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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場發(fā)言人何志揚:兩岸訴訟事實審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比較

時間:2018-08-09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學者:

  大家早上好!10分鐘真的時間很短。包括我的學長不管是主持還是報告,10分鐘報告完整呈現(xiàn)確實有難度,盡力而為。今天前面幾位都在談實體法,我從另外一個領域談程序法的部分,剛好臺灣民事訴訟法在大修,今天要報告的重點是事實審律師強制代理這塊。

  在還沒有跟各位報告之前,除了我本身目前是中臺律師聯(lián)盟執(zhí)行長之外,之前也擔任過臺灣彰化律師公會的理事長。修法的緣起,其實臺灣跟大陸一樣,民事訴訟法都是本人訴訟主義,在這樣的立場上當然允許當事人自己去開庭,也因為是本人的訴訟,對于效率,甚至法官在審判上經(jīng)常會面臨一些濫訴問題,所以兩岸在這塊都在積極做防止濫訴跟濫訟的情景,這也是修法最主要的動機。當然各位也很清楚律師如果強制代理的話,對于促進訴訟,甚至兩方當事人都有律師的協(xié)助,武器平等,甚至對于法官的促進訴訟是有絕對幫忙的。

  臺灣早在1930年實行了民事訴訟法,決定采行本人訴訟主義,但后來的修法我們第三審才強制要求由律師代理,而且也只有上訴人這一方,被上訴人可以選擇請律師或者不選擇律師,這是目前臺灣民事訴訟法的情況。根據(jù)臺灣司法院統(tǒng)計材料,民事第一審當事人自己開庭占80%以上,第二審剛好相反本人訴訟大概剩20%。因此理解大部分民事到二審的時候都會去找律師,這也是要求我們的主管機構(gòu)能推進強制代理。2017年5月6日召開的第六次會議中決議除小額和簡易訴訟程序外,將逐步推行強制律師代理和辯護制度。臺灣司法院于2017年1月間成立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李彥文院長、臺灣大學許士宦教授、沈冠伶教授、政治大學姜世明教授、許政賢副教授、吳光陸律師及我擔任研修委員會委員,上個月已經(jīng)召開的63次會議,形成草案,目前就草案最新的版本已經(jīng)經(jīng)由司法院會議通過,跟各位做一點介紹。

  大概有幾個重點,德國的民事強制律師代理也是按照訴訟標的金額做區(qū)分,訴訟事件種類也是決定是不是要采用民事強制律師代理的理由之一。目前修法的情況,從涉案金額上限定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第一審案件就強制要請律師;二審標的物金額在1百五十萬元以上,不管是上訴人也好,還是被上訴人也好,都必須要請律師。此外關于公益性、團體性的訴訟,甚至是原來就已經(jīng)有第三審的上訴事件,包括判決再定的事件都必須要延請律師。臺灣的特別法,比如說《消費者保護法》也有規(guī)定,在消費保護團體所提起的集團訴訟也必須請律師等等。

  剛才的說明各位可以理解,標的金額在500萬以上必須請律師,如果不想請,或者本人希望到法院申訴,這就是一個關鍵。按照德國的立法其實一旦采行了律師強制代理,本人在法庭上所謂的訴訟行為不生任何效力,我們修法也是采用這樣的立法力,如果今天有委任律師到了法庭上,說我要認諾或者舍棄,認諾就是采用原告律師為被告,舍棄就是原告對被告舍棄訴訟標的,這些行為本人是不能做的,必須由律師代做。這次的修正過程中很多委員還是認為要保留一些,所以德國部分訴訟行為還是例外允許本人可以做。例如撤回訴訟、撤回申請、撤回上訴、撤回上告本人還可以做,甚至在法庭上訴訟和解調(diào)解本人還是允許可以去做的。此外當事人到庭陳訴的話,律師必須在場,如果你的律師沒來,當事人自己在法庭上所為的任何陳述,基本上都不會發(fā)生法律效力,除非你的律師到了可以追補,一直追補承認本人的陳訴才能作為審判基礎和審判依據(jù)。此外,在訴訟參加的部分我們也強制規(guī)定參加人不管是輔助參加還是主訴訟參加,都必須請律師到場代理訴訟。我們對于實施強制律師代理之后那些沒有能力延請律師的當事人,也可以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也就是由法針對當事人是不是財產(chǎn)上所得上、是不是真的沒有辦法請律師給予審查。

  跟各位說明一下,采行了律師強制代理以后,律師的報酬會成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德國也是如此。律師報酬我們在草案里也規(guī)定有數(shù)額限制,由法院到時候開會協(xié)調(diào),總的來講在德國律師費用有《律師費用法》,也規(guī)定在哪一個等級都在額度以內(nèi),未來也期待臺灣的修法可以成為大陸修法的借鑒。以上簡短的報告希望各位先輩們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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