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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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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場與談人周江洪:在第七屆兩岸和平發(fā)展法學論壇討論會上的發(fā)言

時間:2018-08-09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學者:

  大家好!為了節(jié)省時間就直接開始。經(jīng)過一早上“頭腦風暴”,現(xiàn)在講一些自己的理解。第一個報告,湯老師講海峽兩岸破產(chǎn)制度時,我想起了昨天主題報告中講起兩岸法律制度的同與不同,以及如何對待的問題。湯老師給我們講了兩岸破產(chǎn)制度的很多同與不同,更多是找不同點,而且找到為什么能產(chǎn)生這樣的不同。湯老師還特別指出臺灣的破產(chǎn)法對大陸還有很多的借鑒意義,特別是講到商會和解等等。

  陳老師一直是我特別憧憬的老師,今天能再聽到陳老師的報告,深受啟發(fā)。這塊剛好很感興趣,我的博士論文是關于服務合同,其中有一部分是關于醫(yī)療服務的。陳老師關于臺灣、德國、荷蘭等的制度評析,提供了許多新思想、新內(nèi)容、新見解。大陸地區(qū)民法典的分則草案,學者們建議醫(yī)療服務契約是否能放進去,但是目前的草案中沒有放進去。陳老師剛才援引了大陸地區(qū)侵權法第57條。其實這條跟臺灣地區(qū)的第82條有所區(qū)別。雖然大陸地區(qū)對此有不同的理解,但這條法律,當年草案中“當時”“當?shù)亍?,但最終通過的最終稿把“當?shù)亍眲h掉了。為此,很多學者解釋的時候分兩派,一派認為“當?shù)亍眲h掉以后,醫(yī)療水平的判斷是絕對化了,而不是相對化的醫(yī)療水平。這也有一定的比較法基礎。例如,美國就有29個州采取了絕對化的醫(yī)療水平論。陳老師專門闡述了知情同意。關于知情同意,我們怎么理解的,為什么講到同意義務。因為大陸沒有醫(yī)療契約法,所以規(guī)范上很奇怪,侵權法該條文前面部分規(guī)定的是確保有效的說明義務,更傾向醫(yī)療契約,后面部分規(guī)定的是知情的問題,就是介入性醫(yī)療的知情同意。關于這點,陳老師講到德國的情況,很受啟發(fā)。這是我自己的一點理解,因為確實學得不好,聽演講學到很多東西。

  韋院長回顧了兩岸醫(yī)藥法學交流情況,回顧了交流的滿滿情誼,不僅是交流還有很多的成果。我們希望兩岸的醫(yī)事法和藥事法不限于江蘇不限于南師大,而更加往外擴展,我們“藥事法”也希望取得更加豐碩的成果。

  關于陳老師的報告,我對這個主題完全沒有做過研究。昨天,大陸兩位老師提到了這個問題,現(xiàn)在在大陸爭議很大。但是不管如何,民法典分則關于人格權的規(guī)定,肯定會成為中國大陸民法典的一個重要特點和亮點。陳老師今天的報告從另外一個視角闡述。從我自己的觀察來看,大陸這塊研究做得不是特別多。陳老師講的一般人格權,我們民法典中,在接下來的立法中怎么去考量,用何種方式去規(guī)定,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但不管如何,大陸地區(qū)一般人格權的概念有可能跟德國是不一樣的,跟臺灣地區(qū)也是不一樣,可能會有我們自己的理解,甚至是誤解。但是這些理解,解決了中國大陸的問題,就像昨天講的解決了中國本身的問題。

  邱老師的題目,我自己在講“民法總論”時,稍微做過一點功課,但是沒有深入去了解。為什么在法人、自然人之外,非法人組織這個權利主體有規(guī)范的可能性;關于非法人組織,需要具備什么樣的條件,邱老師從準人格的概念出發(fā),對權利主體進行分析,結(jié)合具體案例,將非法人組織團體引入民事實體法的概念中來。當然,關于人格的含義,可能會存在人格概念與權利主體概念的語義差別問題。

  蔡老師關于婚姻家庭這個演講,我更是沒有研究。但是民法典是否應承載家庭保障的問題,是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我就提一點,民法典草案“婚姻法”分則編中,該編的標題就是婚姻家庭;而且,對家庭越來越重視,專門定義了一個概念“家庭成員”。以前,關于這個在法律上沒有定義,所以對家庭方面至少越來越看重。但是是否符合像蔡老師剛才講的,民法典是否應該承擔家庭保障,是應該考慮的一個問題。

  湯庭長“一物二賣”的問題很難,我雖然對特殊動產(chǎn)的“一物二賣”寫過一篇小文章,但是對不動產(chǎn)的“一物二賣”,沒有做過特別研究。各國差距實在太大,湯庭長介紹了德國等各國和地區(qū)的案例,提供了非常翔實的資料,回頭再好好學習、消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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