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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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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中菲方和仲裁庭說理論證部分相關問題的初步研究報告

時間:2016-06-07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內(nèi)容摘要

  本報告是對“南海仲裁案”中菲方和仲裁庭說理論證部分相關問題的初步研究報告。本報告具體分為實體和程序兩大主要部分。實體部分的內(nèi)容包括菲律賓對涉島礁事項的論證問題和菲律賓對涉海洋劃界事項的論證問題,程序部分的內(nèi)容包括菲律賓對管轄權程序事項的論證問題、仲裁庭在《管轄權和可受理性裁決書》第189-269段對確立管轄權前提條件程序事項的論證問題以及仲裁庭對專家證人證詞的采信問題,最后以結(jié)論總結(jié)整篇報告。

  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歸屬實際上構(gòu)成中菲南海爭端中的核心內(nèi)容,同時也是判定仲裁庭在此案中是否擁有管轄權的關鍵要素。因此在此案中,菲方對涉南海島礁事項的論證實際上構(gòu)成了菲方所有論述的主干部分。通過事實方面的判定以及法理層面的分析可知,菲律賓作為南海爭端中的非法訴求方,其涉南海島礁事項的論述自始就建立在一個全然錯誤的基礎上。菲方所提供的南海島礁客觀情況充斥著不實信息和虛假描繪,不僅不符合南海島礁的實際情況,也未能向仲裁庭和外界充分提供涉及南海島礁所必要的全面信息。透過中菲關于南海島礁的外交交涉過程,也可看出菲方對于涉南海島礁的自身主張也存在多處前后不一的自相矛盾敘述。為求規(guī)避中菲南海爭端的實質(zhì)問題即領土主權爭端,菲方將中菲領土爭端通過四個步驟加以拆解和再包裝,即首先切割南沙群島的整體性地位,把南沙群島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賦問題碎片化,拆分成一個個孤立的島礁;菲方的第二步即曲解《公約》及相關判例對涉島礁問題的規(guī)定,否定南海各島礁的正當法律地位,剝奪其產(chǎn)生合法海洋權利的法律資格;菲方的第三步即倒置島礁海洋權賦與島礁主權的關系,假借確定南海諸島礁的海洋權賦之名,來倒推其主權歸屬;最后即實現(xiàn)對島礁海洋權賦問題的剝離論證,完成己方訴求的包裝。

  菲方涉海洋劃界事項的論證包括三個方面,即菲方對南海斷續(xù)線的歪曲和攻擊、否定歷史性權利并閹割其與《公約》間的關系以及企圖實現(xiàn)己方海洋劃界主張的暗渡陳倉。南海斷續(xù)線是確認中國在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的最重要證據(jù),中國在南海斷續(xù)線以內(nèi)的海洋權利是以自身長期、合法、有效的歷史實踐和主權管轄為基礎,為歷屆中國政府所長期堅持。《公約》作為以海洋法為規(guī)制內(nèi)容的國際條約,本身不是評判中國南海斷續(xù)線的有效依據(jù),但中國南海斷續(xù)線所反映的歷史性權利也依然得到了《公約》的認可和尊重。菲方無論是其對南海斷續(xù)線的歪曲和攻擊,還是其對歷史性權利的否定和閹割,根本目標還是企圖繞開《公約》第298條對仲裁庭建立管轄權的限制,即通過對所謂“島礁海洋權賦問題”的包裝,最終實現(xiàn)己方海洋劃界主張的暗渡陳倉。

  在程序問題方面,菲方對管轄權程序事項的論證存在對《公約》第288條的斷章取義、對《公約》第283條和第298條的內(nèi)容進行曲解等問題。菲方一方面對《公約》第288條和第283條做出擴張解釋,降低仲裁庭的管轄權確立門檻,減損意見交換前置程序的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又對《公約》第298條做出窄化其適用范圍、變更其實質(zhì)內(nèi)容的限制性解釋。菲方的上述論證均明顯背離了《公約》相關條文的原意,從程序上大幅降低了強制管轄程序的適用門檻,這無異于拋開《公約》既設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來“另起爐灶”設定一套新程序。由此可見,菲律賓在管轄權程序事項的論證上出現(xiàn)問題的根本原因,還是在于菲律賓的真實訴求直接或間接關乎南海島礁的主權和南海海區(qū)的劃界問題,因此菲律賓試圖回避中菲爭議的實質(zhì),在程序上處心積慮規(guī)避《公約》在管轄權程序上對其單方面提起仲裁的不利限制。

  遺憾的是,仲裁庭在2015年做出了仲裁庭擁有對“南海仲裁案”管轄權的裁決,將中國作為事實上的本案當事一方,認為中國不出席仲裁程序不能剝奪仲裁庭的管轄權。但問題的實質(zhì)在于,仲裁庭從一開始就根本不具有管轄權,自始就缺乏依據(jù)《公約》組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而且,仲裁庭未對事實和法律進行全面、仔細的審查,在事實認定和法律推理上存在大量漏洞和爭議。在本報告負責的仲裁庭《管轄權和可受理性裁決書》第189-269段部分,仲裁庭武斷否定《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條約性質(zhì)和法律拘束力,對中方有關《宣言》性質(zhì)的發(fā)言進行了片面理解和斷章取義,與中方的實際表述存在明顯偏差。與仲裁庭曲解中方有關發(fā)言的原意相對應,仲裁庭所采納的菲方相關論據(jù)存在公信力和充分性方面的問題。仲裁庭依其自身既設的立場,任意改變和背離《公約》的約文原意,并變更《公約》有關條款與《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jié)規(guī)定之間的條款關系,從而擴張自身的管轄權。仲裁庭的上述解釋和論證,顯然是缺乏相應法理依據(jù)的。

  此外,仲裁庭還存在對所謂專家證人證詞的采信問題。根據(jù)菲方在本案中聘請的澳大利亞水文專家克萊夫·斯科菲爾德在幾年前的學術觀點,南沙至少有十幾個可主張全效力的島嶼,但該專家在被菲雇用后卻改變了自己的立場。由此可見,仲裁庭對于所謂專家證人證詞的可信度審查存在缺失,其公正立場與審慎品格也是值得質(zhì)疑的。

  鑒于菲律賓提起仲裁的行為及其相關論述違背國際法,仲裁庭缺失合法性、公正性,中國自然有權不參與、不接受本案的所謂“仲裁”。中國的這一立場符合國際法,既是為了維護和捍衛(wèi)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也是為了捍衛(wèi)國際法并維護《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有效性、嚴肅性和完整性。

  實體問題

  一、菲方對涉島礁事項的論證問題

  (一)對于南海島礁客觀情況的不實陳述

  南海諸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中國人民最早發(fā)現(xiàn)、命名和開發(fā)經(jīng)營南海諸島,中國政府最早并持續(xù)和平、有效地對南海諸島行使主權管轄。歷代中國政府通過行政設制、軍事巡航、生產(chǎn)經(jīng)營、海難救助等方式持續(xù)對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進行管轄。這是不容改變的歷史事實。由于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歸屬既構(gòu)成中菲南海爭端中的核心內(nèi)容,同時也是判定仲裁庭在此案中是否擁有管轄權的關鍵要素,因此作為南海爭端中的非法訴求方,菲律賓對涉南海島礁事項的論述自始就建立在錯誤的事實描繪基礎上。菲方在庭審過程中,多次對南海島礁的客觀情況作虛假陳述,以便將菲律賓描繪的“南海島礁事實”作為仲裁庭審案的事實前提,從而達到歪曲事實真相和混淆視聽的效果。

  1.對太平島信息的不實陳述

  菲方對南沙群島中最大的自然地物太平島的事實陳述多有不實之處,其虛假論述的關鍵目的在于試圖將太平島定性為巖礁而非島嶼。菲方在管轄權庭審聽證會上稱,太平島是南部地區(qū)面積最大的地物,1946年以來一直由臺灣當局占領,面積不超過0.43平方公里。島上沒有常住人口,沒有飲用水,無法提供一定數(shù)量、某種意義上的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用水,在性質(zhì)上類似于哥倫比亞的塞拉納島,后者的面積大約也為0.4平方公里。事實上,塞拉納島高10米,島上有井,可為來訪漁民和執(zhí)法官員供水。[1]在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案中,盡管國際法院認為沒有必要決定是否將《公約》第121條適用塞拉納島,但它授予此地物不超過12海里的領海。[2]不過,在任何情況下,菲律賓都沒有象中國所稱的那樣,將太平島“刻意排除”。在我們的書面答辯狀中,對南沙群島中太平島、 中業(yè)島和西月島等最大地物進行了說明。我們已經(jīng)證明,南沙群島中的這些海上地物屬于《公約》第121條所指的“巖礁”,因而均不能產(chǎn)生任何專屬經(jīng)濟區(qū)或大陸架這樣的海洋權利。[3]

  然而,菲方的上述說法在事實上是錯誤的。太平島上有常住人口,有飲用水和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用水。這一點有來自中國臺灣地區(qū)、大陸地區(qū)以及其他國家提供的豐富資料證明,而菲方訴訟代理人桑德斯在論述時卻對此完全視而不見。反觀他對于太平島“無常住人口,無飲用水,無法提供一定數(shù)量、某種意義上的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用水,在性質(zhì)上類似于哥倫比亞的塞拉納島”的信息陳述,卻是在未提供相應資料文獻來源、極度缺乏充分論據(jù)支撐的基礎上徑自得出的武斷結(jié)論,完全與太平島的真實情況相悖。由于事實上有眾多的材料和證據(jù)指向菲方陳述信息的反面,因此菲方關于太平島信息的相關證詞不足以采信。

  2.拒絕向仲裁庭提供南沙群島的全部情況

  菲方對南沙島礁客觀情況的不實陳述還表現(xiàn)在其拒絕提供關于南沙群島的全部真實信息。在7月7日的仲裁庭管轄權聽證會上,菲方聲稱無需向仲裁庭提供南沙島礁的全部情況。菲方訴訟代理人桑德斯宣稱,“我要回應中國的第二個論點,它與我方的第二類仲裁請求有關。中國認為,菲律賓“切割”了“南沙群島”,通過切割行為“篡改中菲南沙群島主權爭端的性質(zhì)和范圍”。中國還聲稱:“……按照《公約》確定中國南沙群島的海洋權利,必須考慮該群島中的所有島礁?!敝袊暦Q的是,我們菲律賓“刻意”將中國占領的最大“島嶼”太平島“排在在外”;我們菲律賓出于惡意一直這樣做。很現(xiàn)實地講,菲律賓在備忘錄中已經(jīng)充分說明了選擇九個海洋地物的理由。在南沙群島中,地物超過 750 個,也許本仲裁法庭想從事這個活動——考慮到在斯洛文尼亞和克羅地亞案件中基于巨大島嶼數(shù)量的類似經(jīng)驗,顯然這將持續(xù)一個很長的時期——不過,我們感覺到,我們也說過, 對于菲律賓來講,要求本仲裁法庭確定數(shù)量如此眾多的地物之性質(zhì),只會變得難以管理和不合情理。因此,我們請求仲裁法庭只就中國占領或控制的那些地物做出裁定,理由是這將有助于解決所有其他地物產(chǎn)生的權利范圍。一旦各位做出裁決,我們就能將其適用于其他全部地物之上。因此,我們沒有基于任何惡意目的而“刻意排除”任何地物;我們只是試圖在一個合理期間內(nèi),在確定什么更可行方面,實用一點。這就是我們的動機,無論對錯,都意在協(xié)助仲裁庭做”。[4]

  桑德斯在此處的陳述,有三個主要意圖:第一是為菲方故意不向仲裁庭提供南沙全部島礁信息的做法辯白;第二是要求仲裁庭專門針對中方目前占有或控制的島礁做出裁決;第三是聲稱仲裁庭的相關裁決可以推而廣之,適用于南海的其他島礁。然而,桑德斯的上述說法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桑德斯上述說法的事實錯誤在于:桑德斯聲稱沒必要向仲裁庭提供南沙的全部島礁信息,而只需仲裁庭對中方目前占據(jù)或控制的島礁進行裁決,菲方再將有關裁決適用于其他南海島礁即可。按照桑德斯陳述的觀點,即使是南沙群島中面積最大的自然島——太平島也不具備《公約》上的“島嶼”資格。因此菲方的實際觀點是南沙群島中沒有任何一個海洋地物具備《公約》上的“島嶼”資格。但結(jié)合上文對菲方在太平島內(nèi)容上進行不實陳述的揭露,太平島從各方面來講均完全符合《公約》上的“島嶼”構(gòu)成要件。這方面已經(jīng)有來自中國海峽兩岸及其他國家相關資料證據(jù)的詳細說明。最近中國臺灣當局再次提供了這方面的強有力論據(jù)。[5]

  即使按照菲方訴訟代理人桑德斯的說法,菲律賓上述做法的目的是出于“協(xié)助”仲裁庭在“一個合理期間內(nèi)”有效審理此次仲裁案,菲方也是沒有足夠的理據(jù)將本案的審理對象,從包含有總數(shù)超過750個島礁的南沙群島,直接跳躍至僅僅審查中方目前現(xiàn)實占有的9個南沙島礁地物。因此桑德斯在此處說法的更重大問題是其不愿意向仲裁庭提供南沙群島中還存在更多公認的島嶼的事實真相。這些未被菲方提供給仲裁庭的南沙島礁信息,包括這些島礁的物理面積有多大、具體位置在哪里、這些島礁之間的位置距離有多少海里、這些島礁是否能夠在整體上構(gòu)成一組島群,以及這些島礁上的經(jīng)濟生活等等的情況。對于這些事實所涵蓋的具體信息以及事實之間的關聯(lián)性問題,菲方統(tǒng)統(tǒng)沒有做出有效解釋,甚至被菲方有意隱去了。而這些被菲方刻意隱瞞、回避和無視的客觀情況和信息,正是本仲裁案中最為關鍵的信息和證據(jù)。例如中國臺灣學者高圣惕整理了南沙群島前十五大島嶼(太平島、中業(yè)島、西月島、南威島、北子島、南子島、景宏島、馬歡島、敦謙沙洲、南鑰島、彈丸礁、鴻庥島、安波沙洲、費信島)并認為上述島嶼具備主張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的資格。[6]對于將來的南海劃界問題而言,這些島嶼的存在是非常關鍵的事實。更何況,中國在南海的權益和劃界主張歷來是以南沙群島的整體地位為支撐的。菲方不愿提供南沙島礁的全部客觀事實,恰恰體現(xiàn)了菲律賓對于中國有關南沙群島整體地位論述的否定、淡化和切割,菲方的目的就是徹底割裂中國目前占有的南沙島礁與其他南沙島礁之間的聯(lián)系,從而實現(xiàn)對中國南海訴求的孤立和碎片化處理。

  桑德斯在庭審中拒絕向仲裁庭提供南沙群島全部信息這一做法的法律錯誤,與菲方刻意切割南沙群島整體性、對中菲南海爭端的核心及實質(zhì)部分進行拆解包裝有緊密聯(lián)系,因此本報告將在下文“菲律賓對南沙群島整體性地位的切割”的部分中進行相應論述。

  (二)對于菲方自身主張的矛盾敘述

  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立場是明確一貫的。在各種外交往來中,中國均明確指出中國對南海的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享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但菲律賓對南海部分島礁以及海域權利的主張,在其陳述過程中是模糊并且前后矛盾的。這是因為:菲律賓的領土范圍本已由其本國憲法、法案以及三大國際條約所明確限定,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菲律賓從未對南沙群島及其任何組成部分提出領土主張。[7]而在菲律賓非法侵占中國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之后,菲律賓對南海的主權及海洋權利主張發(fā)生了重大變化,直到此次仲裁案,菲律賓又有選擇性地修正、包裝了其部分主張。因此菲方在不同歷史時期對南海的主張是不斷變動且前后不一致的。雖然菲方在此次仲裁案中對其前后不一的立場進行了精心包裝和修飾,但其事實和邏輯硬傷很明顯。菲律賓版本的事實本來就非客觀事實真相,而菲方的有關論述在經(jīng)過刻意選擇和加工后也仍然存在前后自相矛盾的地方。

  菲方稱,南沙群島中的任何一個島礁以及黃巖島都不享有超出12海里的海洋權利,結(jié)合前文所引的桑德斯在聽證會上的觀點,南沙群島中面積最大的太平島也僅僅是《公約》第121(3)條下的“巖礁”。因此按照菲方的說法,菲方認為南沙所有的島礁都不具備《公約》第121(3)條下的“島嶼”地位。正如桑德斯在聽證會上的陳述,“如果面積最大的幾個南沙地物都不能產(chǎn)生一個專屬經(jīng)濟區(qū)或大陸架這樣的海洋權利,那么,其他750個地物就更不可能了”。[8]

  然而,菲方的上述說法沒有確切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嚴重違背南沙島礁的客觀事實情況。南沙群島除了可以根據(jù)自身的整體性地位來提出權利主張之外,上文已有結(jié)論證明,南沙群島中還有相當數(shù)量的島礁具備法律上的島嶼資格。除卻上文中已引用的相關論據(jù),來自西方的眾多文獻材料都指出,南沙群島中可以被視為是《公約》第121條下的“島嶼”并主張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權利的島嶼數(shù)目并不少。例如馬克?巴倫西亞、喬恩?范?戴克和諾埃爾?路德維格估計,南沙群島中有25-35個島礁符合《公約》第 121條規(guī)定的“島嶼”要求。[9]格雷戈里?波林認為可以歸為“島嶼”的南沙群島島礁約有30個。[10]羅伯特·貝克曼和克萊夫·斯科菲爾德認為南沙群島當中有12個海上地物可被視為“非屬第121(3)條巖礁的島嶼”,這些島礁上有植被,有的還建有道路和構(gòu)筑物,因而根據(jù)《公約》原則上有權產(chǎn)生專屬經(jīng)濟區(qū)及大陸架。這些可被視為是“島嶼”的島礁按預估面積從大到小依次為:太平島、中業(yè)島、西月島、北子島、南子島、南威島、鴻庥島、馬歡島、郭謙沙洲、南鑰島、景宏島和安波沙洲。[11]在美國政府于2010年1月發(fā)布的《南海地圖和地名錄》中,太平島、景宏島、中業(yè)島和西月島被標記為“島嶼”,華陽礁、永暑礁、南薰礁和赤瓜礁也是高潮時仍露出水面的高潮高地。[12]

  此外,菲方的有關說法還與它此前的立場相矛盾。2009年3月,菲律賓頒布《關于修正經(jīng)由“第5446號法案”修訂的“第3046號法案”若干條款以確定菲律賓群島基線及出于其他目的法案》,根據(jù)該法案第2部分,黃巖島的基線應當依據(jù)“島嶼制度”來確定,且按照《公約》應屬于菲律賓。[13]而且,菲律賓在庭審中、仲裁庭在管轄權階段的裁決中,均舉出了菲律賓于2011年4月5日公開提交給聯(lián)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的第000228號照會,來證明中菲之間2011年照會交涉的內(nèi)容反映了關于“南海的海洋權利”的爭端。[14]但事實上,這份照會反映的實際情況是,菲方抗議中國提交的2009年兩份照會的內(nèi)容,強調(diào)的是菲律賓對南沙群島的島礁及周圍海域、海床擁有主權和管轄權。在照會文本中,菲方明確將南沙群島中的某些島礁視為是《公約》中的島嶼,并據(jù)此主張其擁有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15]而桑德斯本人的陳述也存在類似的自相矛盾之處。他甚至還在第二天(2015年7月8日)的聽證會上向仲裁庭提供了菲律賓最高法院在2011年做出的一份判決,來證實菲方在2011年4月5日的照會中的上述立場具有合憲性,并且符合《公約》的規(guī)定。[16]因此桑德斯關于“南沙群島無符合《公約》條件的島嶼”的陳述,不僅違背了南沙島礁的客觀真實情況,同時也違背了菲律賓此前一直的立場和主張,他本人在同一場聽證會上的陳述也是存在明顯的前后不一致。

  (三)對中菲領土主權爭端的規(guī)避和拆解包裝

  綜合菲方在前述兩點中的表現(xiàn)可知,菲方無論是刻意提供涉南海島礁的錯誤信息,還是對自身主張的矛盾陳述,其最終的目標還是服務于其管轄權論證的策略,即規(guī)避領土主權爭議這一中菲南海爭端中的核心部分和實質(zhì)內(nèi)容。為此,菲方需要對中菲領土主權爭端進行層層拆解和再包裝,菲律賓在此的思路是很明確,即首先切割南沙群島的整體性地位,把南沙群島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賦問題碎片化,拆分成一個個孤立的島礁;然后,菲方的第二步即曲解《公約》及相關判例對涉島礁問題的規(guī)定,否定南海各島礁的正當法律地位,剝奪其產(chǎn)生合法海洋權利的法律資格;菲方的第三步即倒置島礁海洋權賦與島礁主權的關系,假借確定南海諸島礁的海洋權賦之名,來倒推其主權歸屬;最后即實現(xiàn)對島礁海洋權賦問題的剝離論證,完成己方訴求的包裝。

  1.菲律賓對南沙群島整體性地位的切割

  按照前文所引用的桑德斯拒絕向仲裁庭提供南沙群島全部情況的論述,桑德斯以貌似合情的“考慮到為仲裁庭的工作提供協(xié)助”的詭辯言辭來宣稱“菲律賓一方不存在切割行為,也不存在歪曲行為”。然而實際情況卻是,菲方一方面刻意回避南沙島礁的全部情況和客觀事實,另一方面卻無視中國對南沙群島的整體性論述。正如國際法院在德國訴冰島案中所強調(diào)的,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必須考慮案件所涉所有因素。[17]菲律賓僅針對目前中國占有或控制的9個(含太平島)南海地物,來要求仲裁庭判定它們的法律地位及其可主張的海洋權利。菲方的這一仲裁請求暗含了兩個惡意前提:

  第一,把中國“可以主張”的“所有符合《公約》的海洋權利”限定在中國目前在南海占有或控制的島礁之內(nèi),從而無視并否認中國對于他國目前非法占領的南海島礁提出權利主張的資格。這等于是剝奪中國對南海島礁的“原始主權者”身份,將中國視為南海主權和權利爭端的“后來者”。但中國事實上最早對南海地區(qū)提出了領土主權等權利主張,并且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權利主張聲索,同時還有完整連貫的歷史證據(jù)鏈作為支撐,無論從哪一個層面來講,都不應該被視為南海主權和權利爭端中的后來者。

  第二,菲方要求仲裁庭對中方目前占有或控制的島礁做出裁決,而故意省略掉被菲律賓和其他國家占領的南沙島礁,將從法律前提上最大限度剝奪中國在南海主張領土主權和海洋權利的資格,從而達到強化菲方和其他國家對南沙島礁權利主張的效果。雖然菲律賓在仲裁案庭審過程中一直聲稱不要求仲裁庭處理涉及島礁主權和海洋劃界的問題,但菲方這一仲裁請求實際是尋求領土爭端的間接解決并獲得對己有利的結(jié)果。盡管菲方訴訟代理人桑德斯稱,仲裁庭對中方目前占有或控制的南海島礁的海洋權賦問題所做的裁決,可以推而廣之適用于南海的所有島礁。但這一說法僅局限于桑德斯在聽證會上的陳述(并且這一說法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本來就是錯誤的),而實際情況是,菲方的訴訟文本和仲裁請求專門針對中國的意向強烈而清晰,僅要求仲裁庭做出裁決,限制中國目前占有或控制的南海島礁的法律地位和海洋權賦,卻絕口不提菲方非法侵占的南海其他島礁,如中業(yè)島等島礁的海洋權賦限制問題,更是刻意回避了越南、馬來西亞等其他國家非法侵占的中國南海島礁。因此菲方的仲裁請求很明顯,一是力圖借仲裁庭的裁決,從法理上打掉中國對南沙群島的整體性論述,從而在事實上加強和鞏固菲律賓和其他國家對中國南海島礁的非法侵占成果;二是在限制中國目前占有或控制的南海島礁海洋權賦的同時,并不限制菲方自身及其他國家現(xiàn)已侵占的南海島礁的海洋權賦,從而為其在將來依托這些島礁非法擴張其海洋權益主張留有“活路”。因此本案的實質(zhì)問題和訴訟標的始終是圍繞南海島礁的領土爭端和南海劃界展開,盡管菲律賓對其仲裁請求做了精心包裝,但其對南海島礁客觀情況所做的有針對性的虛假陳述,已可反映其真正的訴求意圖。

  2.曲解《公約》及相關判例對涉島礁問題的論述

  菲方不僅對南海島礁的客觀情況及爭端歷史多次作虛假陳述,其對《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島礁資格認定、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權賦方面的有關規(guī)定也存在嚴重的曲解和斷章取義。菲方的這一表現(xiàn)在仲裁案庭審的整個過程之中隨處可見,菲方錯誤解讀《公約》相關規(guī)定的目的,是為描述中菲南海爭端設置錯誤的前提條件,同時扭曲《公約》在南海地區(qū)的適用效果。

  《公約》在這方面的主要規(guī)定見于《公約》第八部分“島嶼制度”,總共一個條文即《公約》第121條,規(guī)定了三款內(nèi)容:

  “第一二一條 島嶼制度

  島嶼是四面環(huán)水并在高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qū)域。

  除第3款另有規(guī)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qū)、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于其他陸地領土的規(guī)定加以確定。

  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jīng)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

  《公約》第121條是涉島礁問題的核心規(guī)定,除此之外,《公約》第一、二、四、五、六部分均涉及島礁的相關海洋權利問題,如《公約》第13條對低潮高地的規(guī)定、《公約》第四部分對群島國的規(guī)定,等等。

  菲律賓在涉島礁問題上對《公約》及相關判例的曲解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體現(xiàn):

  (1)對太平島地位和海洋權賦的曲解

  在管轄權階段的庭審中,桑德斯稱,太平島…在性質(zhì)上類似于哥倫比亞的塞拉納島,后者的面積大約也為0.4平方公里。事實上,塞拉納島高10米,島上有井,可為來訪漁民和執(zhí)法官員供水。在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案中,盡管國際法院認為沒有必要決定是否將《公約》第121條適用塞拉納島,但它授予此地物不超過12海里的領海?!覀円呀?jīng)證明,南沙群島中的這些海上地物屬于《公約》第121條所指的“巖礁”,因而均不能產(chǎn)生任何專屬經(jīng)濟區(qū)或大陸架這樣的海洋權利。[18]桑德斯上述關于太平島的證言除了存在明顯的事實錯誤之外(見報告第一部分“對太平島信息的不實陳述”),其對太平島地位和海洋權賦的曲解也是十分明顯,此外,桑德斯在該處的說法還涉及對相關判例的曲解。這表現(xiàn)在:

  第一,塞拉納島的法律地位與太平島沒有直接意義上的關聯(lián),兩者不具有直接關聯(lián)性。菲方聘請的專家證人斯科菲爾德也在庭審中承認,其以前的著作認為島礁的規(guī)模不是決定島礁法律地位的決定性因素。

  第二,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一案中并沒有明確界定塞拉納島的法律地位(國際法院認為在此案中沒有必要決定是否將《公約》第121條適用于塞拉納島),國際法院的做法僅僅是授予塞拉納島不超過12海里的領海,而12海里的領海權恰恰是《公約》中島嶼和巖礁所共同享有的一項海洋權利,故根據(jù)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一案中的判決,并不能明確判定塞拉納島的法律地位到底是島嶼還是巖礁。因此桑德斯在此處的表述明顯是在偷換概念,試圖將國際法院的論述混淆成“國際法院已判定塞拉納島是巖礁”,與此同時,桑德斯卻不能提供明確完整的法律依據(jù)來論證他的這一觀點,所以桑德斯稱太平島是巖礁的說法沒有明確實據(jù)。

  由此綜合桑德斯對太平島的所有論斷,無論是有關事實方面的陳述,還是法律方面的分析,都充斥著明顯的虛假不實之詞,其本質(zhì)是圍繞否定太平島的島嶼法律地位服務的。而太平島在南沙群島中的物理規(guī)模、地理位置,使其在確定太平島的法律屬性、討論南海中南部的海洋劃界等問題上均具備重要的地理、戰(zhàn)略和法理價值,因此菲方始終刻意回避太平島的真實信息,并在庭審過程中將太平島的法律地位和海洋權賦問題作為攻擊的重點。

  (2)對黃巖島地位和海洋權賦的曲解

  為了證明中方在黃巖島的所謂“過度主張”干涉了菲律賓基于《公約》的海洋權利,菲方訴訟代理人桑德斯在管轄權庭審中稱,中國反對菲律賓關于“指控中國在南海所主張和行使的權利非法干涉菲律賓基于《公約》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權權利、管轄權以及航行權利和自由”的仲裁請求并不表明,中國聲索潛在海洋權利的海域不可以超越《公約》允許的范圍。例如,菲律賓提交的三份仲裁請求——第10、第11和第13——都對中國在黃巖島周圍領海內(nèi)的行動提出挑戰(zhàn)。我們注意到一個事實,中國的《中國政府立場文件》并不否認本仲裁庭對這些仲裁請求具有管轄權。[19]

  然而,菲方認為中方在黃巖島無權主張超過12海里海洋權利的觀點在《公約》中并沒有明確的依據(jù)。即使是按照菲方在此仲裁案中聘請的專家證人克萊夫·斯科菲爾德在此前的主張,黃巖島“多年來吸引了眾多漁民,因此可以合理地假定,在 《公約》第121條第3款的背景下,這些巖礁能夠維持其本身的經(jīng)濟生活”。[20]實際上,捕魚是黃巖島內(nèi)部瀉湖及周圍海域的主要經(jīng)濟活動。盡管很難確定這幾塊島礁可以維持人類居住,但他們確實能夠維持其本身的經(jīng)濟生活?!豆s》第121條第3款涉及到兩個要求,即維持人類居住和維持其本身的經(jīng)濟生活。由于黃巖島擁有維持其本身的經(jīng)濟生活的條件,因此中方主張黃巖島有權享有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的觀點并不違背《公約》。

  至于桑德斯在管轄權庭審中的有關陳述,實際上反證了菲方關于黃巖島的仲裁請求不具備可受理性。因為桑德斯已明確無誤地承認,菲律賓的仲裁請求挑戰(zhàn)的是中國在黃巖島領海內(nèi)的行動。從隨后第二天(2015年7月8日)馬丁在聽證會上陳述的有關事例也可以看出,跟黃巖島相關的中菲海上沖突均發(fā)生在黃巖島的領海內(nèi)。然而,菲律賓的相關仲裁請求卻是請仲裁庭宣告“黃巖島并不產(chǎn)生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這類海洋權益”。根據(jù)一項仲裁請求的可受理性要求,一方提出一項仲裁請求,必須證明該項仲裁請求所反映的爭端是真實存在的,而不是假設性議題。因此,菲方的證詞不但不能證明中菲雙方圍繞黃巖島存在關于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權利的爭端,反過來卻證明了中菲雙方是對黃巖島的領土主權歸屬存在爭議。包括菲方對中國執(zhí)法船將菲方漁民驅(qū)逐出黃巖島領海的行為的指控,也只能證明中方維護的是自身對黃巖島的主權,而不能證明中菲雙方在黃巖島的領海之外確實存在爭端。因此,根據(jù)黃巖島沖突的主權性質(zhì),仲裁庭對此不具有管轄權。

  3.倒置島礁海洋權賦與島礁主權的關系

  對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賦進行倒果為因的論述,是菲方假借確定南海諸島礁的海洋權賦的名義,來徹底推翻中國對南海島礁固有主權的最重要步驟,菲方通過大量此類因果關系倒置的錯誤論述,企圖最終實現(xiàn)對島礁海洋權賦問題的剝離論證,進而完成己方訴求的包裝。例如,菲方在庭審中多次提到,有關島礁是低潮高地,是菲方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的組成部分。例如桑德斯在管轄權階段對美濟礁的論述,認為美濟礁除了位于菲律賓的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范圍之內(nèi),不在任何一個國家的領海范圍之內(nèi)。[21]菲方上述說法的法律錯誤在于:

  第一,《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本身只是一部以海洋法為內(nèi)容的國際公約,并不處理領土法方面的問題,領土主權問題不屬于《公約》調(diào)整的事項。關于低潮高地能否作為領土,《公約》并非合適的判斷依據(jù),而應參考國際法上關于領土取得的相關規(guī)定。《公約》第13條僅規(guī)定低潮高地不產(chǎn)生領海,但并未規(guī)定低潮高地本身不是領土,進而不適用于領土主權取得的一般國際法規(guī)定。只要低潮高地本身可以作為領土或是領土的有效組成部分,中國即可以先占為理由主張對南海相關低潮高地的主權,而在這方面中國有著充足的歷史證據(jù)。即使是單個低潮高地按照《公約》的規(guī)定不產(chǎn)生領海以及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也并不影響南沙群島以整體的形式主張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中國向來不是依據(jù)南沙群島中的單個孤立的島、礁、灘、沙來主張自身對南沙群島的主權權利,而是依據(jù)南沙群島的整體性。

  第二,與中國有充分的歷史證據(jù)作為國際法意義上的先占方式取得南沙群島領土主權相比,《公約》并未規(guī)定低潮高地自動歸屬于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權利的所有方?!豆s》確定權利的原則是“陸地統(tǒng)治海洋”,即根據(jù)陸地主權的歸屬來主張和確定相應的海洋權利,而非通過海洋權利來倒推陸地主權的歸屬。菲方在此的邏輯論證是典型的因果關系倒置錯誤。此外,通過權利來源基礎的本質(zhì)不同,也可以看出中方“通過陸地主權來主張海洋權利”與菲方“通過海洋權利來倒推陸地主權歸屬”這兩種論證模式的正誤之分:中方通過陸地主權的歸屬來主張相應的海洋權利,這符合《公約》和一般國際法的規(guī)定,而菲方主張的最大瑕疵在于它的主張是以它單方面主張的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權利的最大范圍為基礎,但根據(jù)《公約》的規(guī)定,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權利本身只是一種帶有某些主權性特征的海洋權利,而其本身不是完全排他的主權性。因此菲方主張的權利來源基礎遠不如中方主張的權利來源基礎堅實。

  第三,桑德斯在陳述中提到了美濟礁問題,但美濟礁附近的水域、海床和底土未必就是菲律賓的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其一是因為南沙群島有權以整體形式主張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其二是中菲之間尚未進行過海洋劃界。菲方的相應表述是有意抽去美濟礁的主權歸屬這一法律前提條件來談美濟礁的海洋權賦問題,從而給仲裁庭和外界制造一種中方侵犯菲律賓200海里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區(qū)域的“先入為主”印象。然而事實上中菲尚未進行海洋劃界,中方并不存在侵犯菲律賓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權利的問題,菲律賓企圖將其單方面的片面海洋劃界主張包裝成一種既成事實和仲裁庭上所有論證的前提條件,這在法律邏輯上是說不通的,屬于因果關系的錯誤倒置。

  第四,由于中國對包括美濟礁在內(nèi)的南海諸島享有無可爭辯的主權,因此中國在南海島礁上的建設完全是中國主權范圍內(nèi)的事,不針對任何國家,不會對各國依據(jù)國際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飛越自由造成任何影響,也不會對南海的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破壞,無可指責。中國在自己的島礁上進行建設活動合法、合理、合情,無論規(guī)模多大、速度多快均無可非議,中國的有關活動本身就是中國排他性主權權利所固有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此外,除了可以根據(jù)南沙群島的整體性來主張海洋權利之外,美濟礁距太平島74.7海里[22],即美濟礁位于太平島的200海里專屬經(jīng)濟區(qū)內(nèi),因此中國不僅有權主張對美濟礁的領土主權,而且可以根據(jù)《公約》第60條,為了《公約》第56條所規(guī)定的目的和其他經(jīng)濟目的專屬權利,在太平島專屬經(jīng)濟區(qū)內(nèi)建造并授權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島嶼、設施和結(jié)構(gòu)。因此中方在美濟礁上修建相關建筑和設施的做法,無論是基于國家領土主權還是基于《公約》的規(guī)定,都是完全恰當?shù)?。并且,除了黃巖島以外,菲方所提及的其余11個南海島礁均位于太平島的200海里專屬經(jīng)濟區(qū)內(nèi),因此無論是基于南沙群島的整體性特點,還是依托太平島等南海大型地物的海洋權賦來評判菲方針對中國的這一項指控,都會直接引發(fā)中菲之間的海洋劃界爭端問題。由此可見菲律賓的這一項仲裁請求,仲裁庭是沒有管轄權的。

  二、菲方對涉海洋劃界事項的論證問題

  (一)對南海斷續(xù)線的歪曲和攻擊

  南海斷續(xù)線是確認中國在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的最重要證據(jù),中國在南海斷續(xù)線以內(nèi)的海洋權利是以自身長期、合法、有效的歷史實踐和主權管轄為基礎,為歷屆中國政府所長期堅持。中國在南海斷續(xù)線內(nèi)的海洋主張及其相應實踐是長期的、連貫的,并在清政府和國民政府的有關外交實踐中發(fā)揮了重大作用,有效制止了來自德國、日本和法國等國對南海諸島主權的非法主張。由此可見中國政府對于南海斷續(xù)線以內(nèi)的海洋權利主張早在1947年之前即已多次公開提出。1947年12月,中國國民政府在收復南海諸島及完成對相關島礁和海域的勘測后,正式對外公布了南海斷續(xù)線,這是對歷代中國政府在南海行使管轄的歷史事實確認和權利主張重申,沒有受到其他國家和國際社會的反對。所以從法理上講,南海斷續(xù)線確認和鞏固了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所享有的主權和相關權益?!豆s》作為以海洋法為規(guī)制內(nèi)容的國際條約,本身不是評判中國南海斷續(xù)線的有效依據(jù),但中國南海斷續(xù)線所反映的歷史性權利也依然得到了《公約》的認可和尊重。

  菲律賓在庭審中多次對南海斷續(xù)線進行歪曲和攻擊,稱中國南海斷續(xù)線侵犯了屬于菲律賓的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權利。菲律賓上述說法的事實和法律錯誤在于:

  第一,由于中菲之間還未進行海洋劃界,中國的固有領土南沙群島作為整體也享有相應的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因此菲方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的外部界限并未確定,菲方不能片面稱中國的南海斷續(xù)線是對菲方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權利區(qū)域的“侵犯”。菲方單方面斷言九段線以內(nèi)的部分水域及海床底土是菲律賓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的一部分,是強行將菲律賓的單方面海洋劃界主張作為裁斷中菲之間相關南海爭端的前提條件,菲方的上述論述既與事實不符,也與法理相悖。對此在上文的“倒置島礁海洋權賦與島礁主權的關系”中,本報告已對菲方強行預置論述前提的錯誤性進行了分析。

  第二,菲方透過以上信息試圖說明,中國作為《公約》的締約國,仍主張歷史性權利是違反《公約》義務的。然而,《公約》并不禁止,反而尊重《公約》制定之前既有的歷史性權利。菲方攻擊南海斷續(xù)線的真實目的是把領土主權爭議和海洋劃界爭議混為一談,企圖否定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權,掩蓋其非法侵占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的事實。

  第三,菲律賓有類似于中國南海斷續(xù)線劃法的實踐。斷續(xù)線的劃法本身不違反國際法,表示的是一國單方面劃定的“臨時等距離線”,只有拘束自身的效力,不能拘束界線另一端的其他國家,由于在獲致相關當事國同意前仍有爭議,所以使用點狀線而非連續(xù)線,以示尊重。菲律賓和中國臺灣、印度尼西亞也尚未完成海洋劃界,菲律賓自身也先行劃定了“臨時等距離線”。因為事實證明中菲有類似的共同實踐,因此菲律賓無法質(zhì)疑中國此類實踐的合法性。菲方對中方南海斷續(xù)線的反對,也并不構(gòu)成中菲之間真實的法律爭端,因此不具備可受理性。

  (二)否定歷史性權利并閹割其與《公約》間的關系

  菲方在庭審過程中多次攻擊和否定中國的歷史性權利主張。事實上,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與《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兩者誕生的時間有先后,時代背景不同,適用的國際法體系也不同?!豆s》本身并不排斥在它之前已經(jīng)形成并被持續(xù)主張的歷史性權利。中國有明確且充分的各類歷史證據(jù)來證明自己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歷史性權利也是有力支持中國在南海立場的有效法理依據(jù),并在中國的國內(nèi)法中有明確的反映。因此,中國以歷史性權利為基礎所提出的海洋權利主張不僅不違背《公約》的規(guī)定,相反還受到《公約》的承認、尊重和保護。菲方指責中國的歷史性權利主張毫無理據(jù)。由于菲律賓根本提不出任何有效的歷史證據(jù),因此菲方在此處的策略即全然否定中國歷史性權利的存在,閹割歷史性權利與《公約》之間的關系。菲律賓的有關表現(xiàn)貫穿于整個仲裁案審理進程之中。

  例如,在仲裁案實體庭審階段,仲裁庭提出的一個問題是,“《公約》第56條第2款是否要求菲律賓尊重中國的歷史性權利?《公約》第56條第2款規(guī)定:沿海國在專屬經(jīng)濟區(qū)內(nèi)根據(jù)本《公約》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時,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并應以符合本《公約》規(guī)定的方式行事。假定此種權利存在并且假定存在于《公約》之前。”[23]

  菲律賓對此的答復是:“第一,此種假定沒有事實和法律支持,中國在菲律賓的專屬經(jīng)濟區(qū)沒有歷史性權利。第二,即使假定中國的確具有《公約》之前就存在的歷史性權利,此種權利也不能替代《公約》的規(guī)定。因為專屬經(jīng)濟區(qū)的權利范圍完全由《公約》第五部分所規(guī)定?!?[24]

  從菲律賓上述的答復中可以看出,菲方的有關解釋全然罔顧歷史史實和現(xiàn)實真相,其有意造成一種“涵蓋了他國200海里專屬經(jīng)濟區(qū)的一國歷史性權利在《公約》上是非法和不被許可的”的錯誤印象,但《公約》并未對“歷史性權利”設置具體的距離和范圍限制。菲律賓的上述說法在時間順序上是以今否古,企圖割裂《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整體體系,片面利用其中的部分內(nèi)容來全盤否定在《公約》誕生前已長期存在的歷史性權利;在因果關系上,菲律賓的說法則屬于前文論述的因果關系倒置,以《公約》中的不具備主權本質(zhì)屬性的專屬經(jīng)濟區(qū)權利范圍,來倒過來限制具有根本主權屬性的島礁主權及海洋權益范圍,而后者的范圍也包括了歷史性權利的內(nèi)容。由此可知,菲方否定中國的歷史性權利,要求以《公約》作為確立海洋權利范圍的唯一法律依據(jù)的論述是荒謬的,并且菲方的這一訴求實質(zhì)上屬于海洋劃界方面的主張,仲裁庭對此不具有管轄權。更何況,《公約》本身也沒有提供單一的強制劃界方法。

  另以歷史性權利中的歷史性捕魚權為例,由于根據(jù)《公約》第51條的規(guī)定,“在不妨害第四十九條的情形下,群島國應尊重與其他國家間的現(xiàn)有協(xié)定,并應承認直接相鄰國家在群島水域范圍內(nèi)的某些區(qū)域內(nèi)的傳統(tǒng)捕魚權利和其他合法活動”。那么按照菲律賓在上文中的解釋邏輯,“歷史性權利不能存在于沿海國的專屬經(jīng)濟區(qū)”。鑒此,根據(jù)菲律賓的邏輯往下將會推導出一個荒謬的結(jié)論,即其他國家的歷史性捕魚權只能存在沿海國的領?;蛉簫u國的群島水域(包括領海),而不能存在于沿海國或群島國的專屬經(jīng)濟區(qū)。從地理范圍上看,亦即歷史性捕魚權的主張國在需要容忍的被主張國較近的海域可以具有此種權利,在較遠的海域反而沒有;在沿海國具有主權的海域可以具有,在僅具有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的海域反而沒有。這種解釋的結(jié)果顯然是不合理的。而在國際司法判例中,歷史性權利也是海洋劃界過程中所需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歷史性權利構(gòu)成海洋劃界中“公平原則”項下的“相關情況”。這一慣例確立于1951年英挪漁業(yè)案,并在此后的相關實踐中得到了確認和堅持。例如根據(jù)《公約》第7(5)條的規(guī)定,在確定直線基線時,“對特定基線的確定,若有關地區(qū)所特有的并經(jīng)長期慣例清楚地證明其為實在而重要的經(jīng)濟利益,可予以考慮”,此即《公約》對于歷史性權利在確定領?;€和海洋劃界中所起作用的確認。國際法院在劃定厄立特里亞與也門兩國的重疊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時,也應用了上述規(guī)定。

  (三)實現(xiàn)己方海洋劃界主張的暗渡陳倉

  在菲律賓的涉海洋劃界管轄權論證中,無論是其對南海斷續(xù)線的歪曲和攻擊,還是其對歷史性權利的否定和閹割,根本目標還是服務于菲方在此次仲裁案中的訴訟意圖,即繞開《公約》第298條對仲裁庭建立管轄權的限制,通過對所謂“島礁海洋權賦問題”的包裝,最終實現(xiàn)己方海洋劃界主張的暗渡陳倉。菲律賓的訴訟代理人桑德斯實際上在管轄權庭審過程中公開承認了菲方的這一意圖。桑德斯聲稱,菲方所提的確定南海相關地物是否為低潮高地的仲裁請求,與海洋劃界無關。即便是仲裁庭對此的裁決會產(chǎn)生附帶的影響主權歸屬結(jié)果,也已經(jīng)是國際司法機構(gòu)的一個習慣做法。“至于本仲裁庭提出的關于確定一個地物是否是低潮高地及其與《公約》第298條第1款第(a)項的相關性——如有的話——所產(chǎn)生之影響的問題,……一個地物是否是低潮高地,可以通過參考《公約》第13條第1款確定。這是一個事項,本仲裁庭根據(jù)《公約》 第288條第1款第(a)款具有管轄權。《公約》第298條第1款第(a)項僅適用于劃界爭端的調(diào)解,不適用于本爭端,或者在其他方面與本爭端無關。根據(jù)《公約》第288條第1款規(guī)定行使解釋職能和適用第13條第1款時,本仲裁庭的決定可能會對一些不同的單獨問題產(chǎn)生附帶影響;這些問題與位于領海之外的低潮高地是否容易被取得或占用有關。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本仲裁庭不得解釋和適用《公約》第13條第1款、第76條或者第77條。根據(jù)《公約》第十五部分組成的仲裁庭已經(jīng)習慣地就低潮高地做出裁決,其附帶結(jié)果地物之主權歸屬于一個或者另外一個國家。這確實就是已經(jīng)發(fā)生的事情,其例子有孟加拉國訴印度一案”。[25]

  桑德斯上述說法的法律錯誤在于:

  第一,孟印劃界案本身就是關于海洋劃界的案例。菲方一再聲稱它單方面強推仲裁的目的并不是為解決中菲兩國間的主權和海洋劃界爭端,但卻一再援引包括孟印劃界案在內(nèi)的諸多海洋劃界案例來闡述相關主張,例如菲方訴訟代理人桑德斯在庭審中對孟印劃界案的援引,菲方訴訟代理人奧克斯曼對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劃界案的援引,等等。[26]由此可見,相關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及其可產(chǎn)生的海洋權利問題只是此仲裁案中的表面爭端和附屬爭端,菲方的真實意圖仍是掩飾其強推此仲裁案的真實訴訟標的,即借助仲裁庭的裁決來間接解決中菲之間的主權與海洋劃界爭端。

  第二,由于孟印劃界案本身即以解決孟印兩國間的海洋劃界爭端為主要內(nèi)容,因此桑德斯所陳述的“仲裁庭對低潮高地的解釋會間接影響到主權和海洋劃界”的現(xiàn)象,并不是出于桑德斯所謂的“這是國際司法機構(gòu)習慣性做法”的原因,而是因為這種做法本身即服務于孟印劃界案的目標。

  無獨有偶,菲方另一訴訟代理人奧克斯曼在管轄權階段庭審中的陳述也證實了菲方的真實意圖就是借本案的裁決實現(xiàn)中菲之間在南海的海洋劃界。奧克斯曼稱,“在本案中,菲律賓請求仲裁庭裁決,裁決中國僅享有《公約》規(guī)定的那些海域和權利,裁決中國所稱之歷史性權利與中國海洋權益的性質(zhì)及范圍并無聯(lián)系。正如雷切爾先生已經(jīng)證明的那樣,如果沒有歷史性權利的聲索,在南中國海大片地區(qū),雙方依據(jù)《公約》享有的海洋權益范圍就不會交叉,而是由菲律賓一方單獨享有這些海洋權益”。[27]從這里可以看出,菲方不僅期望通過本案的仲裁實現(xiàn)己方海洋劃界訴求的暗渡陳倉,而且從根本上否認中國在南沙群島海域的沿海國地位,企圖徹底剝奪中國在南沙群島海域進行海洋劃界的合法資格。

  程序問題

  三、菲方對管轄權程序事項的論證問題

  (一)對《公約》第288條的斷章取義

  《公約》第288條是關于仲裁庭管轄權的直接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

  “1.第二八七條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對于按照本部分向其提出的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應具有管轄權。

  2.第二八七條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對于按照與本公約的目的有關的國際協(xié)定向其提出的有關該協(xié)定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也應具有管轄權。

  3.按照附件六設立的國際海洋法法庭海底爭端分庭和第十一部分第五節(jié)所指的任何其他分庭或仲裁庭,對按照該節(jié)向其提出的任何事項,應具有管轄權。

  4.對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果發(fā)生爭端,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span>

  但菲方訴訟代理人桑德斯在管轄權庭審階段故意對該條中的條款術語“任何”做了斷章取義的解讀。桑德斯宣稱,“《公約》第288條第1款規(guī)定:第二八七條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對于……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應具有管轄權。庭長大人,我們認為,任何就是任何?!欠裥枰就ゾ椭鳈嗍马椬龀鱿扔璨脹Q?我們認為,這一問題的答案是絕對明白的:不,不需要。各位可以自由并且有能力解釋與適用那些條款,使其適用于本案中的諸多事實,而不需要裁決哪個國家,如果有的話,對于任何爭議島嶼擁有主權?!盵28]

  桑德斯上述說法的法律錯誤在于:他對《公約》第288條條款中的“任何”一詞做了典型的擴張性解讀,并且在隨后的陳述中沒有提供他之所以做出此種解讀的依據(jù)。實際上,《公約》對“任何”一詞做了明確的內(nèi)容限定,即必須是“與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有關的爭端”,而符合該內(nèi)容規(guī)定范圍內(nèi)的“任何”,將導致有關國際司法機構(gòu)管轄權的建立。因此,《公約》第288條條款中的“任何”一詞,即有明確的內(nèi)容限定,也規(guī)定了它具體將會產(chǎn)生的法律效果,而不是桑德斯意圖表達的“所有、一切、不受任何限制”的意思。如果按桑德斯這種任意改變《公約》條款術語原意的解讀方法,菲方就可以一方面以“己方訴求的主題僅僅是《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為名義,來規(guī)避中菲南海爭議的主權性本質(zhì),另一方面又將“任何”做無限擴大解釋,來反對仲裁庭對仲裁中可能涉及主權的事項做出對己不利的先予裁決。

  再以桑德斯援引的毛里求斯訴英國案為例:在管轄權庭審過程中,菲方訴訟代理人桑德斯援引毛里求斯訴英國案,宣稱菲律賓的仲裁請求僅與《公約》的解釋與適用有關。桑德斯稱,“菲國起訴狀中沒有任何文字要求仲裁庭解決某個國家是否對一特定地物享有主權的問題,也并未要求仲裁庭(仲裁庭也不需要)為確定一個島嶼或巖礁的海域權利而就該地物的主權作出判決……與毛里求斯第一個意見不同的是,菲律賓的仲裁請求僅與《公約》的解釋與適用有關。這樣一來,菲律賓所提起的本仲裁案直接類似于毛里求斯的第二個意見。毛里求斯是這樣論述它的第二個意見的:海洋保護區(qū)獨立于主權問題而存在,它在根本上不符合《公約》規(guī)定的權利與義務。這意味著,即使英國在原則上有權行使沿海國的權利,事實上并非如此,其聲稱建立‘海洋保護區(qū)’在《公約》上也是非法的。正如我提到的那樣,該仲裁法庭在當年3月18日做出的裁決中,一致認為該仲裁法庭對于毛里求斯案的這一部分事項擁有管轄權。我們還以完全相同的方式認為,仲裁庭對于菲方的全部仲裁請求擁有管轄權,因為南海仲裁案與毛里求斯訴英國案直接類似。根據(jù)毛里求斯訴英國一案,菲律賓認為,即使中國原則上有權行使沿海國的權利,事實上并非如此,有權對爭議島嶼地物的部分或全部行使這些權利,但其所稱“歷史性權利”超越了《公約》許可的權益范圍,涵蓋了斯普拉特利群島200海里內(nèi)的專屬經(jīng)濟區(qū),因而在《公約》上是非法的?!虼藛栴}產(chǎn)生了: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是什么呢?我們認為,它涉及到《公約》各條款的解釋與適用,但又以第13條、第121條以及第56條、第57條、第76條和第77條為甚。為了解釋和適用這些條款,本仲裁法庭必然會問自己另外一個問題:是否需要本庭就主權事項做出先予裁決?我們認為,這一問題的答案是絕對明白的:不,不需要。各位可以自由并且有能力解釋與適用那些條款,使其適用于本案中的諸多事實,而不需要裁決哪個國家,如果有的話,對于任何爭議島嶼擁有主權。”[29]

  桑德斯上述說法的法律錯誤在于,其援引毛里求斯訴英國一案的言論,恰恰是對毛里求斯訴英國案中最重要、最核心問題的有意曲解。桑德斯聲稱“菲律賓所提起的本仲裁案直接類似于毛里求斯的第二個意見”,然而在毛里求斯訴英國案中,該案裁決書也詳細論證了爭端的定性問題。當雙方對爭端的定性存在分歧時,仲裁庭不僅需要特別關注申請方的爭端表述,還必須在考察雙方的立場后,通過查明案件實質(zhì)問題及訴訟標的,客觀地對案由爭端作出定性,并且評估爭端中的主次輕重,以便區(qū)分何為主要爭端,何為附屬爭端。[30]該案仲裁庭認為,毛里求斯的第二項意見必須在毛里求斯和英國的主權爭端的背景下進行審議。雖然毛里求斯的第二項意見只是要求仲裁庭判定其擁有沿海國的權利,但仲裁庭認為,這一判決會有效地構(gòu)成另一判決,即英國沒有查戈斯群島的完全主權。毛里求斯第二項意見的真正“訴訟標的”是支持毛里求斯對查戈斯群島的主權主張。因此仲裁庭不只是局限于解析毛里求斯訴之聲明的具體措辭。相反,仲裁庭有權,也確實有義務,考慮訴之聲明提出的背景,以及申請方為構(gòu)建雙方的實際爭端而采取的陳述方式。此外,仲裁庭認為,雙方有關查戈斯群島主權的潛在爭端才是主要爭端。沿海國屬性問題只是主要爭端的一個方面。[31]因此即便是援引毛里求斯訴英國案中的仲裁庭裁決觀點,菲律賓仲裁請求的實質(zhì)也明顯是中菲之間的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爭端。

  (二)對《公約》第283條的曲解

  《公約》第283條的意見交換義務是仲裁提起方啟動仲裁程序前所必須履行的一項前置義務。該條規(guī)定:

  “1.如果締約國之間對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發(fā)生爭端,爭端各方應迅速就以談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決爭端一事交換意見。

  2.如果解決這種爭端的程序已經(jīng)終止,而爭端仍未得到解決,或如已達成解決辦法,而情況要求就解決方法的實施方式進行協(xié)商時,爭端各方也應迅速著手交換意見?!?/span>

  在管轄權庭審過程中,菲方訴訟代理人馬丁援引圭亞那訴蘇里南案,宣稱菲方已根據(jù)《公約》第283條履行了交換意見的義務。在2015年7月8日的聽證會上,馬丁提到:仲裁庭在6月23日提問時問及——假定第283條要求就雙方之間爭端的實質(zhì)交換意見——“該種意見交換必須達到什么層次的確定性”,以及菲律賓是否與中國就“它提交的各個個體的、單獨的意見書”的問題進行了足夠的意見交換。庭長大人,附件七仲裁庭在圭亞那訴蘇里南一案判決中,對這些問題做了重點說明。該案的主要案情是雙方海洋劃界問題,雙方差不多就此磋商了數(shù)十年。不過,圭亞那的意見中也包含一個仲裁請求,涉及蘇里南強行驅(qū)逐雖然有爭議、但從圭亞那取得許可的石油鉆井平臺。蘇里南以兩國之間從來沒有就此交換意見為由,對仲裁法庭對該意見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法庭駁回了蘇里南的管轄權異議,認為:

  “……雙方……花了數(shù)十年時間,以便在共同海洋邊界上達成一致。CGX石油鉆井平臺事件……可以認為是雙方真實爭議的一個偶然事件。因此,本仲裁庭認定,在本案的特殊情形下,圭亞那并無義務與蘇里南就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問題進行單獨的意見交換??梢哉J為,這些問題已經(jīng)被納入主要爭議之中?!?/span>

  ……

  我們認為,可以從圭亞那和查戈斯群島兩個案件中提取幾個一般性觀點(1)沒有必要就每個意見本身的實質(zhì)交換意見;(2)只要就爭端的一般主題事項——從廣義上講——交換了意見,就滿足了第 283 條關于主要爭議及其中的附帶事項之要求;和(3)與此相關,意見交換無需涉及《公約》的特定條款。事實上,甚至不必在意見交換過程中提及《公約》。……因此,第 283 條的要求已經(jīng)完全滿足。[32]

  然而馬丁的上述說法同時存在以下事實錯誤和法律錯誤:

  關于中菲意見交換的直接事實部分,馬丁說法的事實錯誤是,他雖然羅列了中菲之間的多次交換意見,但其一,上述意見交換并未涉及具體的爭端解決方式;其二,馬丁重點引述了聽證會前一天(2015年7月7日)菲外長羅薩里奧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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