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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鳴起:加強載體建設 完善交流渠道 提升中國法治話語權

時間:2016-05-24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加強載體建設 完善交流渠道

提升中國法治話語權

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副會長 張鳴起

  

  法學會的對外交流,從嚴格的意義上講,不是國家的外交行為。國際法和相關國內法律都規(guī)定外交是國與國之間政府的對外交往行為。但外交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各個領域,法學法律領域里的群團組織的對外交流,也是國家外交工作的重要內容和采取的重要形式。我今天講的內容,除法學會的對外法學、法律交流工作以外,還要談談法學會的對臺港澳的交流工作。這部分工作屬我國的內部事務,但也簡稱對外交流,這里的“外”是專指政權不在我們手上的臺灣地區(qū)和實行“一國兩制”的香港、澳門地區(qū)。

  一、當前國際形勢與中央的對外政策

  (一)當前國際形勢的主要特點

  當今世界正在發(fā)生深刻復雜變化,和平與發(fā)展仍然是時代主題。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深入發(fā)展,文化多樣化、社會信息化持續(xù)推進,科技革命孕育新突破,全球合作向多層次全方位拓展,新興市場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整體實力增強,國際力量對比朝著有利于維護世界和平方向發(fā)展,保持國際形勢總體穩(wěn)定具備更多有利條件。

  同時,世界仍然很不安寧。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深遠,世界經濟增長不穩(wěn)定不確定因素增多,全球發(fā)展不平衡加劇,霸權主義、強權政治和新干涉主義有所上升,局部動蕩頻繁發(fā)生,糧食安全、能源資源安全、網絡安全等全球性問題更加突出。

  當前國際體系和國際秩序深度調整,國際力量對比深刻變化。世界經濟深入調整,全球性挑戰(zhàn)更加突出,國際和地區(qū)規(guī)則較量持續(xù)升溫,世界正處于格局轉換、體系變革的關鍵階段。中國與世界的關系也在發(fā)生深刻變化,我國同國際社會的互聯(lián)互動已變得空前緊密,我國對世界的依靠、對國際事務的參與在不斷加深,世界對我國的依靠、對我國的影響也在不斷加深。

  (二)中國特色大國外交理念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統(tǒng)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提出中國特色大國外交理念,強調對外工作要有鮮明的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并就新形勢下中國外交的目標、路徑、原則、手段等問題做出全面深入闡述,形成中國特色大國外交理論體系的基本架構,為中國外交提供了頂層設計,指明了前進方向,其要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追求目標是實現(xiàn)民族復興和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外事工作會議上強調,我國已經進入了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階段,新形勢下對外工作要維護和延長我國發(fā)展的重要戰(zhàn)略機遇期,為實現(xiàn)“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保障。在博鰲亞洲論壇、聯(lián)合國系列峰會等國際舞臺上,習近平總書記積極倡導人類命運共同體意識,全面闡述政治、安全、發(fā)展、文明、生態(tài)“五位一體”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總路徑和總布局。這些思想將自身發(fā)展同各國共同發(fā)展緊密結合,明確了中國外交為民族復興盡責、為人類進步擔當?shù)氖姑?,使中國外交站在了時代發(fā)展潮流的前列。

  2、基本途徑是堅持和平發(fā)展。習近平總書記在總結我國和平發(fā)展歷史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指出,中國走和平發(fā)展道路是思想自信和實踐自覺的有機統(tǒng)一,要在與世界各國良性互動、互利共贏中開拓前進。習近平總書記還指出,中國要走和平發(fā)展道路,其他國家也都要走和平發(fā)展道路;我們要堅持和平發(fā)展,但決不能放棄我們的正當權益,決不能犧牲國家核心利益。這深化了我們黨對走和平發(fā)展道路的規(guī)律性認識,拓寬了我國和平發(fā)展的空間,也有利于推動世界和平發(fā)展事業(yè)向前邁進,開辟了我們黨和平發(fā)展戰(zhàn)略思想的新境界。

  3、核心原則是合作共贏。習近平總書記倡導各國共同推動建立以合作共贏為核心的新型國際關系,強調不能身體已進入21世紀,而腦袋還停留在冷戰(zhàn)思維、零和博弈老框框內,要跟上時代前進步伐,把合作共贏理念體現(xiàn)到政治、經濟、安全、文化等對外合作的方方面面。構建以合作共贏為核心的新型國際關系,就要以合作取代對抗、以共贏取代獨占,推動各國同舟共濟、攜手共進。這是對傳統(tǒng)國際關系理論的重大突破,完全符合世界發(fā)展潮流和人類進步方向,為建設美好世界提供了嶄新思路。

  4、主要手段是建設伙伴關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在堅持不結盟原則的前提下廣交朋友,形成遍布全球的伙伴關系網絡?;锇殛P系具有平等性、和平性、包容性,沒有主從之分、陣營之別,不設假想敵、不針對第三方,志同道合是伙伴,求同存異也是伙伴。這是對結盟或對抗的傳統(tǒng)國與國關系模式的超越。迄今,我國已同80多個國家、地區(qū)或區(qū)域組織建立了不同形式的伙伴關系,中國的“朋友圈”越來越大。

  5、價值取向是踐行正確義利觀。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在外交工作中要堅持正確義利觀,政治上主持公道、伸張正義,經濟上互利共贏、共同發(fā)展,國際事務中講信義、重情義、揚正義、樹道義。習近平總書記特別指出,對那些長期對華友好而自身發(fā)展任務艱巨的周邊和發(fā)展中國家,要更多考慮對方利益。正確義利觀體現(xiàn)了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和新中國外交優(yōu)良品格,進一步豐富了中國外交的核心價值觀,得到國際社會特別是廣大發(fā)展中國家的普遍贊譽,成為中國軟實力的獨特標志。

  中國特色大國外交理論體系貫穿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的科學方法,蘊含中國傳統(tǒng)哲學和歷史文化獨特智慧,順應時代發(fā)展潮流,引領國際格局演變方向,彰顯中國外交和平、發(fā)展、合作、共贏、擔當?shù)孽r明特色,是指導我們做好新形勢下外交工作的行動綱領。

  (三)“一帶一路”戰(zhàn)略構想及對法治建設的新要求

  1、“一帶一路”戰(zhàn)略的基本情況

  2013年9月和10月,習近平總書記分別提出建設“新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戰(zhàn)略構想,強調相關各國要打造互利共贏的“利益共同體”和共同發(fā)展繁榮的“命運共同體”。初步估算,“一帶一路”沿線共有6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總人口約44億,經濟總量約21萬億美元,分別約占全球的63%和29%。“一帶一路”作為中國首倡、高層推動的國家戰(zhàn)略,對我國現(xiàn)代化建設和屹立于世界的領導地位具有深遠戰(zhàn)略意義。

  從形式上看,“一帶一路”戰(zhàn)略是上海合作組織、歐亞經濟聯(lián)盟、中國—東盟(10+1)、中日韓自貿區(qū)等國際合作的整合升級,也是我國發(fā)揮地緣政治優(yōu)勢,推進多邊跨境貿易、交流合作的重要平臺。作為一種平臺載體,它是過去各個論壇、圓桌會等機制平臺的升級版。

  從范圍、跨度上看,“一帶一路”比古“絲綢之路”的范圍更廣。絲綢之路經濟帶重點暢通中國經中亞、俄羅斯至歐洲(波羅的海);中國經中亞、西亞至波斯灣、地中海;中國至東南亞、南亞、印度洋。與此同時,依托國際大通道,以沿線中心城市為支撐,以重點經貿產業(yè)園區(qū)為合作平臺,共同打造新亞歐大陸橋、中蒙俄、中國—中亞—西亞、中國—中南半島等國際經濟合作走廊等。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重點方向是從中國沿海港口過南海到印度洋,延伸至歐洲;從中國沿海港口過南海到南太平洋。海上以重點港口為節(jié)點,共同建設通暢安全高效的運輸大通道。中巴、孟中印緬兩個經濟走廊與推進“一帶一路”建設關聯(lián)緊密,要進一步推動合作,取得更大進展。

  “一帶一路”的內涵歸納起來,主要是“五通三同”。“五通”就是政策溝通、設施聯(lián)通、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這“五通”是統(tǒng)一體、缺一不可。“三同”就是利益共同體、命運共同體和責任共同體。三者也是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就是共贏。

  政策溝通是共建“一帶一路”的重要保證?!耙粠б宦贰苯ㄔO與國內建設最大的不同之處是,每個國家在相關問題上都可能有不同的政策,甚至技術標準質量標準也各異,這就首先要通過溝通,達成相關項目的政策共識。在溝通中,既要利用好積極因素,又要設法化解消極因素,以便形成合作的最大公約數(shù),求同存異,為項目建設開啟政策綠燈。

  設施聯(lián)通是共建“一帶一路”優(yōu)先領域。這里所說的設施指的是基礎設施建設,不僅指交通設施,還包括油氣管道、輸電網、跨境光纜建設等。但重點是交通設施建設?!耙粠б宦贰毖鼐€國家在交通設施領域普遍欠發(fā)達,并且高山、沙漠、河流不時阻隔交通,給貨物和人員交流帶來不便。

  貿易暢通是共建“一帶一路”的重點內容。近年來,中國與沿線國家之間的貿易有了長足發(fā)展,但各種貿易壁壘仍不便于擴大交往,因此,需要使貿易、投資和人員往來便利化,加強信息交換、海關、認證等方面的合作來拓寬貿易和投資。

  資金融通是共建“一帶一路”的重要支撐?!耙粠б宦贰苯ㄔO需要上千億甚至上萬億美元的資金,任何一國都無力承擔這樣的巨額費用,只能通過市場運作來籌集資金。一方面,要充分發(fā)揮設立的絲路基金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充分發(fā)揮各國融資的作用。此外,還要充分發(fā)揮各國民間資本進入,引導商業(yè)股權投資基金和社會資金參與共建“一帶一路”。各國可通過本幣互換等方式來降低成本。

  民心相通是“一帶一路”建設的社會根基。不言而喻,跨越各國的“世紀工程”若能獲得沿線國家民眾的廣泛支持,將會順利得多,反之,則寸步難行。所以,必須通過傳承和弘揚古“絲綢之路”友好合作精神,開展廣泛的人文交流,加強媒體合作、旅游合作等多種方式,來增進彼此合作和理解,以共同推進“一帶一路”建設。

  通過實行以上“五通”全方位推進務實合作,最終打造“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政治互信、經濟融合、文化互容的利益共同體、責任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

  2、“一帶一路”戰(zhàn)略對國內經濟社會發(fā)展的促進

  在國內,“一帶一路”分西北、東北、西南、內陸、沿海和港澳臺等地區(qū)板塊,幾乎涵蓋全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對外開放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但受地理區(qū)位、資源稟賦、發(fā)展基礎等因素影響,對外開放總體呈現(xiàn)東快西慢、海強陸弱格局?!耙粠б宦贰睂嬛乱惠唽ν忾_放的“一體兩翼”,在提升向東開放水平的同時加快向西開放步伐,助推內陸沿邊地區(qū)由對外開放的邊緣邁向前沿。遵循和平合作、開放包容、互學互鑒、互利共贏的絲路精神,中國與沿線各國在交通基礎設施、貿易與投資、能源合作、區(qū)域一體化、人民幣國際化等領域深度合作。

  “一帶一路”戰(zhàn)略是我國構筑國土安全發(fā)展屏障,擺脫以美國為首國家的不平等國際貿易談判,尋求更大范圍資源和市場合作的重大戰(zhàn)略,被稱作世紀大戰(zhàn)略。這是中國在近200年來首次提出以中國為主導的洲際開發(fā)合作框架,是我國成為世界強國的重要路徑。

  “一帶一路”是新時期我國對外開放和經濟交往的頂層設計,是促進世界和平發(fā)展的中國方案、中國倡議。為“一帶一路”建設服務,已成為今后相當長的一個時間內我國外交發(fā)展大局的重要組成部分。

  3、“一帶一路”戰(zhàn)略對法治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任何大的戰(zhàn)略都會對法治建設帶來影響,提出要求,“一帶一路”更是如此。我梳理了一下,至少應有如下四方面:

  一是建立完善平臺機制,解決法治沖突問題。沿線國家涉及世界三大法系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法系的不同將導致出現(xiàn)法律爭端時國家的處理方式不同,法律的適用性被削減(抑制),如何盡量避免、減少法治沖突,準確適用相關法律,是“一帶一路”建設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二是強化仲裁尤其是商事仲裁建設。我國仲裁是兩條線,即商貿仲裁(共244家)和勞動人事仲裁(縣以上均設立)。仲裁作為解決商貿的一種方式,其作用將進一步凸顯。與法院訴訟相比,仲裁具有裁決易于執(zhí)行、高效快捷、程序保密等諸多優(yōu)勢,因此,商事仲裁將會成為“一帶一路”的優(yōu)選爭議解決方式。

  三是進一步發(fā)展司法協(xié)助制度和法律合作機制。司法協(xié)助的進一步發(fā)展完善將成為各國普遍的要求。“一帶一路”爭議解決機制能否真正有效運作,最終取決于相關裁決能否在所涉國家和地區(qū)得以有效承認和執(zhí)行,這就需要推動相關國家和地區(qū)之間建立起完善的司法協(xié)助制度,一方面完善與“一帶一路”相適應的法律法規(guī),另一方面推動相關國家和地區(qū)建立互惠,加大司法交流與合作的范圍和深度。

  四是進一步加快相關國內立法。“一帶一路”戰(zhàn)略的推進,離不開法治環(huán)境的改善和法律機制的保障。各國大多采用建立自貿區(qū)、保稅區(qū)等形式推進“五通”。在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制定完善自貿區(qū)、保稅區(qū)等的專門法律也成為當務之急。

  五是進一步拓展法律服務。法律服務需要進一步拓展,需要提高標準和創(chuàng)新形式。如需要做大做強律師尤其是涉外業(yè)務律師隊伍,律師事務所境外設點或與境外律師機構建立合作機制,還有雙語法律人才的培養(yǎng)。等等。

  (四)“南海仲裁案”及其中的法律問題

  1、南海爭端的由來

  南海海域總面積約350萬平方公里,連接兩洋三洲,蘊藏著豐富的漁業(yè)、油氣等資源,對沿海國家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對全球航運也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一條重要的國際水道。

  近年來,南海問題成為國際地區(qū)的熱點和焦點,成為中國和美國,中國和相關東盟國家的熱點外交問題。美國人近來一直在炒作軍事熱點問題,并把海軍力量的60%調到亞太,主要在南海及周邊基地。南海問題的核心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菲律賓等國違反《聯(lián)合國憲章》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陸續(xù)非法侵占中國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而引起的領土主權問題,以及隨著新海洋法制度建立和發(fā)展產生的海洋劃界問題。

  中國在南海擁有西沙、南沙、中沙和東沙四大群島,其中南沙島礁、沙洲最多,散布最廣。當前引發(fā)關注的南沙群島是中國最先發(fā)現(xiàn)并命名。歷代中國政府通過行政設治、軍事巡航、生產經營、海難救助等方式持續(xù)對南沙群島及相關海域進行管轄。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1939年),日本曾侵占南沙群島部分島礁。戰(zhàn)后,中國依據(jù)國際法收復南沙群島。二戰(zhàn)中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文件也要求日本將侵占的中國領土歸還中國。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還通過編訂地名、出版地圖、行政設治、軍事進駐等方式宣誓主權和加強管轄。1947年民國政府對外公布中國南海疆域圖,用11段線標注了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示例性水域范圍。當時和其后數(shù)十年,很多國家意識到南沙群島屬于中國,沒有任何國家對此產生異議。

  20世紀50年代中期,菲律賓和當時的南越開始在南沙海域搞一些動作。20世紀60年代末,美國和聯(lián)合國的一些調查機構在南沙附近海域大陸架上發(fā)現(xiàn)豐富油氣等資源。在巨大資源前景的誘惑刺激下,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紛紛伺機在南沙奪島占礁。這些國家都大幅調整了在南沙群島等問題上的原有立場,以制訂國內涉海法律、發(fā)表政治聲明等方式,紛紛正式提出對南沙群島的主權訴求,并且開始對南沙周邊的海域提出權益要求。進入上世紀90年代,越南實控南沙島礁總數(shù)達到29個,在南沙、西沙海域非法劃出的石油招標區(qū)塊已達120多個,覆蓋了南沙、西沙大部海域。馬來西亞1999年侵占了榆亞暗沙、簸箕礁,并瘋狂開發(fā)南沙附近的油氣和漁業(yè)資源。菲律賓在中國的美濟礁、黃巖島和仁愛礁等島礁進行了多次挑釁行動。到目前為止,中國大陸實際控制島礁7個,中國臺灣1個;菲律賓9個,馬來西亞5個,文萊1個。

  南海周邊一些國家的占島礁行為,理所當然地受到中國的反對,圍繞南沙、西沙等南海島礁的外交斗爭自上世紀60年代開始,一直未有停歇,其中也發(fā)生過局部的武裝沖突,但總體上局勢處在可控的范圍內。2002年,中國與東盟各國通過密集溝通和協(xié)商,達成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宣言共有十條內容,主要是確認促進南海地區(qū)和平、友好、和諧環(huán)境,承諾根據(jù)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領土和管轄權爭議等。

  南海形勢是從2009年特別是2012年后開始加劇緊張起來的。2009年美國奧巴馬政府上臺,實施“亞洲再平衡”戰(zhàn)略,把戰(zhàn)略重點優(yōu)先放在亞太地區(qū)。這是爭執(zhí)的重要肇因。2009年菲律賓國會通過《領海基線法案》,將中國的黃巖島和南沙部分島礁劃為菲領土。越南、馬來西亞向聯(lián)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200海里外大陸架劃界案,等等。中美在南海也開始出現(xiàn)對峙摩擦。2012年4月發(fā)生了黃巖島事件,突破了我國政策和忍耐的底線。黃巖島屬中國的中沙群島,直到20世紀90年代,菲律賓出版的地圖還將該島標在菲國領土之外。

  2013年1月,菲律賓向聯(lián)合國海洋法法庭單方面提起并執(zhí)意推進南海仲裁案,企圖通過仲裁案否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為自己非法侵占中國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的行為張目。2014年3月30日,菲律賓提交了訴狀,闡述了其實體主張以及仲裁庭的管轄權。菲律賓共提出15項仲裁請求包括:(1)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性權利,如菲律賓一樣,不能超過《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允許的范圍。(2)中國主張的對“九段線”范圍內的南海海域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以及“歷史性權利”與《公約》相違背,這些主張在超過《公約》允許的中國海洋權利的地理和實體限制的范圍內不具有法律效力。(3)黃巖島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qū)或者大陸架。(4)美濟礁、仁愛礁和渚碧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qū)或者大陸架,并且為不能夠通過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地形。(5)美濟礁和仁愛礁為菲律賓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的一部分。(6)南薰礁和西門礁(包括東門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qū)或者大陸架,但是它們的低潮線可能可以作為分別測量鴻庥島和景宏島的領海寬度的基線。(7)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qū)或者大陸架。(8)中國非法地干擾了菲律賓享有和行使對其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9)中國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國民和船只開發(fā)菲律賓專屬經濟區(qū)內的生物資源。(10)通過干擾其在黃巖島的傳統(tǒng)漁業(yè)活動,中國非法地阻止了菲律賓漁民尋求生計。(11)中國在黃巖島和仁愛礁違反了《公約》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huán)境的義務。(12)中國對美濟礁的占領和建造活動:違反了《公約》關于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規(guī)定;違反了中國在《公約》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huán)境的義務;構成違反《公約》規(guī)定的試圖據(jù)為己有的違法行為。(13)中國危險地操作其執(zhí)法船只給在黃巖島附近航行的菲律賓船只造成嚴重碰撞危險的行為違反了其在《公約》下的義務。(14)自從2013年1月仲裁開始,中國非法地加劇并擴大了爭端,包括:干擾菲律賓在仁愛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權利;阻止菲律賓在仁愛礁駐扎人員的輪換和補充;危害菲律賓在仁愛礁駐扎人員的健康和福利。(15)中國應當停止進一步的違法權利主張和活動。

  如何看待和應對菲律賓的單方面行為?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準備應訴,二是不接受、不參與。應采取哪種方式,這里的關鍵點是對《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條款的認識和解釋?!豆s》1982年制定,我國是簽約國之一。2006年,我國在批準公約時根據(jù)第298條賦予的權利發(fā)表聲明,對有關領土主權的問題不接受強制仲裁。而且《公約》序言也規(guī)定自身不是解決領土主權爭端的法律,而是在雙方主權明晰的情形下劃分海域,即領海、毗連區(qū)、大陸架、專屬經濟區(qū)和明確各種海洋責任的國際公約。由此,中國政府采取了不接受,不參與的方式。2014年,中國政府發(fā)布《關于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闡述了以下立場:

  ——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超出《公約》的調整范圍,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

  ——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是中菲兩國通過雙邊文件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所達成的協(xié)議,菲律賓單方面將中菲有關爭端提交強制仲裁違反國際法;

  ——即使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涉及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也構成中菲兩國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中國已根據(jù)《公約》的規(guī)定2006年做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2014年12月16日,由于中國未在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前提交辯訴狀,仲裁庭要求菲律賓針對某些管轄權和實體問題提供進一步的書面論證。2015年3月16日,菲律賓根據(jù)仲裁庭的要求,提交了補充書面陳述。2015年7月7、8、13日,仲裁庭在荷蘭海牙和平宮進行了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開庭審理。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做出《菲律賓共和國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南海問題管轄權以及可受理性的裁決》。這個裁決說明,對中菲有關南海爭議,仲裁庭要進行強制仲裁。翌日,中國外交部發(fā)表《關于應菲律賓共和國訴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關于管轄權和可受理性裁決的聲明》,指出:應菲律賓共和國單方面訴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做出的裁決是無效的,對中方沒有約束力。

  2、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相關情況

  聯(lián)合國海洋法法庭是設在荷蘭海牙的國際組織機構之一。荷蘭海牙設有多個國際法庭,包括黎巴嫩問題特別法庭、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塞拉利昂問題特別法庭等。但從規(guī)模和影響力來看,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刑事法院和常設仲裁法院最大。不過,四者間并無隸屬關系。1946年成立的國際法院又稱海牙國際法庭。國際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轄權的普遍性國際法院。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國際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半數(shù)以上是領土和邊界糾紛。國際海洋法法庭是根據(jù)《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獨立司法機關,旨在裁判因解釋或實施《公約》所引起的爭端。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jù)《公約》及其《執(zhí)行協(xié)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在賦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他協(xié)定中已具體規(guī)定的事項。

  國際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職能是對犯有種族屠殺罪、危害人類罪、戰(zhàn)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1900年成立的常設仲裁法院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常設法院。它只有一份由成員國提出的仲裁員名單。如果成員國將其爭端訴諸仲裁,便可在名單中選定仲裁員,再由選定的仲裁員推選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中國清朝政府先后參加了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并于1904年和1910年先后批準了1899年和1907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是常設仲裁法院的原始締約國。廢除帝制后,中華民國繼承了條約和法院成員資格。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臺灣當局仍竊據(jù)中國席位。直到1972年被法院行政理事會通過決議進行驅逐。1993年11月22日,錢其琛外長致函法院秘書長,通知中國恢復在該法院的活動,并指派李浩培、邵天任、王鐵崖和端木正為仲裁員。2009年5月4日,楊潔篪外長致函法院秘書長,通知中國政府指派邵天任、許光建、薛捍勤和劉楠來為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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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jù)修訂后的《海牙公約》,常設仲裁法院設立目的是:“便利將不能用外交方法解決的國際爭議立即提交仲裁。”常設仲裁法院的組織機構包括國際事務局、常設行政理事會、仲裁法院。

  20世紀80年代以來,聯(lián)合國等國際機構呼吁國際社會,更多利用常設仲裁法院解決國際爭端。為了更好發(fā)揮法院職能,一些國際公約中的爭端解決條款,開始引入法院的仲裁機制。1982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就是其中之一?!豆s》規(guī)定了四種“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制程序”,即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仲裁法庭、以及特別仲裁法庭。一個國家在簽署、批準或加入《公約》時或在其后的任何時間,有權以書面聲明的方式自由選擇其中一種或者一種以上程序;如果締約國沒有選擇任何一種強制程序,或者接受的并非同一種強制程序,則應被視為已接受《公約》附件七所規(guī)定的強制仲裁程序。仲裁法庭行使職權便是由常設仲裁法院負責。仲裁法庭與海洋法法庭的關聯(lián)就在于,如果仲裁庭不能經當事雙方協(xié)商一致組建,那么仲裁庭的組建工作就落在了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的肩上。

  根據(jù)《公約》規(guī)定,即使當事一方不參加仲裁員的指派和仲裁庭的組建,另一方仍可通過國際海洋法法庭相關機制完成上述工作,即,由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任命5人仲裁庭中的4位仲裁員。2013年時任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的,是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也就是說,南海仲裁案仲裁庭5位仲裁員中,有4位是日籍人士負責指定的。同年6月,仲裁庭組建完畢,仲裁隨即轉入仲裁庭主導的程序。仲裁庭庭長由國際海洋法法庭前法官托馬斯·門薩(加納籍)擔任;仲裁庭成員包括三位國際海洋法法庭現(xiàn)任法官:讓—皮埃爾·科特(法國籍)、斯坦尼斯洛·帕夫拉克(波蘭籍)、魯?shù)细瘛の譅柗螋斈?德國籍),以及一位國際法學者:烏得勒支大學教授阿爾弗雷德·松斯(荷蘭籍)。

  3、我國不參與、不接受裁決的國際法依據(jù)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國際法上的一項重要原則,但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多種多樣,談判、協(xié)商是和平解決爭端的主要形式。強制仲裁只是《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創(chuàng)立的一種新的程序。而且這種程序與談判協(xié)商等方式相比,它是次要的,補充性的方式。它的適用是有條件的,簡單地說,至少需要滿足四個條件:

  一是它只能用來解決《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解釋和適用方面的爭端。如果有關事項超出了《公約》范圍,就不能采用強制仲裁。也就是說,領土主權的問題不屬于《公約》所調整的范圍,當然不能就此問題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二是如果有關爭端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活動或執(zhí)法活動等,締約國有權聲明不接受強制仲裁。這種排除對于其他締約國而言具有法律效力,對于上述被一國排除的爭端,其他國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無權管轄。

  三是如果當事方自行選擇了其他方法解決有關爭端,也不應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四是程序上,當事方必須先就爭端解決方式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如果當事方沒有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那么也不應當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上述四項條件實際上是締約國提起仲裁、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四道門檻”。它們是一攬子的、平衡的規(guī)定,應該全面、完整地加以理解和適用。根據(jù)上述條件來衡量一下菲律賓單方面提出的仲裁,不難看出,菲律賓所提仲裁在國際法上至少是“四違反”:首先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超出了《公約》的適用范圍;其次即使有關事項涉及到《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也構成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已經被中國2006年的聲明所排除,不得提交仲裁;其三中菲還達成了通過談判方式解決在南海的爭端的協(xié)議,菲律賓無權單方面提請仲裁;其四菲律賓在程序上沒有盡到就爭端解決方式與中國交換意見的義務。

  總之,菲律賓提起仲裁屬于典型的濫用《公約》規(guī)定的強制仲裁程序。正是基于上述原因,這個仲裁庭從一開始就不應該存在。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程序,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權利,這種做法完全符合國際法。中國不是第一個采取這種做法的國家。美國就曾這樣做過。

  菲律賓提起仲裁,一些國家推波助瀾,它們的目的都不是為了真誠地解決爭端。菲律賓明知仲裁庭對中菲關于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的爭端沒有管轄權,明知中方不可能接受強制仲裁,也明知這種方式無助于解決問題,但仍然濫用《公約》規(guī)定,強行提起并推進仲裁程序,另外一些國家從旁呼應,顯然都是另有所圖。

  中國作為負責任的大國,一直堅持根據(jù)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來解決南海有關爭端。因為南海問題涉及多個國家,有各種復雜的歷史背景和敏感的政治因素,需要各方的耐心和政治智慧才能實現(xiàn)最終解決。正因為在談判中國家可以充分、自由、系統(tǒng)地表達關切、交換看法,所以談判才是解決國家間爭端最直接、最有效并且在國際實踐中最常用的方法。

  4、強制仲裁可能給我國帶來的負面影響

  多數(shù)專家學者認為不利影響主要在四個方面:

  一是對我國海洋權益主張不利。涉及到這樣幾項:整體顛覆中國南海九段線權益的主張,認定我九段線無國際法依據(jù)。將我國南沙高潮高地“巖礁化”,通過隱晦地運用“實際控制說”只認定我實際控制的南沙島礁屬中方,沒有控制的不屬于中方,結果是南沙共82萬平方公里海域,我國只剩77500平方公里。否認中國擴建南沙低潮高地的合法性。判定黃巖島屬于巖礁,否定“中沙群島”等等。

  二是將催化南海問題持續(xù)激化,招來“群狼”攻擊中國。日本、澳大利亞、印度尼西亞、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越南等國均派團觀察庭審,有可能唆使菲依據(jù)裁決到聯(lián)大或安理會挑釁。其后,越南、馬來西亞、印尼可能效仿,也向國際海洋法法庭提起仲裁。美國等張揚其南海巡航合法性。

  三是對我國海洋權益具有綜合不利影響。極大擠壓中國生存和發(fā)展空間。威脅我國海防安全和海洋通道安全。影響我國對海洋的開發(fā)利用。對我國和平解決海洋爭端造成重大障礙。惡化我國和平發(fā)展的國際環(huán)境。

  四是將我國海洋鄰國和區(qū)外大國的海洋權益最大化。主要是“我消彼長”。

  5、中國法學會積極配合總體外交做好相關工作

  一是駁斥越南律師協(xié)會無理聲明。2014年5月,中國法學會就越南律師協(xié)會《關于抗議中方在越南東海侵犯越南主權、主權權益和管轄權的聲明》向亞太法協(xié)發(fā)送主題為“‘981’鉆井平臺作業(yè):越南的挑釁和中國的立場”的信件,駁斥越南律師協(xié)會的錯誤言論。

  二是2016年3月底,得知越南法學會積極推動在東盟法律協(xié)會第38屆理事會上通過“共同成立南海特別委員會、不定期舉辦會議、評估南海局勢、提出法律方案” 等有關內容的決議。中國法學會迅速向外交部報告并做出反應,挫敗了越南企圖。經外交部統(tǒng)一安排,包括我會等多方參與交涉,該理事會上未通過任何決議,也未成立南海問題臨時委員會,只形成了未含敏感詞匯的書面會議紀要。我會在該事件中表現(xiàn)出的高度政治敏感性和優(yōu)秀的業(yè)務能力得到了中政委和外交部的表揚。

  三是2016年4月,根據(jù)外交部的要求,中國法學會召開南海仲裁案輿論宣傳工作協(xié)調會議,引導國內輿論正確看待南海糾紛。從學會層面邀請海洋法專家撰文,在中央媒體發(fā)表文章;同時邀請22家相關研究機構及地方法律院校在當?shù)孛襟w發(fā)表文章;在中國法學會官方網站上開辟專題網頁,在各大網站發(fā)表南海問題法律問題系列文章。

  四是針對仲裁庭可能于6月做出對我不利裁決,中國法學會將就該裁決發(fā)表聲明,代表中國法學法律界對該裁決做出批判和駁斥。

  五是中國法學會組織專家學者就該爭議進行形勢研判、法律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形成多份有價值的要報報送相關部門。必要時將根據(jù)外交部相關司局建議,建立海洋法治論壇。

  二、對外法學交流工作不斷取得新進展

  (一)新形勢下加強涉外法律工作的極端重要性

  涉外法律工作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順利推進對外開放事業(yè)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新形勢下加強涉外法律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適應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規(guī)體系,促進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積極參與國際規(guī)則制定,推動依法處理涉外經濟、社會事務,增強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fā)展利益。強化涉外法律服務,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正當權益,依法維護海外僑胞權益。深化司法領域國際合作,完善我國司法協(xié)助體制,擴大國際司法協(xié)助覆蓋面。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加大海外追贓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積極參與執(zhí)法安全國際合作,共同打擊暴力恐怖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和販毒走私、跨國有組織犯罪?!?/span>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涉外法律工作取得長足進步,保障了改革開放有序開展,維護了國家安全和正當權益,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發(fā)展。當前,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qū),對外開放面臨新形勢新任務,涉外法律工作在國家法治建設和現(xiàn)代化建設中的分量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稕Q定》強調加強涉外法律工作,反映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的國際視野和使命擔當,對于更好統(tǒng)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維護和運用我國發(fā)展的重要戰(zhàn)略機遇期、更好實現(xiàn)我國和平發(fā)展的戰(zhàn)略目標,對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都具有重要意義。

  1、開創(chuàng)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新局面需要加強涉外法律工作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我國陸續(xù)制定了“外資三法”、海關法、商檢法、對外貿易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外匯管理條例等一系列骨干性、支撐性的涉外法律法規(guī),在民事、刑事等基本法律中也都規(guī)定了專門的涉外條款,為對外開放有序進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后,我國開展了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規(guī)模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措施立、改、廢工作,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和世貿組織規(guī)則的涉外法律體系,支撐了全方位對外開放新格局。但也要看到,涉外法律工作還存在不少薄弱環(huán)節(jié),對外投資、對外援助、口岸、開發(fā)區(qū)、領事保護等領域無法可依或法規(guī)層級較低,對外貿易、國籍、在華外國人管理等領域的法律法規(guī)比較原則籠統(tǒng),內外資法律法規(guī)不盡統(tǒng)一,一些政策性法規(guī)缺乏透明度,都制約著對外開放進一步深化。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提出實施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這就需要按照《決定》部署,完善涉外法律法規(guī)和涉外法治實施、監(jiān)督、保障體系,提升對外開放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2、適應建設法治政府的新形勢需要加強涉外法律工作

  近些年來,外國人員、企業(yè)和組織來華快速增長,涉及的各類利益糾紛、權益保護事件急劇上升。由于相關涉外法律法規(guī)建設相對滯后,對政府和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缺乏明確規(guī)定,政府提供服務、實施監(jiān)管、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jù)不足,壓力日益增大。這就需要按照《決定》部署,完善涉外法律法規(guī),更加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處理各類涉外關系,提高各級政府在開放條件下依法行政的能力。

  3、應對維護國家安全穩(wěn)定的新挑戰(zhàn)需要加強涉外法律工作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加深,國家安全的內涵比任何時候都豐富,時空領域比任何時候都寬廣,內外因素比任何時候都復雜。一方面,走私、販毒、洋垃圾、疫病疫情、跨國犯罪等呈現(xiàn)嚴峻態(tài)勢,反恐、海外追贓追逃、打擊洗錢等任務也日益艱巨,跨境執(zhí)法合作、國際司法協(xié)助案件數(shù)量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國際形勢復雜多變,我國公民和企業(yè)在海外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面臨威脅。近10年,我國政府組織實施境外撤離行動10余次,處理公民在境外遭綁架、襲擊案件數(shù)百起。但目前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領事保護工作主要依賴外交交涉,手段較單一。這就需要按照《決定》部署,制定修訂有關法律法規(guī),依靠法律手段,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為我國企業(yè)、公民構筑強大的“安全網”。

  4、擔當國際舞臺的新角色需要加強涉外法律工作

  我國經濟總量已居世界第二位,對外貿易居世界第一位,雙向投資居世界前列,綜合國力、國際競爭力、國際影響力大幅提高。我國已進入國際重大政治、發(fā)展和經貿問題談判的核心圈,在聯(lián)合國、二十國集團、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全球治理體系中發(fā)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國作為現(xiàn)行國際規(guī)則適應者、接受者的角色還沒有根本改變,這與我國的綜合國力和國際地位不相稱。積極參與全球治理,做國際規(guī)則的維護者、建設者,既是維護我國發(fā)展利益、塑造良好外部環(huán)境的迫切需要,也是國際社會的普遍期待。這就需要按照《決定》部署,積極參與國際規(guī)則制定,提升國際事務話語權,增強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國家利益的能力。

  涉外法律工作涉及面廣、環(huán)節(jié)多、任務重,要全面貫徹《決定》精神,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突出重點、把握關鍵,扎扎實實做好各項工作,提高涉外法律工作水平。

  (二)法學會開展對外法學交流的主要成效和作法

  自1982年恢復成立以來,中國法學會緊密圍繞國家外交工作大局,認真貫徹落實各個時期國家的外交方針政策,充分發(fā)揮人民團體、學術團體和群眾團體的獨特優(yōu)勢,廣泛開展對外法學交流,取得了明顯成效。黨的十八大以來,我會的對外法學交流工作圍繞大局,找準定位,開拓進取,取得了跨越式發(fā)展。截至2015年底,中國法學會已經與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的800多個法學、法律組織建立了聯(lián)系,并與其中88個國家和地區(qū)的135個重要法學、法律組織簽署了雙邊合作備忘錄,在派團互訪、學術研討、法律人才培訓等方面有著廣泛的合作。中國法學會先后倡議發(fā)起并建立了12個區(qū)域性多邊法學、法律交流與合作機制,為開展全方位、寬領域、深層次、多渠道的對外法學交流,建立了廣闊的平臺。中國法學會先后加入了國際憲法學協(xié)會、國際刑法學協(xié)會、國際法哲學與社會哲學協(xié)會、國際法律學協(xié)會、亞洲和太平洋法律協(xié)會等國際性、區(qū)域性法學法律組織,并推薦法學家在部分國際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穩(wěn)步推進多邊交流。中國法學會積極參加國家法學引智工作,先后就“司法權合理配置法律制度”和“從律師中遴選法官檢察官制度”等重大法治研究任務和司法體制改革重點課題立項組團,赴國外參與培訓。2016年年初,國務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國務委員、中央外辦主任楊潔篪,最高法院院長周強等多名黨和國家領導人都對中國法學會近年來的外事工作給予充分肯定,并做出重要批示。

  組團出訪和接待來訪。組團出訪與接待來訪是我會開展對外法學交流的基本方式。按照規(guī)定,中央外辦每年批給中國法學會3—4個部級團組和數(shù)十個局級以下團組出訪,另有若干個培訓和參與論壇、會議的團組。2015年,我會組派高層代表團訪問了美國、法國、意大利、南非、肯尼亞、泰國、馬來西亞等7國;邀請柬埔寨司法大臣、印度尼西亞首席大法官、俄羅斯法律家協(xié)會主席、東盟法律協(xié)會主席、巴基斯坦總理法律和司法特別助理、蒙古律師協(xié)會會長、上合組織地區(qū)反恐機構執(zhí)委會副主任、巴西高等法院院長、安哥拉總檢察長、美國律師協(xié)會主席等40多位部級以上重要人物來華訪問或舉行會見,有力促進了外方對我法治建設及“一帶一路”重大倡議的理解,增進了彼此政治互信,擴大了對有關國際問題的共識,為提升中國法學法律界的國際地位和影響,樹立我負責任法治大國形象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舉辦論壇和研討會。論壇和研討會是我會開展對外法學交流的重要平臺,其基本功能和意義在于:以問題為導向,聚集中外法學法律界人士的智慧,建言獻策,促進經濟、社會和法治的發(fā)展,推動各國交流與合作。2015年,積極配合“一帶一路”重大發(fā)展戰(zhàn)略,圍繞“一帶一路”法治建設的主題,我會在華舉辦了首屆“中日韓法律論壇”、首屆“中國—南亞法律論壇”、第四屆“中國—亞歐法律論壇”和第六屆“中國—東盟法律論壇”;在國外舉辦“共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中泰法律保障研討會”“共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中馬法律保障研討會”及“馬來西亞海外法律服務在中國投資機會推介”“中法法律交流日”活動和第三屆中國-歐洲法律論壇等8個論壇和4個研討會。這些論壇和研討會主題鮮明,議題廣泛,重點關注“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政策法律溝通、資金融通、貿易暢通,以及亞投行建設中的法律問題,充分發(fā)揮法律的引領、保障作用,有力推動了“一帶一路”沿線區(qū)域法律一體化的發(fā)展。我會舉辦的中非、亞拉和中拉法律論壇被分別列為中非合作論壇、東亞—拉美合作論壇和中國—拉共體論壇的分論壇,并分別被寫入《中非合作論壇約翰內斯堡行動計劃(2016-2018年)》《圣何塞宣言》和《中國和拉美與加勒比國家合作規(guī)劃》,這為政府間合作增添了新內容、注入了新活力,我會對外法學交流主渠道的作用更加凸顯,成為中國特色大國外交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參加國際會議,穩(wěn)步推進多邊交流。2014年,我會組派代表團出席第九屆世界憲法學大會、毛里求斯國際仲裁大會;2015年,出席了國際訴訟法學大會、亞太法協(xié)第28屆大會、東盟法律協(xié)會第12次大會等國際會議,首次實施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學家國際訪學計劃”,傳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法治成果,推動中國法學、中國法治走向世界,努力擴大我國在國際法治領域的話語權。

  開展引智培訓,助力法治國家建設。2014年起,中國法學會成功申請國家外專局引智培訓項目,緊緊圍繞中央交辦的重大法治研究任務和我會承擔的司法體制改革研究課題,先后組派3個培訓團組近百人次就“司法權合理配置法律制度”和“從律師中遴選法官檢察官制度”等議題赴美國、法國開展短期交流培訓,引智成果得到中央領導和相關部門的高度認可,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同志閱讀赴法情況報告后專門給我會打來電話,表示“此報告很好”,并指示“法學會可多做一些這樣的工作”。后指示,將赴美考察報告“送請中央司改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分管領導同志參閱,”并要求“在中政委全體會議上擬可作次考察體會的匯報”。我會赴美引智報告中關于“充分利用各級法學會、律協(xié)等黨領導的法律群團建立各類評估機制”的對策建議,寫進了中央司改辦《關于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的意見》(意見稿)第九條,實現(xiàn)了我會赴美引智培訓成果的初步轉化。

  建設研究中心與培訓基地。適應對外法學交流的需要,近幾年我會重視研究中心與培訓基地建設,與一些著名法學院校合作,先后成立了中國—非洲法律研究中心、中國—東盟法律研究中心、中國-南亞法律研究中心、中國—亞歐法律研究中心、金磚國家法律研究院、中國—非洲法律培訓基地、中國—東盟法律培訓基地等30多個區(qū)域研究中心和培訓基地。各研究中心主要從事相關地區(qū)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對外交往中法律問題的研究,尤其關注“一帶一路”建設中遇到的法治問題和我國南海權益保護等重大現(xiàn)實問題的研究,為對外交往實踐提供理論支撐。以中國-東盟法律研究中心為例,近年來他們的研究成果“我國暫時退出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以更好維護九段線的歷史性權利”“中菲南海海洋爭端仲裁案對策”“南海不存在公海”“九段線具有法律效力”等,在國內外產生了較大影響,為國家有關部門解決南海問題對策制定,提供了有力的理論參考依據(jù)。

  建立培訓基地,一是配合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和我會對外交流的需要,培養(yǎng)具有利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實務型人才;二是宣傳我國改革開放和法治建設成就,促進各國法學法律界人士與我國友好交往。2014年,我會舉辦了鄧小平理論與中國改革開放政策老撾司法部干部研修班、中非法律人才交流項目首期研修班、中國—東盟法律培訓基地第八期東盟學員研修班和東北亞法律人才交流項目第二期研修班;2015年舉辦了中非法律人才交流項目第二期研修班、走進非洲—法律風險防控與爭議解決高端培訓、金磚國家法律人才首期研修班、中國—東盟法律培訓基地第九期研修班。各項培訓針對性強,內容貼近實際,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探索建立爭議調處機制。隨著中國和非洲貿易合作不斷加強,中國在非企業(yè)與所在國的經貿糾紛不斷增多。中非法學法律界進一步加強良性互動,共同構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經貿糾紛的新機制,顯得十分迫切。經過兩年多籌備,2015年在我會主導推動下,成立了中非聯(lián)合仲裁中心上海中心和約翰內斯堡中心。這是發(fā)展中國家首次發(fā)起成立的爭議解決機制,是加強涉外法律服務的重大創(chuàng)新和有效舉措,對于推動中非法律合作機制的發(fā)展,提升發(fā)展中國家在國際法治體系中的話語權,具有里程碑意義。此外,2015年我會還主導成立了金磚國家爭議解決上海中心。

  注重成果轉化。每項活動結束后,都需要對所取得的成果進行分析研究,并報送中政委和國家有關部門。對那些意義重大且具有較大應用價值的成果,我會都編發(fā)《要報》報送相關部門。2015年的對外法學交流活動,我會編發(fā)了《構建中非聯(lián)合仲裁機制的建議》《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的關系》《加強金磚國家法律交流的建議》《深化“一帶一路”建設法律合作的建議》《深化法律合作,共建“一帶一路”》等五期《要報》,分別報送中政委、中央外辦、全國人大法律委及內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中聯(lián)部、國務院法制辦、外交部、司法部、財政部、商務部、國家外國專家局、貿促會等部門。

  (三)積極探索拓展對外法學交流的新領域和新形式

  1、圍繞“一帶一路”戰(zhàn)略實施,積極拓展對外法學交流范圍。目前,我會發(fā)起并主導的區(qū)域法律(法治)論壇(包括籌備中的論壇)數(shù)目已經達到11個,涵蓋了“一帶一路”沿線主要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學法律組織?!笆濉睍r期要進一步突出重點,擴大范圍,不斷擴大提升區(qū)域法治論壇的影響力和凝聚力。

  2、推動以我為主的區(qū)域法治論壇向國際組織方向發(fā)展。在我會的積極推動下,部分以我為主的區(qū)域法律論壇正向非政府國際法學法律組織方向發(fā)展,機制體制建設日益完善。如中非法律論壇成立了由中非權威法律組織共同參與的決策協(xié)調機構—指導委員會,制定了指導委員會《章程》,成立了秘書處和中方協(xié)調委員會,建立了務實合作機制—研究中心、培訓基地、聯(lián)合仲裁中心等,目前正籌劃成立專業(yè)委員會。下一步要繼續(xù)完善中非等法治論壇、繼續(xù)開展法律人才交流與培訓、在非共建法律人才培訓基地和中國-非洲法律研究分中心等。繼續(xù)探索成立和運作非政府國際法律組織,積累經驗。2015年,我會起草并與國外法律代表共同磋商討論通過了7份宣言、共識等成果性文件,這些文件里體現(xiàn)了我會對區(qū)域法律合作的“主導作用”。在此基礎上,通過工作推動建立長效機制,以此提升中國法治的話語權。

  3、繼續(xù)推進實施“五個走出去”,探索加強涉外法治服務新模式。為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服務于“走出去”戰(zhàn)略,加強涉外法律工作,2015年我會提出全面推進法學、法律交流提質增效的“五個走出去”戰(zhàn)略,即法治文化先出去、法律服務跟出去、法學家講出去、法治機制建出去、法治規(guī)則輸出去,并在實際工作中實施了相應舉措?!笆濉睍r期,我們一是進一步完善金磚國家爭議解決上海中心、中非聯(lián)合仲裁中心上海中心和約翰內斯堡中心,探索以我為主的發(fā)展中國家爭議解決新模式,推動法律服務機構設置前移,緊密圍繞國家對外開放總體規(guī)劃為涉外投資企業(yè)提供公正、合理、優(yōu)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二是繼續(xù)利用中央財政資金培養(yǎng)東盟、非洲、金磚四國青年優(yōu)秀法律人才,為夯實我國國家關系發(fā)展的社會和民意基礎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三是為“走出去”企業(yè)搭建平臺。舉辦中非特色糾紛解決機制中方專家論證會、構建中非聯(lián)合糾紛解決機制研討會、中國對非直接投資法律風險防控研究開題會暨涉非企業(yè)法務律師座談會、中非投資經貿法律風險及對策學術研討會,舉辦中非法律人才交流項目第二期研修班。四是繼續(xù)推進并具體實施中國法學家國際講學計劃。該計劃是我會為傳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法治成果,推動中國法學、中國法治走向世界而制定的。由法學大家講授中國法治故事,對推動中國法治走向世界,爭取對我法治道路理解認同,樹立中國法治大國形象具有極為明顯的效果。以后,我會將繼續(xù)推動我國法學家國際講學活動,讓國際法律法學界聽到更多的“中國聲音”,提升中國法學家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

  三、積極參與對臺法治交流工作

  (一)兩岸關系和平發(fā)展積極成果和中央對臺方針政策

  2008年5月以來,兩岸關系發(fā)展取得巨大成就。兩岸在堅持“九二共識”、反對“臺獨”共同政治基礎上實現(xiàn)和平發(fā)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取得一系列重大歷史性突破,開創(chuàng)了兩岸關系和平發(fā)展新局面。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準確把握兩岸關系發(fā)展大勢,提出“兩岸一家親、共圓中國夢”的理念,以及堅定不移走和平發(fā)展道路、堅定不移堅持共同政治基礎、堅定不移為兩岸同胞謀福祉、堅定不移攜手實現(xiàn)民族復興等一系列新主張新要求。牢牢把握兩岸關系和平發(fā)展大方向,堅持“九二共識”,反對“臺獨”;繼續(xù)加強兩岸制度化協(xié)商談判;努力踐行“兩岸一家親”理念,深化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fā)展;努力為兩岸同胞謀福祉,增進兩岸同胞對命運共同體的認知;取得一系列積極成果。

  一是鞏固深化兩岸政治互信。2015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會見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馬英九,實現(xiàn)了兩岸領導人66年來首次會面。這是兩岸政治交往的重大突破,將兩岸關系提升到新高度,為兩岸關系未來開辟了新前景。兩岸領導人會面時在此重申了“九二共識”、反對“臺獨”的共同政治基礎。二是大力推進對臺方針政策法制化。我們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統(tǒng)帥,以反分裂國家法、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qū)管理辦法等為主干的涉臺法律規(guī)范體系,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維護臺海穩(wěn)定,發(fā)展兩岸關系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三是推進兩岸協(xié)商談判。2008年以來,大陸海協(xié)會與臺灣?;鶗趫猿帧熬哦沧R”基礎上恢復協(xié)商,相繼簽署了23項協(xié)議和若干共識文件,對兩岸經濟合作、人民往來、民生保障等事務作出制度化安排,解決了諸多關系兩岸同胞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為兩岸關系和平發(fā)展保駕護航,也成為兩岸關系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四是大力推進兩岸經貿合作。近年來,兩岸經貿規(guī)模明顯擴大,全面實現(xiàn)直接通郵通航通商,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xié)議》等相關協(xié)議,推動了經濟關系正?;M程,形成了互利互惠、融合發(fā)展的格局。五是促進形成兩岸大交流格局。自臺灣開放旅游和“三通”以來,兩岸民間交往日益頻繁,形成了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交流合作局面。2015年兩岸人員往來總數(shù)為985.61萬人次,比2008年增長近52%。每年赴臺交流項目就達到數(shù)萬個,幾乎涵蓋了各個領域。六是減少涉外事務中內耗。兩岸加強溝通協(xié)調,大陸充分照顧臺灣民眾對外交往需求,在不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臺”的前提下,妥善解決臺灣以適當名義出席世界衛(wèi)生大會、國際民航大會等問題,得到國際社會廣泛肯定。

  兩岸關系和平發(fā)展為兩岸同胞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利益,其成果來自不易,需要兩岸社會共同珍惜和維護。必須看到兩岸關系和平發(fā)展的一系列成果都是在兩岸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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