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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總則草案要彰顯時代精神和特征

時間:2016-08-24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尊敬的王會長,各位代表大家上午好,我發(fā)言的題目是“民法總則草案要彰顯時代精神和特征”。

????????我們要制定的民法典是21世紀的民法典,必須要回應21世紀的時代需要,彰顯21世紀的時代特征。如果說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19世紀風車水磨時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是工業(yè)化社會民法典的代表,今天我們要制定的民法典應當成為21世紀互聯網、高科技時代的民法典的代表,這樣我們就必須要充分反映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征,真正體現法典與時俱進的品格。下面從兩個方面談此問題。

  草案彰顯了時代精神。21世紀的時代精神是什么?21世紀是走向權利的世紀,是弘揚人格尊嚴和價值的世紀,所以21世紀時代精神應該是對人的尊嚴自由的保護,孟德斯鳩曾經有一句名言,“在民法的眼里每個個人就是整個的國家”,民法就是人法,在21世紀民法作為人法的特征,一定要體現在對個人的人格尊嚴的尊重,對人的關愛,這應當是民法的時代精神重要體現。民法的終極價值是對人的關愛,最高目標是服務于人格的尊嚴和人的發(fā)展。今天我們廣大人民群眾基本溫飽解決之后,對于人的尊嚴保護應當提到一個更高的位置,我們的民法同樣也應當給人的尊嚴、自由的保障提到更高的位置。從民法總則草案來看,在很多方面也體現了這樣一個特征,比如說草案在關于民事權利的規(guī)定中增加了關于人格尊嚴保護這樣的條款,在自然人的規(guī)定里面也有很多條文都體現了對人文關懷的價值理念,而且在民事權利里面專門宣誓了對弱視群體的特殊保護等等,我覺得這些條款都充分的彰顯了時代精神,體現了時代氣息。但在彰顯時代精神方面,草案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比如說關于人格尊嚴維護的規(guī)則,把它僅僅是放在民事權利里面規(guī)定,從立法者意圖來看,作為人格權保護的兜底條款加以規(guī)定的,但是我覺得這個規(guī)定是必要的,但還是不夠的,我個人建議,是不是可以考慮,把它作為一項民法的原則加以規(guī)定?為什么這么考慮?因為對人格尊嚴的保護不僅僅只是體現在人格權利的領域,它還廣泛的適用于有關物權、合同,比如在合同這個領域里面,現在已經有大量的案例都出現了,一旦合同有損個人的人格尊嚴,這個合同可能因為損害人格尊嚴、有違公序良俗而被宣告無效,比如有關代孕的案件,最后法院都是以因為貶損了個人的人格尊嚴而宣告這個合同無效,這樣的一種宣告無效的依據,其實就是來源于對人尊嚴保護這樣的原則,這樣的原則當它和契約自由發(fā)生沖突的時候,應當優(yōu)先于私法自治而適用,所以,僅僅放在人格權里面位階過低了,現代社會是一個高科技互聯網的時代,關于代孕、器官移植、克隆等技術的發(fā)展,對于人格主體性的地位形成越來越多的挑戰(zhàn),對人的尊嚴的保護也應該更予加強,我們在實踐中已經出現的像無錫的冷凍胚胎案,這些案件也提出了這樣的問題,這就是如何體現對于尊嚴的保護?在民法上我們知道,它的重要的原則是私法自治,民法之所以被稱為私法,是有私法自治這樣的原則,現在的民法在私法自治之外還有重要的價值理念,這就是人文關懷,核心就是對人尊嚴的保護。如果說私法自治保障個人對其私人生活、民事交往的自我支配和自我安排、自我決定,充分的調動個人的積極性、主動性,促進社會經濟發(fā)展,但是人文關懷就要使個人享受一種有尊嚴的生活,來實現對個人的全面保護,維護每一個人的尊嚴,每個人有尊嚴,我們民族更加有尊嚴,這兩項原則,我個人認為是相輔相成的,都共同服務于對人的保護,所以它是缺一不可的,從這個意義上講,把人格尊嚴放在原則這個位置,更能體現21世紀的時代精神,同時在這里我也呼吁在分則里面,我們也應該強化對人的尊嚴的保護,特別是要強化對有關隱私、個人信息,對個人的生命健康、名譽、肖像等這些人格權的保護。21世紀是一個互聯網的時代,其實互聯網對我們最大的挑戰(zhàn)是人格權的保護。我們大家可以看到,網絡的侵權主要是對人格權和對知識產權的侵害,21世紀是高科技的時代,美國一個著名的學者把21世紀所有的這些高科技的發(fā)明全部羅列起來,他指出,所有的高科技都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的福祉,但是它們都可能有一個共同的副作用,就是對個人隱私的威脅。21世紀法律遇到最嚴峻的挑戰(zhàn)是如何強化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我們怎么樣去全面的保護個人的權利?維護個人的尊嚴?民法典里面要適應21世紀時代的特征,強化對個人隱私等個人人格權的保護,這才能真正的彰顯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征。

  關于民事權利體系的構建,民法總則草案系統(tǒng)全面的構建了各項民事權利,建立了較為完整的民事權利體系,整個草案它不僅僅規(guī)定得比較全面,而且也保持了開放性,在多個條款里面它都對權利的規(guī)定留下了必要的空間,這些規(guī)則設定還是非常合理的。但還是有一些地方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一是關于民事權利列舉的規(guī)定還不是很充分,這個草案沒有規(guī)定個人信息權,這確實是疏漏,剛才談到了21世紀是大數據時代,是信息社會,個人信息權已經成為了最基本的民事權利,我們不管將來立法是不是要專門就個人信息權做特別的規(guī)定,都必須在民法典草案里面把個人信息作為基本的民事權利規(guī)定下來,這樣才能為將來各項特別有關信息規(guī)定確定一個基本法律依據。

  二是草案關于民事權利行使的規(guī)則規(guī)定的不充分,現在我們雖然規(guī)定了民事權利、民事責任,但是缺乏關于民事權利行使的這些具體的規(guī)則,這個我覺得使得在權利和責任中間好像缺了一大塊,缺了很重要的一部分,這就是權利行使的規(guī)則,這一塊我認為是不可缺少的。

  三是我們只是重視了對權利的保護,但是缺乏對利益的保護規(guī)則,大量在民法上很多是一種利益而不是權利,但是它仍然需要得到保護,比如像死者人格利益,這不是權利,而是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民法上權利和利益往往沒有絕對的界限,是相互轉化的,僅僅只是保護權利而不保護利益,這是不完整的,也是不足夠的,所以在這一點上我們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總之,我個人認為,民法的最高目標就是服務于人格的尊嚴和人格的發(fā)展,我們的民法典要屹立于世界民法之林,我們希望它能夠強化對人的尊嚴的保護,彰顯時代特色,這樣使它真正成為一個21世紀的民法典的杰出代表。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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