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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場發(fā)言人朱濤:臺灣地區(qū)科技發(fā)展基金運行體制及其啟示

時間:2018-08-09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學者:

  上午好!我報告的題目是《臺灣地區(qū)科技發(fā)展基金運行體制及其啟示》。這個報告是我之前參與科技部兩項國家軟科學重大課題,關于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監(jiān)管部分成果的摘錄與修訂。

  關于臺灣地區(qū)科技發(fā)展基金運行體制和我國大陸項目基金的總體比較,雙方各有優(yōu)勢、劣勢,本論文主要談能夠從臺灣地區(qū)學習到的一些優(yōu)點。

  首先,問題的提出很簡單,在座都是從事科研的科技工作者,多少都有項目研究的經歷,對此應當有所體會:近幾十年來,我國政府的經費投入力度和增長勢頭非常迅猛。以本人申報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為例,我第一次申報青年項目時,項目經費是8萬塊錢,再一次申報一般項目的時候經費已經上漲到24萬,過去的幾年,我從一個青年跨入了非青年,項目經費就翻了幾倍;再加上所在單位的配套,一個國社科可能就有四五十萬的項目經費。這么多的項目經費發(fā)到科研工作者手里,它的效率和產出卻一直被詬病。有學者甚至撰文在《科學》雜志批評中國的科研經費都被玩完了,這有點危言聳聽。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么多的政府科技投入,其產出包括基礎研究成果也好,專利也好,都并不盡如人意,尤其最近中興的芯片事件再一次刺痛了我們的神經。李克強總理今年7月4日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再次向科技工作者和科技管理部門提出:要改革科研管理方式。從最早開始科技體制改革到現(xiàn)在已經過去三十年,最高決策層還在提出要改革。我們想,這中間出了什么問題?因此我們選擇以臺灣為例,選擇問題和對策。臺灣地區(qū)人口總量以及面積都不大,但他的科技創(chuàng)新活力一直在亞洲地區(qū)排在前列;而且兩岸同根同源,有很多相通的想法和理念,方便我們比較、借鑒。

  首先,是基礎的法律支持,因為制度的設計是最根本的。從50年代開始到現(xiàn)在,臺灣地區(qū)以十年為界限不斷更替科技政策和法律,其1999年制定的科學技術基本法,類似于我國1993年出臺的科技進步法,就是他們的科技基本法,該法的基本目的是為了促進科技發(fā)展發(fā)聲和原則。圍繞科技基本法有一系列落實的具體的作業(yè)規(guī)范、作業(yè)要點??梢钥吹剑任覀兊目萍歼M步法優(yōu)越的一個地方在于,所有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法規(guī)都在行政規(guī)范和行政規(guī)范中有具體體現(xiàn),這點我國的科技進步法做的非常不足,我們的科技進步法基本淪為一個促進法,落實性相對比較差。這是第一點,法律支持比較完備,也成體系。

  第二,關于科技基金的管理體制。他們最主要的由政府出資設立的國家科技發(fā)展基金,簡稱為國科金。國科金的管理作為一個單獨體系,非常完整,打破了部門和管理機構的界限,是一個統(tǒng)一管理部門,從上到下層次特別分明,各部門的職責很清晰,不存在相互矛盾和相互沖突、扯皮。反觀大陸地區(qū)的問題就比較嚴重,我們的項目政出多門:比如國家重大專項、985等都由科技部主管,國家社科基金由中宣部主管,自然科學基金是自然科學基金委,教育部項目由教育部,還有中國法學會項目,每一個項目都有自己的管理部門和自己的政策,相互之間溝通性和兼容性不足。如果申請了教育部的項目,同時又獲得了國家社科的項目,就需要學習和適用兩套管理體制,兩套管理方法,兩套不同的制度。這一點臺灣做的非常好,它打破了部門界限,而且管理體制非常清晰,職責也非常明確,大大簡化了科研人員的工作。這是第二個比較優(yōu)越的地方。

  第三,項目總體運行過程和決策層次也很分明。科技政策由誰來總體決策很明確。首先邀請各部門專家提出項目建議。項目提出之后,并不見得就會被列入到政府計劃,要經由國科會、科技顧問組的一系列審議和討論的程序之后,然后再送立法院審查匯報,然后再具體發(fā)布。發(fā)布之后,具體執(zhí)行則有由學校、科研機構、公民企業(yè)按照各自的能力和各自所屬的單位客戶分別申報執(zhí)行。整個決策、定位都很清晰,計劃提出非常靈活,能夠及時因應科技發(fā)展最新現(xiàn)況與趨勢。反觀我們的項目選題的提出明顯比較隨意。包括國社科的項目,往往是專家書面征求選題,但是申報選題后時怎么討論進而決定來年的計劃發(fā)布呢?過程并不知曉。難免就會出現(xiàn)某些個人今年想申報項目,就做一個選題,明年就知道了能不能申報的狀況。影響項目總體的高度,因為可能大部分選題都是某一個專家和某幾個專家討論的結果,這一點臺灣地區(qū)的做法值得我們學習。

  第四,產學研成果轉化機制,我們有專門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這個立法也跟科技進步法一樣,是一個促進法;臺灣地區(qū)則不是單獨立法,而是建立了促進成果的轉化機制。整體而言,臺灣地區(qū)產業(yè)經營模式以中小企業(yè)居多,個體研發(fā)能力普遍不足。因此,臺灣地區(qū)始終將“產學結合”作為政府資助科技研發(fā)成果運用的首要目的,進而形成其獨特的產學合作機制,即由當局提供資金,結合學?;蜓芯繖C構的研究人力和設備資源,并將研發(fā)成果轉移至產業(yè)。我們可以看到,很多比較有名的企業(yè)都是工研院科技成果的延伸公司,這些公司再反哺研發(fā)。反觀國內很多項目成果還停留在申報了一個什么獎,發(fā)表了什么論文,到某個會議做了報告的層面。雖然取得了一項專利,但是這個專利沒有進一步轉化或者轉化效率非常低。因此,加強研究與成果利用之間的鏈接這一點,非常值得我們學習。

  最后再總體談一下我們需要在哪些方面的經驗和啟迪。

  首先,我們的整體制度設計依據要非常明確,一定要圍繞科技基本法為中心,每一個科技進步法措施都應該有相應細化的規(guī)則跟進。如果沒有被落實的話,我們的追責機制一定要落地,否則所有的促進法、進步法,最后都只變成政策法,淪為一個口號,沒有實際效用。 其次,拓寬收益渠道。我們國家的科研經費仍然是國家撥款,而臺灣的國科金允許投資,甚至從項目轉化中收取費用,這點值得我們學習。如果純粹是政府撥款,就是國有財產,就會導致在科研人員不當使用經費的時候被追究貪污罪;但如果是社會資本,是不是貪污就另說了。 最后,注重成果考察,主要是績效考察。

  要特別談到一點:慎用刑事制裁對待科研人員的研究行為。不少科研人員不當使用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中國科學院李寧院士已被羈押四年了,理由就是貪污科研經費。最近有院士公開呼吁,能不能盡快對其進行司法裁判。或者將人釋放??蒲腥藛T對于虛報科研經費,濫用科研經費,到底是構成貪污,還是一個合同違法,臺灣在2014年就有判決,將科研人員排除出公務員序列,公立大學教授未來即使詐領研究費也不構成貪污,改以違反“商業(yè)會計法”及“偽造文書罪”起訴。而大陸地區(qū)則始終堅持追究刑事責任,且“入罪化”的嚴厲程度有越來越強的趨勢,這其實是值得反思的。我個人覺得科學最重要的品質是自由,我們要相信科研人員,哪怕他失敗了,我們也仍然給予他充分的信任,這樣我們的科技才有可能走的更遠。

  簡單的一點結論是:政府和基金管理部門要做的事情很簡單,努力按照科技和經濟的規(guī)律辦事,在明確規(guī)范的基礎上給予科研人員充分的自由。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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