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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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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場發(fā)言人蔡鐘慶:兩岸內幕交易光影變幻

時間:2018-08-09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學者:

  大家好!非常感謝,從昨天的法學交流結果呈現(xiàn),到今天有機會跟兩岸的專家學者近距離探討學習,讓我獲益匪淺,特別是這個研討會有兩本豐碩成果之論文集,昨晚連夜拜讀,真的覺得字字珠璣,干貨滿滿。由于時間限制,我會盡快選擇重點跟各位老師們報告。

  為什么會想寫這樣一個題目?我本身曾經服務于臺灣的證券交易所,所以我的專長是證券交易法部分,我也曾在法院服務過,發(fā)現(xiàn)兩岸的證券交易法和證券法有關于內幕交易有很大不同點。在臺灣的證券交易法是1968年制定,經過30年,在1998年開始才制定內幕交易規(guī)定,在臺灣稱作內線交易,由于刑責輕,到2004年以前,內幕交易還是非常頻繁,一直到2004年加重了內幕交易刑責部分,才對于有關從事內幕交易的人有一個功能。當然,我們的法條部分也有不明確之處,我在文章當中有很詳細的分析。接下來,我們來看一下大陸證券法,大陸證券法在1998年制定,當中即規(guī)范了內幕交易的相關責任,我們發(fā)現(xiàn)兩岸證券交易法,臺灣是在證券交易法當中就將刑事責任規(guī)定在證券交易法當中,大陸在證券法當中規(guī)定的是行政處罰部分,刑事責任回到刑法分則,這部分是我觀察兩岸規(guī)定很大的區(qū)別點。

  另外一個很有趣的地方則是大陸內幕交易當中的重大訊息,直接規(guī)定在證券法當中,臺灣重大訊息的相關規(guī)定規(guī)定在臺灣證券交易所制定之規(guī)則,就這個所謂明確性部分,我們會思考,是不是應該在法律當中把這個重大課題做一個更明確的規(guī)范,這是我非常有興趣的課題。內幕交易基本上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獲悉未經公開且影響證券價格的重要消息后,買賣證券。我們會發(fā)現(xiàn)等于具有特定的身份,然后獲悉重要身份,又去買賣證券,因此有獲利、虧損。臺灣內幕交易當中,獲利、虧損都有,在臺灣我們內幕交易即使賠了很多錢,但是還是會面臨很嚴重的刑事責任,大陸則是有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獲利超過50萬人民幣才會該當立案,這是很有意思的部分。

  內幕交易在臺灣,剛開始1998年制定的規(guī)范是該消息未公開前去買,換言之,如果消息一公開我就去買,通常我一樣會獲利,但是我不會構成內幕交易。所以我們的規(guī)定就一直把消息公開的時間點往后延,從公開后12小時到現(xiàn)行的18小時。另外,內幕交易的主體在臺灣,主要還是規(guī)范董事、監(jiān)察人、經理人、大股東及從這些人獲知消息之人,但是我們發(fā)現(xiàn)大陸的規(guī)范主體變得更多了,這部分也是我們可以參考借鑒的。

  在臺灣,我們發(fā)現(xiàn)在1998年剛制定內幕交易規(guī)范時,處罰通常都是緩刑,最重要的是在2004年刑責直接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當獲利所得超過1億新臺幣時會處七年以上。2006年多增加一個條款,即是喪失前三款身份未滿六個月就出售股票也會構成內幕交易。我們都知道,大陸證券法在1998年制定時即有相關規(guī)定,大陸證券內幕交易介紹部分我就簡單跳過去。直接談談我的觀察,大陸部分主要是在罰款,刑事責任部分則是借由證券法第231條規(guī)定,適用刑法相關規(guī)定。

  我們發(fā)現(xiàn),從2016年以來,在大陸經過初步調查的案件有386件,其中立案調查是117件,當中對112起做出行政處罰,移送機關的23件。大陸目前內幕交易涉案主體中,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直接從事內幕交易的占比約為30%,通過親友、同學、業(yè)務伙伴等關系獲取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占比近70%,這也是我目前在研究的重點。大陸的刑事案件標準規(guī)定,就像我剛剛講的,基本是50萬以上裁定立案追訴,從眾多的內幕交易案件看,大部分超越了50萬門檻,但是在我們臺灣無論是獲利、虧損都可能該當所謂內幕交易的規(guī)定,即便行為人賠到血本無歸,我們可能還是要把他關起來,這個也值得我們來思考一下。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在中國大陸處罰內幕交易,目前仍舊以行政處罰為主,但刑事責任有慢慢被增加使用,后續(xù)發(fā)展的觀察是非常重要的。臺灣則是以刑事責任為主,比較兩岸內幕交易不同之處,也可以作為臺灣未來修法的參考方向,謝謝各位專家學者的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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