大限度地授予給法官行使。(4)扁平化。通過司法機構的去行政化改革,實行法官平等辦案,在辦案的法官之間,人人平等,審判權在實質(zhì)上趨同化,在法官之間不分三六九等。實際上,這就是將長期盤踞在法官身上的行政枷鎖漸次消除,使法官獲得解放,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或完整意義上的法官,從而實現(xiàn)司法權的應然回歸。

  二、司法責任制的內(nèi)容構成

  1.權責清單化。權力清單制度不僅在行政領域有所適用,在司法領域同樣應予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對司法人員的職責有所規(guī)定,但不夠詳細,較為模糊。“意見”首次將司法人員的權力明確列舉,采用“清單”形式直觀地、具體地予以分解和展現(xiàn),對號入座,一目了然。這樣不僅有利于法官行使其職權,同時還有利于監(jiān)督者對法官實施監(jiān)督,出了問題,包括越權、濫權或者懈怠職權,也容易查找和判斷,這就為司法責任制的實施奠定了標準化的基礎,使司法責任制得以高效運作。“意見”對法官獨任審理案件時應當履行的審判職責、合議庭審理案件時承辦法官應當履行的審判職責、合議庭其他法官應當履行的審判職責、審判長應當履行的審判職責、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導下應當履行的職責、書記員在法官指導下應當履行的職責、院長庭長的管理監(jiān)督職責、審判委員會及其委員應當履行的職責等,均作出了清晰的列舉式規(guī)定。司法問責不僅針對后面所述的違法審判責任等,同時還從反面指向權責清單中所列舉的各項職權。

  2.督責立體化。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權力下放的幅度越大,權力受監(jiān)督的力度就要越大,否則權力必然失控或必致濫用,司法改革的初衷就難以實現(xiàn)。因此,司法辦案權獨立行使的過程就是司法管理權和司法監(jiān)督權強力運行的過程,司法辦案權與司法管理權和司法監(jiān)督權相伴相隨,三者在制度構建和實際運作中必須同時推進,不可偏廢。案管部門應當通過案件管理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有固定審判團隊的,審判長在必要時可將合議庭處理意見分歧較大的案件提交專業(yè)法官會議討論或者建議將案件提交給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院長、庭長除依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相關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宏觀上指導法院或審判庭的工作,并履行必要的審判管理和監(jiān)督職責;同時在案件涉及群體性糾紛、重大復雜疑難、同案不同判或者法官涉嫌違法審判等情形時,院庭長有權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并在必要時可以將案件提交給專業(yè)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除內(nèi)部監(jiān)督系統(tǒng)外,“意見”還構建了對法官獨立辦案的外部監(jiān)督系統(tǒng),包括司法公開平臺的建設、第三方評價機制的建立以及法官考評委員會的成立等等?!耙庖姟蓖ㄟ^內(nèi)外兩個監(jiān)督系統(tǒng)的建設,使審判權既能最大限度地獨立行使,又處在接受監(jiān)督的網(wǎng)格化機制中,審判權被緊緊地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3.問責常態(tài)化。司法問責是一項常規(guī)的機制,而不是運動式的臨時做法。首先,要建立符合司法規(guī)律的案件質(zhì)量評估體系和評價機制。案管部門以及享有司法監(jiān)督權的部門和人員應當通過常規(guī)抽查、重點評查、專項評估等方式對案件質(zhì)量進行科學化、專業(yè)化、理性化的評鑒,該評鑒的結果要作為法官晉職晉級、評優(yōu)評先、任職提薪的依據(jù)。其次,各級法院應當成立法官考評委員會,該考評委員會應當具有專業(yè)性、多元性和外部性,應當保持相對的獨立性,同時要建立法官的履職檔案和誠信檔案,從而實現(xiàn)以專業(yè)化的審判質(zhì)量評價方式代替行政化的層級監(jiān)督方式。評價的結果應當在適當?shù)姆秶鷥?nèi)公開。最后,應當暢通信息化、技術化、網(wǎng)絡化、電子化等多種渠道,接受來自當事人的、代理人的、社會公眾的申訴、控告、舉報等等,并完善相應的處置機制。通過上述諸方面的制度建設,就能使司法問責機制常態(tài)化地建立起來。

  4.定責分層化。司法責任是一個籠統(tǒng)、概括的范疇,其中包含的責任類型和責任程度有諸多差異,不可混為一談,需嚴加界分。這其中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三個:一是主觀過錯的形態(tài)及其程度,二是裁判錯誤的類型及其程度,三是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對司法責任的層級確定,需要就上述三個變量作出綜合權衡,最終確定所應承擔的司法責任。司法責任最為嚴重的乃是構成刑事犯罪的司法責任,比如故意違法辦案,實施了諸如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貪污受賄等行為。發(fā)生了這些行為,寄望于這樣的司法者能夠最終實現(xiàn)個案中的司法正義,是徒然的,這屬于司法之恥,應予嚴格避免,發(fā)生后應加嚴格懲罰。其次是具有重大過失而導致裁判或執(zhí)行錯誤,比如玩忽職守、瀆職,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jù)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jù)、重要情節(jié),致使所作出的裁判發(fā)生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此為過失責任,過失責任的確定與故意責任的確定有一重大區(qū)別,此即,在故意違法審判責任的確定中,通常無須考慮發(fā)生的危害后果,其違法行為本身就構成司法責任的充要條件;而過失違法審判責任的確定,則需要考慮所發(fā)生的危害后果,包括所作出的裁判以及裁判執(zhí)行后造成的損失。除了上述兩種違法審判責任外,在實踐中還有所謂審判瑕疵責任。審判瑕疵責任是指在審判或執(zhí)行中,在文書制作、訴訟程序、事實認定、法律引用、司法作風和司法行為等方面存在差錯,其嚴重程度雖尚不足以構成違法審判責任,但這種差錯的存在給司法公正、司法權威以及司法形象造成了負面影響,相關人員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尤其在司法評估中,其差錯應作為評估的依據(jù),并進入相應的司法檔案。司法責任中除審判者應承擔的審判責任外,法院院長、庭長等承擔司法行政職責的人員以及案件管理、審判監(jiān)督等部門承擔司法監(jiān)督職責的人員在錯案責任的追究中,也有可能因其故意違法或過失怠職而被問責。司法輔助人員,如法官助理、書記員等,也有可能因其過錯而被追究責任。值得指出的是,司法責任有獨立責任、共同責任、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比例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等多種形態(tài),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應綜合各種因素,使責任的確定達到公平公正,既不使無辜者蒙冤,也不使有責者僥幸過關,從而使司法責任制切實推進、落地落實落細,扎緊、扎密司法責任制之網(wǎng),使其形成公開公平公正、動態(tài)透明陽光的追責機制,使之長效化、科學化、合理化。

  5.追責外部化。司法責任制的最終落實需要建立健全司法追責的機構、程序和機制,否則司法責任依然無法落實。司法責任的追究理應擺脫內(nèi)部人追究內(nèi)部人的傳統(tǒng)制度框架和思維,應當使司法追責機構和程序外部化,也就是由非法院的人員組成獨立的法官懲戒委員會,由該懲戒委員會負責對法官的問責?!耙庖姟泵鞔_在省(市、區(qū))一級成立法官懲戒委員會。雖然將需要司法追責的案件由法院內(nèi)部轉至獨立于法院的法官懲戒委員會需要經(jīng)過法院院長、審判監(jiān)督部門、審判管理部門以及監(jiān)察部門之手,但應當明確,這些部門和人員均不享有司法懲戒權,他們所行使的權力和所承擔的職責只是通過案件監(jiān)管發(fā)現(xiàn)需司法問責的問題,在該問題被發(fā)現(xiàn)后,是否需要追責、如何追責、追怎樣的責等等問題,需由法官懲戒委員會來決斷;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決斷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或改變。如果法院內(nèi)部的相關人員和部門應該發(fā)現(xiàn)問題而未發(fā)現(xiàn)問題或者在發(fā)現(xiàn)問題后隱而不報,則又構成了司法問責的新的問題,同樣需要接受司法責任制度的規(guī)范和約束。經(jīng)過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和判斷,根據(jù)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是觸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二是違規(guī)違紀嚴重,但尚未觸犯刑律需要免職者,則將相關案件移送人大及其常委會,由其啟動對責任法官的罷免、彈劾程序;三是較為嚴重的違規(guī)違紀以及錯案責任,則由懲戒委員會進行懲戒,如停職、延期晉升、退出法官員額、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四是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提出建議,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依法處理。

  6.擔責終身化。“意見”規(guī)定:“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范圍內(nèi)對辦案質(zhì)量終身負責”。錯案一旦形成,其對當事人的損害以及對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負面影響就已客觀地存在,按照我國“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司法原則,冤案必須得到平反,假案必須加以消除,錯案必須得到糾正,而無論其所經(jīng)歷的時間長短,為此,實行司法責任終身追責制度就是順理成章、理所應當?shù)?。中央政法委?013年8月出臺了首個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要求法官在職責范圍內(nèi)對辦案質(zhì)量要終身負責,并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據(jù)此,對于辦了錯案的法官以及相關的責任人員,什么時候發(fā)現(xiàn),什么時候都要承擔相應責任。刑法上的追訴時效僅在刑罰領域發(fā)揮作用,對于司法責任制的其他領域不產(chǎn)生阻斷效力。對于發(fā)現(xiàn)的可能構成錯案的線索,即使被調(diào)查對象已經(jīng)退休或者變換了工作崗位,仍要接受組織調(diào)查,對于明確認定為錯案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一方面,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可以對審案法官以及其他監(jiān)管人員、輔助人員在辦案和管案時起到警示作用,使他們在“終身負責”的壓力下謹言慎行、積極履職;另一方面,其還可以作為審案法官及其他相關人員抵御不正當干涉的擋箭牌,有利于司法權的獨立行使。

  三、司法責任制的效果研判

  司法責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在司法改革的整體格局中具有牽一發(fā)而動全身的作用和機能,落實司法責任制可謂意義深遠。具體而言,司法責任制所帶來的積極效果主要有:

  1.法官的辦案主體地位獲得了充分體現(xiàn)。長期以來,我國較為重視法院作為整體的獨立性制度構建,但對于法官個體的制度化建設則相對滯后。司法責任制實施后,除為法院院長、庭長以及審判委員會所保留的少數(shù)權限外,司法辦案權開始由倒三角結構轉變?yōu)檎墙Y構,法官獨立行使的職權基本放權到位,凸顯出了以法官為中心的現(xiàn)代司法制度理念,法官成為獨立行使司法權的真正的主體。從“意見”所開列的權力清單來看,獨任法官和合議法官都具有獨立的、完整的辦案權能,他們不再是審批制模式下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審判權的線狀分布模式開始為其點狀集中模式所取代,傳統(tǒng)上作為審判必要環(huán)節(jié)的請示匯報制基本不復存在,裁判文書的簽署機制發(fā)生了由行政官員拍板到由審案法官審慎落筆的轉變。這里且就裁判文書簽署機制稍作分析。裁判文書簽署機制的改革,看似技術性問題,實則關系到司法改革的整體結構。過去裁判文書實行院庭長審批制,弊端甚多:一是權力不落地。審理案件的法官只有審理權,而沒有裁決權,實際上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法官,導致審與判的分離。二是責任難分請。過去審判案件,就像生產(chǎn)車間的流水線一樣,每個人各管一段,最終出了錯案,誰都有責任,誰又都不負責任,導致責任空轉。三是動力機制不健全。法官辦案缺乏動力,院庭長審批案件也缺乏動力,投入到案件中的實際勞動或有效勞動并不充分,辦案人浮于事,質(zhì)量差、效率低。經(jīng)過裁判文書簽署制的改革,至少會有望產(chǎn)生這樣幾個效果:一是審判獨立有了保障,實現(xiàn)了“誰審理、誰裁判、誰簽署”的三位一體的權力統(tǒng)一,審判權得以保持完整性,而不再被切塊分割、分散行使。二是審判責任能夠落實。三是審判的質(zhì)量和效率能夠提升。經(jīng)過這種放權、賦權、行權、控權等機制的構建,法官的辦案主體地位得以彰顯,法院的機構獨立開始轉向法官的個體獨立,法院獨立的司法原則在內(nèi)涵上得以豐富和發(fā)展。

  2.審判委員會的功能模式發(fā)生了轉變。審判委員會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司法責任制構建和完善的聚焦點之一。審判委員會制度是司法行政化、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集中化體現(xiàn),該制度違反了現(xiàn)代訴訟的多項訴訟原理,弊端甚多。具體來說,其弊端主要有:一是導致和強化了司法的行政化;二是背離了審判權運行的基本模式,實行會議式審判而不是庭審式審判;三是封閉式審判;四是官僚化審判。因此,審委會的改革呼聲很高。但從我國各地區(qū)平衡以及案件性質(zhì)多樣化的實際情況來看,徹底廢除審委會制度也不現(xiàn)實,因此需要對它進行改革和完善。按照“意見”的規(guī)定,改革的舉措主要是:一是范圍縮小,審判委員會僅僅討論重大復雜疑難的少數(shù)案件;二是內(nèi)容受控,審判委員會僅僅討論案件中的法律問題,而不討論事實問題;三是程序被動,一般由審理案件的合議庭提出要求,才能經(jīng)過過濾機制,提交給審委會討論;四是宏觀優(yōu)化,審委會主要總結審判經(jīng)驗,提出具有指導意義的范例。此外,要求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盡量要通過旁聽案件、觀看視頻等方式做到親歷性;尤其是,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的委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這實際上就形成了司法審判的大合議庭模式,最大限度地克服了審與判的脫節(jié),貫徹落實了體現(xiàn)司法親歷性的直接言詞原則,消除了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個案中所存在的流弊,更加有利于落實司法責任制。之所以要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群體性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案件以及法官涉嫌違法審判的案件等四種案件,賦予院庭長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的權限,并在必要時可以將案件提交給專業(yè)法官會議或審判委員會討論,主要的考慮應當是:這四類案件往往重大復雜,社會影響大,同時涉及司法指導功能的實現(xiàn),有必要對這類案件的辦案法官進行提前介入性的監(jiān)督,防患于未然,糾錯于事前。但院庭長不能改變裁判意見,而只能通過程序將案件提交給審委會決定,或提交給法官會議研究和討論。院庭長保持這種必要的干預權是有意義的,但是院庭長行使這個權力必須受到嚴格的控制,不可作擴大解釋。

  3.法官的專業(yè)化色彩更加濃厚。與此同時,“意見”還根據(jù)司法實踐的探索,建立了專業(yè)法官會議制度。專業(yè)法官會議僅僅對涉及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進行討論,提供咨詢意見,這種意見雖然需要記錄在卷,但它既不具有拘束力,也不能成為追責的依據(jù)。這實際上類似于民間的審判委員會制度。這種制度益處良多,比如:第一,它有利于促使法官轉變觀念,改變過去長期具有的遇到問題找領導的習慣,改變長期存在的動輒請示匯報的消極辦案或依賴性辦案的做法,使法官逐漸形成有了問題靠自己、有了困難靠大家的自主性辦案習慣。這是法官自治在業(yè)務上的一個表征。由法官會議提供咨詢性建言,更多地開闊了法官辦案的思路,但沒有減輕法官辦案的責任,這是一個去行政化改革后的理想替代方式,最終將會消解審判委員會的存在價值。第二,它有利于體現(xiàn)出民主集中制的價值優(yōu)勢,有利于充分發(fā)揮法官的集體智慧,群策群力,相互學習和啟迪,共同提高和進步,打造出學習型司法機關的濃厚氛圍,同時在確保法官獨立的同時,至少在外觀上也保留和體現(xiàn)了法院集體辦案的屬性和特征。

  4.改革的綜合效應和邊際效應更加明顯。司法責任制是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它與司法保障制相伴相隨,相互促進。司法責任制是基于法官獨立辦案的權限所產(chǎn)生的追究錯案責任的制度,法官的獨立辦案權正在不斷強化,法官的司法責任制也在不斷深化,據(jù)此,法官對其所辦案件,責任到人、責任到面、責任到底,司法責任的制度之籠越織越牢,司法人員的壓力日益增大,司法職業(yè)的風險也不斷增多。為了使司法責任制真正落實,就必須同時跟進司法保障制?!耙庖姟痹谥攸c強調(diào)司法責任的同時,還專門在第5部分作出了“加強法官的履職保障”的規(guī)定,確保法官在受責任追究的過程中有正當?shù)摹⒊浞值纳贽q權,以及法官在受到不正確追究責任后所應當享有的救濟權;同時該“意見”還就不得作為錯案對待的司法豁免權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這就使得權力、責任和保障能夠統(tǒng)一、協(xié)調(diào),保證了司法責任制度的系統(tǒng)性和完整性。不僅如此,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6次會議剛剛通過的《法官、檢察官工資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明確在工資制度改革中要給法官、檢察官以特殊政策,這也屬于司法保障中的重要內(nèi)容。否則,如果一方面司法壓力越來越大,司法責任越來越重,而另一方面,司法待遇卻原地踏步,司法保障依然脆弱,這樣勢必會導致司法改革在責、權、利三者上失衡,責大、權大,但利小,而利對于自然的人而言是較為實際的,這在制度設計上決不可忽略不計。因此,司法責任的加重也要求對司法人員增利益、改待遇、優(yōu)條件,否則,司法的任務難以完成,司法責任也不能落實。

  5.干預司法的“防火墻”得以建立和完善。維護司法權獨立行使,完善司法責任制,除了需要對審案法官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進行錯案問責之外,對于違反法定程序、干預司法的單位和人員,同樣也要設立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此即干預司法登記備案和通報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意見”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過問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應當予以記錄、通報和追究責任”。由于司法干預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國司法權的獨立行使,干預司法的登記備案通報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作為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有效保障司法權力依據(jù)法定程序在不受外界不當干預的陽光環(huán)境下順暢運行,因而應當作為司法責任制的配套措施加以推行。

  四、緊抓司法責任制改革的“牛鼻子”

  司法責任制是本輪司法改革必須緊緊抓住的“牛鼻子”,它上承司法權的獨立行使,下啟司法保障制的強化與優(yōu)化,在這二者中,司法責任制起到一桿扁擔挑兩頭的杠桿作用。在司法改革所涉及的各項制度中,司法責任制始終處在邏輯的起點和制度體系的樞紐之中。司法責任、司法者的獨立辦案和對司法者的有力保障固然需要在制度的構建上并駕齊驅,同時著力,但作為司法改革的務實而有效的策略選擇,無疑應當更加強調(diào)司法責任制的建立健全與貫徹落實,通過司法責任制的強力推行,帶動司法改革的系統(tǒng)推進。人民法院目前所面臨的最大任務是通過司法責任制的構建與實施,整肅司法隊伍,驅逐“南郭先生”,清除害群之馬,敞開司法大門,讓好利之徒辭職“高就”,純化和精化司法人員,使司法觀念轉型升級,營造出良好的司法文化和司法氛圍,增強司法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活力,使司法成為人人都心向往之的崇高職業(yè),使司法成為全社會一提到都點頭高度認同的神圣職業(yè)。為達此目的,緊抓司法放權不行,緊抓司法保障也不行,唯有緊抓司法責任才是正道;司法責任制抓到位、落實到位了,司法放權和司法保障便不再有實質(zhì)性的阻礙,其制度構建和貫徹實施便順理成章、勢在必行。與此同時,在司法改革的宣傳上也應緊扣司法責任這個龍頭,通過司法責任的強化和落實重塑司法的形象,重整司法的風尚,再造全社會對于司法的信心和信念,使司法的面貌為之煥然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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