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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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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場與談人李慶松:在第七屆兩岸和平發(fā)展法學論壇討論會上的發(fā)言

時間:2018-08-09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各位領(lǐng)導、各位專家學者:

  大家好!很榮幸參與這個論壇。剛剛很多專家學者對這些題目做了精辟的研究與報告,因為時間關(guān)系,我沒有辦法就每一篇文章一一來與談,我想以律師公會的立場,對于剛剛林教授報告的內(nèi)容我非常有興趣,我想要做一個與談。

  我們臺灣在修訂洗錢防制法時,律師公會有代表參與,就是現(xiàn)在在場的紀理事長,當時對律師是不是適用有提出相對應意見,當時我們非常反對把律師作為適用對象。當然剛才講的洗錢防制法第5條,是認為買賣不動產(chǎn)或認為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賬目或是法人協(xié)議設立或管理以及買賣等等,律師才有洗錢防制法的適用,也就是律師在為客戶處理上面情形時,認為客戶有疑似洗錢情形時,才有申報的義務。但是往往律師為客戶處理事情,不僅僅是剛剛所談的民事事件的協(xié)助,當事人往往為了自己的前置犯罪行為,來找你為他做刑事辯護的時候,他也有可能請你來幫他管理金錢、證券甚至虛擬貨幣等等,這種情況下,你又根據(jù)第10條去申報,就會產(chǎn)生幾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你依洗錢法第5條規(guī)定去申報,但是你還是要為他的刑事案件做無罪答辯,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你用法律解除律師的保密義務,但是律師倫理規(guī)范中也有對當事人忠誠的義務,忠誠義務跟保密義務,你用法律規(guī)定把保密義務解除,但是忠誠義務有沒有違反?利用這種法律規(guī)定解決應該遵守的倫理規(guī)范,合不合適?

  第三,當你在為被告前置部分行為做無罪答辯,后面卻說他疑似洗錢,此時會不會影響法官的心證?這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第四,剛才林主任有講到部分文章沒有印在論文集里面,希望有機會能拿到林主任的全文。另外,虛擬貨幣的商業(yè)模式并不是實體,是虛擬的,而且是電子形式存在的虛擬貨幣,不受實體的約束,臺灣的洗錢防制法規(guī)范的是金融實體機構(gòu)為對象,但是金融科技公司并沒有經(jīng)過銀行的結(jié)算,這種情形之下有沒有適用洗錢防制法?我想林教授文章里應該也有考慮輿論述。

  另外,有關(guān)區(qū)塊鏈,區(qū)塊鏈是去中心化,能夠跨國際,這種去中心化的區(qū)塊煉,臺灣的洗錢防制法有沒有適用?目前臺灣的律師也被規(guī)范為洗錢防制法評鑒對象,這一點對我們律師來講在辦案上造成壓力,所以我們希望臺灣在下一次修法時,能解決這些相關(guān)問題;個人認為金融監(jiān)管對象不是只有實體機構(gòu),甚至非實體的金融交易都應該作為監(jiān)督對象。但是怎么立法,這是非常重大、重要的修法工程。

  第二個,我對傅教授的論文有興趣,在律師的立場我們非常贊成,但是我想提供一個意見,法律上很容易劃清警察及檢察官職權(quán)的界限,但在實體法律上的適用,應該再加強警察的法律適用能力。第二,臺灣的警察有績效問題,有可能對某些犯罪需要強力鎮(zhèn)壓等等,這會不會影響警察的判斷。第三,警察跟檢察機關(guān)都有服從的問題,據(jù)我個人理解,警察跟檢察官的服從完全不一樣,檢察官是所謂“檢察一體”,這和警察的服從是不一樣的,會不會因為警察的服從天職影響判斷的正確性,這是我們當律師所關(guān)心的問題,如果這個問題疑慮可以去除,我們真的非常贊成警察對于某些特定犯罪或微罪、輕罪有處分權(quán)。

  這是個人的小小心得,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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