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系統(tǒng):
用戶名: 密碼:
2024年10月23日 星期三
位置: 首頁 》直屬研究會 》會議綜述
第三屆擔保法理論與實踐國際研討會在南京財經大學召開

時間:2017-06-01   來源:  責任編輯:xzw

  2017年5月20日至21日,由中國民法學研究會主辦,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承辦,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江蘇德擎律師事務所、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泰和泰(上海)律師事務所、龍圖集團公司、中國法制出版社等單位協(xié)辦的“第三屆擔保法理論與實踐國際研討會”在南京財經大學工科樓二樓學術報告廳舉辦。

  我國臺灣地區(qū)著名法學家謝在全教授、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巡視員扈紀華女士、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登記部業(yè)務經理周婷女士、日本東京大學道垣內弘人教授、日本早稻田大學近江幸治教授及來自日本應義塾大學、日本千葉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北京航天航空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鄭州大學、福州大學、中山大學、東南大學、南京師范大學、大連海事大學、河北經貿大學、沈陽師范大學、重慶郵電大學、韶關學院、南京財經大學等20余所大學和全國各級法院的代表以及部分律師代表共100余名專家學者共聚一堂,圍繞著擔保法理論與實踐的有關內容展開了廣泛、深入的交流和研討。

  本次會議共收到論文58篇。研討會由開幕式、日本擔保法制改革與發(fā)展、民法典編纂背景下的擔保法改革與發(fā)展、擔保法理論前沿(上)、擔保法理論前沿(下)、擔保法實務(上)、擔保法實務(下)和閉幕式六個環(huán)節(jié)組成。

  開幕式

  開幕式由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董學立教授主持。南京財經大學校黨委副書記焦富民教授致辭。

  董學立教授代表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對各位學者不辭辛苦的到來表達了衷心的歡迎,對各協(xié)辦單位的支持表達由衷的感謝。他提出,第三屆擔保法年會是在民法總則頒布、民法分則正在編纂的背景下進行的,無論是過去舉辦的,還是以后舉辦的擔保法理論與實踐會議都將為我國的擔保法法律制度的編纂完善起到積極意義,必將致力于法治國家建設。

  焦富民教授向遠道而來的嘉賓們表示熱烈歡迎,對支持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承辦此次研討會的各方人士表示衷心感謝。焦富民教授簡要介紹了南京財經大學的校情校史以及法學院在各方面所取得的豐碩成果。焦書記表示,在多方支持和幫助下,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已成功舉辦了兩屆擔保法年會,此次年會必將推動擔保法理論學術領域的提高,對司法實踐方面起到積極的影響,為東亞乃至世界的擔保法研究的發(fā)展起到重要作用,也為南京財經大學法治學科建設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此次擔保法年會是一場高水平的學術盛會。最后,焦書記預祝此次擔保法年會圓滿舉辦。

  第一單元:日本擔保法制改革與發(fā)展

  會議第一單元由我國臺灣地區(qū)著名法學家謝在全教授主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高圣平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彭誠信教授擔任評議人,日本早稻田大學近江幸治教授的中國留學生徐肖天、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教師王樹良擔任翻譯。

  首先進行報告發(fā)言的是日本早稻田大學近江幸治教授。他以“日本擔保法的歷史與外國法的影響”為題,以日本法為基軸,以日本擔保制度比較研究中外國法的影響為視點,圍繞法的移植的過程,以及在移植之后階段具有重要意義的法現(xiàn)象的發(fā)生,就外國法對日本擔保制度所產生的影響進行簡單概述。近江教授就近代擔保制度的創(chuàng)設、產業(yè)資本確立所帶來的經濟高速發(fā)展,世界金融危機、戰(zhàn)后復興、高速經濟成長、石油危機帶來的世界性恐慌、泡沫經濟、泡沫經濟崩壞、市場的國際化和多樣化經濟危機導致的世界經濟冷卻等方面從經濟變化角度出發(fā),對日本擔保制度受各國影響的制度發(fā)展變化表達了重要觀點。

  日本東京大學道垣內弘人教授以“日本法中的擔保權信托”為題進行報告。他圍繞擔保權信托展開,闡明日本正在討論的問題,即被擔保債權何時因擔保權的行使而消滅這一問題。報告從學說的狀況、直接設定方式和二階段設定方式的區(qū)別之必要性等角度對擔保權信托發(fā)表了重要觀點。教授縱觀日本、中國以及韓國,認為擔保權信托現(xiàn)如今僅在日本成為了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考慮到這次報告討論的問題今后可能會在中國、韓國提上議程,所以在此進行討論。

  日本慶應義塾大學片山直也教授作了主題為“物上代位:以收益擔保的制度設計為指向”的報告。他從收益擔保的制度設計出發(fā),對近來日本法上有關物上代位的爭論狀況加以整理并進行報告。片山直也教授基于抵押權而對租金債權進行的物上代位,物上代位類型論,并集合動產讓與擔保中的物上代位對日本的物上代為制度做出深入報告。片山直也教授認為,今后,從收益擔保出發(fā)而對集合動產讓與擔保進行制度設計之際,一般應在何種程度上認可“物上代位的合意”的效力,允許對作為收益的買賣價金債權進行物上代位,是擔保法制度應當討論的重要話題。

  日本早稻田大學青木則幸教授則以“日本法中的ABL(Asset Based Lending)交易模式”為題,圍繞“ABL究竟是何種擔保交易方式”這一問題,就日本ABL的研究現(xiàn)狀進行介紹。青木則幸教授從學說理論領域、價值導向等方面闡述日本的ABL所探討的,并非擔保權的法理,而是從更廣的視角出發(fā),對將中小企業(yè)流動資產作為目的財產的包括性擔保權融資交易模式進行構想,并結合了美國與日本制度的不同進行了詳細的發(fā)言。

  日本千葉大學鳥山泰志教授的報告主題是“順位升進主義與順位固定主義的立法論分析”。他闡述了在日本,將“順位升進主義”變更為“順位固定主義”的立法論被強有力地主張著,對于此種主張是否妥當,他的報告將以德國法為比較對象進行考察報告。教授提出,為了滿足降低第2順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利率這一需求,保留順位升進的可能性是必要的。但此種需求的有無,因各國的經濟狀況的不同,也存在差異。因此,就采納絕對的順位固定主義的國家而言,亦無立即改變其立法例的必要性。重要的是,需要認識到此種立法例的改變應當根據(jù)國家政策而作出。他認為,就采納順升進主義的國家而言,實無必要進行大的變革,而將其變更為順位固定主義。但是,采納此種立法例并不會直接導致低利率融資的實現(xiàn),這也是事實。應當強烈意識到的是,我們需要完善相關的法制環(huán)境。

  五位日本學者報告結束后,高圣平教授和彭誠信教授進行了精彩點評。謝在全教授、高圣平教授、劉保玉教授等學者與近江幸治教授,青木則幸教授、片山直也教授就日本擔保制度的實施狀況、日本不同法中規(guī)定抵押權在未經登記的情況下對抗第三人還是善意第三人等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將會議氛圍推向了最高潮。

  第二單元:民法典編纂背景下的擔保法改革與發(fā)展

  會議第二單元由南京財經大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焦富民教授主持,鄭州大學法學院田土城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學院副院長石佳友教授擔任評議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劉保玉教授的報告題目是“民法物權編質權制度修改的若干問題”。他指出民法典物權編的編纂工作已經啟動,質權作為擔保物權制度的重要一環(huán),其現(xiàn)行規(guī)定存在諸多值得修正與整合的地方。流質禁止的傳統(tǒng)立法模式不斷受到學理和現(xiàn)實的質疑,有必要作出緩和規(guī)定;轉質權的現(xiàn)行規(guī)定存在缺陷,立法應明確規(guī)定承諾轉質與責任轉質;金融創(chuàng)新催生的動態(tài)質押模式,亟需從立法上作出承認和規(guī)制;質權的行使期間需要立法進一步作出明確規(guī)定,參照抵押權規(guī)定,依據(jù)登記設立權利質權后,出質人仍有處分權但權利質權不受影響;然后他指出應收賬款的基礎法律關系可能影響應收賬款質押,宜從立法上作出概括性規(guī)定。此外,劉教授也在論文中指明為了保持擔保物權制度的一致性,設立質權的合同名稱、質物協(xié)議折價時的權利行使等應與抵押權的相關規(guī)定保持一致;最后,他補充道,票據(jù)質押等需要“背書”的特別要件也應作出相應立法安排。

  西南政法大學徐潔教授的報告題目是“物的擔保的性質與立法構造”。他認為,物的擔保,無論是典型擔保還是非典型擔保都是“附條件的處分權”,與物權以“支配物的實體”為內容的本質存在明顯并異,因此,從立法上把物權和物的擔保分別規(guī)定有利于明確各自不同的性質和社會功能,將物的擔保置入債篇之中以“債之擔?!钡拿x來規(guī)定也不是最好的選擇。針對這一問題,他指出將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結合為“擔?!逼c債篇、物權篇并列于民法典之中,應為最合理的立法選擇。

  韶關學院法學院張保紅教授以“《物權法》‘擔保物權’部分的修訂建議”為題進行報告。張教授從擔保物權的定位和架構、擔保物權的從屬性、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關于抵押權的移轉占有、抵押財產的轉讓、出質權利不得轉讓、刪除登記對抗主義的規(guī)定等七個方面分別提出了相應的修訂建議并闡述了修訂理由。

  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董學立教授的報告題目是“擔保物權法編纂建議”。董教授認為我國現(xiàn)有的擔保物權法律制度是由歷史上既有且成型的擔保物權法律制度發(fā)展而來的。動產抵押權制度的機械加入,是其發(fā)展的主要方面,也由此引起了擔保物權法體系的負面效應。按照“三個非不可”的民法典分則編纂原則,“豎切”產生的兩項統(tǒng)一制度的缺失,“橫剖”產生的在擔保物權概念、擔保物、擔保合同、擔保物權的設定、擔保物權公示、擔保物權效力、擔保物權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消滅等層面的規(guī)范重復、不一致和矛盾以及漏洞等,是未來擔保物權法編纂須著力解決的方面。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登記部業(yè)務經理周婷女士的報告題目是“推動建立動產擔保統(tǒng)一登記制度”。她在報告中從實務經驗出發(fā),介紹了當前央行征信中心的業(yè)務運行量和業(yè)務運行現(xiàn)狀,在座專家學者表示出極大興趣。

  在五位學者的精彩發(fā)言后,來自鄭州大學法學院的田土城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學院的石佳友教授一一對此進行了點評。

  第三單元:擔保法理論前沿(上)

  本單元由原全國人大黨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巡視員扈紀華女士主持,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翟云嶺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學院林承鐸副教授擔任評議人。

  臺灣地區(qū)著名法學家謝在全教授發(fā)言的主題是“浮動資產擔保權之建立——以臺灣地區(qū)企業(yè)資產擔保法草案為中心”。他在報告中首先介紹了臺灣地區(qū)企業(yè)資產擔保法草案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從中詳析企業(yè)資產擔保權之意義,并強調了企業(yè)資產擔保權中的契約自由原則,以及企業(yè)資產擔保要遵守誠信及商業(yè)合理性原則。報告重點從主體及客體之限制、設定之要式性、公示方法及其效力、企業(yè)資產擔保權之善意取得、應有部分設定擔保權之特則和最高限額企業(yè)資產擔保權之設定六個方面詳細闡述了企業(yè)資產擔保權之設定。由于登記是企業(yè)資產擔保權最基本、最重要之公示方法,謝教授最后圍繞著企業(yè)擔保權的登記制度,詳細的闡述了草案第三章內登記制度的詳設制度。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高圣平教授以“民法典擔保物權”為主題進行報告。他強調要在堅持民法典基本精神的基礎下,結合相關背景,有針對提出建設性意見。高教授首先針對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條中擔保物權的優(yōu)先受償范圍內容,以獨特的視角發(fā)表了自己的看法和見解,據(jù)此給出了相關修改建議。緊接著高圣平教授分別結合相關法條,分析了流質契約禁止的松綁問題、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給付時間等問題,并提出了相關修改意見,以契合當下的要求。

  華東政法大學兼職教授、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求軼報告的主題是“非典型擔保的法律結構”。李教授指出,本次報告的內容是對去年舉辦的第二屆擔保法年會上報告內容的延伸和拓展。在本次報告中,李教授分別就非典型擔保興起與現(xiàn)代法上的金融重要性密切相關,=典型擔保法的格局已被打破。李教授還介紹了非典型擔保的興起及其法律結構,從非典型擔保的機能主義角度來看民法對非典型擔保方法的認可。

  清華大學法學院龍俊副教授以“美國動產擔保交易中的對抗規(guī)則”為題進行報告。龍俊副教授首先介紹了美國動產擔保物權的設立與公示。他對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9章的“對抗規(guī)則”做了說明,并針對 “對抗規(guī)則”指出了三點要注意的地方:區(qū)分被擔保的主債權性質,區(qū)分不同的權利主體,區(qū)分不同的擔保標的物。報告從擔保物權人之間的關系、擔保物權人與lien creditor、擔保物權人與買受人太三個方面討論擔保交易中沒有“購買價金擔保物權人”時,各種權利人之間的效力順位規(guī)則。龍俊副教授也就“購買價金擔保物權人”與其他權利人之間的權利優(yōu)劣關系做了相關探討。

  中國人民大學全球化研究中心研究助理胡兵報告的主題是“論不動產買賣合同擔保的性質與規(guī)范路徑”。他以我國司法實踐對不動產買賣合同擔保的裁判思路著手,認為不動產買賣合同擔保尚未形成一個合理妥適的裁判規(guī)則。他介紹了不動產買賣合同擔保的裁判思路變遷,認為在理論層面對某一社會現(xiàn)象之法律性質的探究,目的在于為解決此社會現(xiàn)象引起的糾紛尋求確定的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jù)。在性質上,不動產買賣合同擔保是我國商業(yè)實踐中自發(fā)形成并被司法實踐所認可的一種非典型擔保,屬于債權性擔保。他提出,我國未來民法典有必要對該種擔保形式進行具體規(guī)范,確立符合法理且順應商業(yè)實踐的裁判規(guī)則,并將其安排在合同法編總則部分債的擔保章節(jié)。

  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杜換濤教授報告的題目是《買賣型擔保性質與效力的重新審視》。杜教授在報告中對買賣型擔保法律性質的定性、買賣型擔保中以房抵債條款的效力、以及買賣型擔保整體的效力等部分相關問題作了詳細說明和介紹,也表明了自己的態(tài)度和觀點。杜教授報告簡短明了,但所表達的問題和觀點卻是鮮明和清晰,也引起了會議上學者們就此問題展開了的熱烈討論。

  針對六位發(fā)言人精彩的發(fā)言和獨到的觀點,翟云玲和林承鐸教授作為評述人也分別就他們的報告發(fā)表了自己的見解。

  第四單元:擔保法理論前沿(下)

  會議第四單元由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黃和新教授主持,福州大學法學院葉知年教授和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李佳倫擔任評議人。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本寒、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于海涌、重慶郵電大學朱濤教授、東南大學法學院施建輝教授、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王文軍副教授、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田韶華教授及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袁震副教授等相繼作重點發(fā)言。

  武漢大學法學院陳本寒教授報告的題目是“權利質權客體問題之探討”。他的發(fā)言主要圍繞著權利質權客體的構成要件、權利質權客體的排除,以及權利質權客體的允許等三個中心問題展開。對于企業(yè)排污權能否成為權利質權的客體這一問題,陳教授認為企業(yè)排污權并非一種私法上的財產權而屬于行政許可的范疇,這種權利不具有可讓與性,因而不能成為權利質權的客體。

  中山大學法學院的于海涌教授以“我國物權法定主義的僵化及其緩和”為報告主題。他在報告中指出,不同于合同的意思自治,物權法定主義會存在一種趨于僵化的態(tài)勢。他認為我國在物權法制定的過程中,可以通過制定更多的物權形態(tài),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更多自由選擇的空間,從而可以一定程度上緩解這一僵化的趨勢。

  重慶郵電大學的朱濤教授報告主題是“違約金的擔保功能及其實務檢討”。她指出,我國實務及理論界中將違約金定性為“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主流觀點,實際上混淆了違約金的性質、作用與功能。她認為在當下的社會環(huán)境中,我們應當重新認識“違約金”,并在立法中明確違約金的擔保功能。

  東南大學法學院施建輝教授報告的題目是“冒名擔保下保證人責任論”。施教授在此次報告中指出,我國法律尚未明確對存有冒名保證行為的法定連帶共同保證的法律規(guī)制,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此類冒名保證行為的司法處理結果也不統(tǒng)一。他認為,若名義被冒用者愿意追認冒名保證行為,則可類推適用無權代理制度;或雖然名義被冒用者拒絕追認,但債權人系善意且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冒名行為人系名義被冒用者本人,或有權替名義被冒用者為法律行為,則可類推適用表見代理制度。名義被冒用者拒絕追認且不能適用表見代理制度的冒名保證合同,真實簽章保證人需對債權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因債權人的重大過錯致使真實簽章保證人的內部追償權受到損害,真實簽章保證人據(jù)此可以請求在債權人的過錯范圍內適當減輕自己的清償責任。他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夠出臺司法解釋或指導案例對冒名保證行為進行規(guī)制。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王文軍副教授以“從保證合同的繼續(xù)性看保證期間的性質”為題進行報告。他從繼續(xù)性合同理論的視角出發(fā),對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的關聯(lián)、期間屆滿則債權消滅是否為保證合同所獨有等問題重新作出檢討和審視,并發(fā)表了自己的觀點。

  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田韶華教授的報告題目是“‘三權分置’下農地經營權抵押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他闡述了農地經營權進入到物權法中的兩種途徑,并描述了目前農地經營權抵押的立法和實踐運行的現(xiàn)狀。他在報告中指出了現(xiàn)實中存在一些問題,同時針對這些問題給出了相應的對策。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袁震副教授以“農地信托收益權質押法律問題研究”為題,對土地信托收益權質押的基本問題進行了分析,并詳細闡述了如何構建土地信托受益權質押的法律制度。

  七位學者的報告結束后,來自福州大學法學院葉知年教授和來自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后李佳倫分別進行了精彩點評。葉知年教授在他的點評中,對陳本寒教授的一些觀點表示了認同,例如葉教授也認為有關排污權的規(guī)定不應該進入私人財產權的范圍。李佳倫博士則對每一位學者的報告一一發(fā)表了自己的見解。

  第五單元:擔保法實務(上)

  本單元由江蘇德擎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樹平主持,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巡視員扈紀華女士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長宋向今做評議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夏正芳女士作“抵押權預告登記糾紛案件審理的相關問題探討”主題報告。在報告中,她主要向大家介紹了一則與抵押權預告登記有關聯(lián)的案件。該案例所涉及的問題正是提交論文中尚未來得及展開的問題,即預告登記遇到查封的時候該怎么辦。這個時候還能不能判履行本登記,預告登記能不能對抗查封的效力。通過對這個案件的介紹,夏庭長將其中所涉及的訴權問題、在先的預告登記能否對抗在后的查封的問題、抵押的效力能否溯及到預告登記辦理時、預告登記在條件足夠的時候能否自動轉化、預告登記在符合辦證條件的情況下,三個月內不予辦理,三個月后自動失效的情形是否需要考慮沒有辦證原因等問題一一提出,希望與會的各位專家能夠不吝賜教。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員姜麗麗女士作“論勞動債權的性質與留置權的適用”主題報告。她介紹一則最高院公報案例“長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訴盧某某返還原物糾紛案”,闡述了一審和二審中對留置權適用的大前提產生了分歧。她認為司法實踐往往著眼于分析留置權的構成要件,如是否存在債權、是否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是否為“合法占有”,而對債權的性質與留置權的適用關系并沒有深入思考。尤其在涉及勞動債權的保護問題上,弱勢群體的勞動者更容易讓人不假思索的適用留置。她從合同結構分析,認為擔保物權的本質屬性是平衡債的履行。她提出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債權不適用留置權。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翟如意先生作“查封、扣押行為對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確定的影響”主題報告。他首先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第27條和《物權法》第206對最高額抵押的規(guī)定,并通過介紹三個不同的案例,解讀了審判實踐中,關于最高額抵押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況。然后,他從法解釋學的角度,提出了解決該類型案件的法解釋思路。翟法官認為,在具體個案中,對某一法律規(guī)范的解釋,應當綜合運用法意解釋、目的解釋、比較法解釋等多種解釋方法還原法律規(guī)范的內在。最后,他認為抵押權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盡到貸款審查義務,避免出現(xiàn)涉案糾紛財產,導致?lián)p失出現(xiàn)。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法官助理魯榮杰先生在“破產申請受理日起的利息保證人仍應擔保但不可追償”的主題報告中,詳細闡述了“破產申請受理日起的利息,保證人仍應擔保能否追償”這一問題的司法判決在審級、地域、時間上均不統(tǒng)一。他提出了保證人仍應擔保破產申請受理日起的利息,但不得追償破產申請受理日起的利息,并詳細說明了理由。最后,他認為由于缺乏區(qū)分正常債權與停息債權的意識,很多法院會很自然地根據(jù)從屬性駁回債權人對保證人的相關訴請,而產生這一現(xiàn)象的根源是未正確理解《破產法》46條第2款的目的。關于利息的追償范圍,他認為應當采納北京高院在(2016)京民終45號判決中保證人不得追償破產申請受理日起的利息的觀點。

  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李林啟教授作“論我國實現(xiàn)擔保物權程序的完善”主題報告。他梳理了從1986年的《民法通則》到1995年的《擔保法》,從1999年的《合同法》到2007年的《物權法》再到2012年《民事訴訟法》,我國擔保物權的實現(xiàn)方式的立法規(guī)定及程序機制不斷創(chuàng)新。他提出實踐中擔保物權的實現(xiàn)方式在案件地域管轄、案件審查標準和案件訴訟費用收取方面存在立法缺陷,并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最后,他提出我國實現(xiàn)擔保物權程序的完善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還應該從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申請及裁定的送達、裁定的執(zhí)行、各相關當事人的權利保護及司法救濟等方面進一步努力,以從立、審、執(zhí)各角度體系化的構建我國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程序。

  扈紀華女士和宋向今副庭長對以上報告人的內容進行了精彩和深刻的點評。

  第六單元:擔保法實務(下)

  會議第六單元由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儲敏教授主持,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翟云嶺教授和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陶麗琴教授作評議。

  江蘇博仕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姚彬先生開場報告,報告題目為“破產程序中擔保物權的行使與限制”。他首先介紹了擔保物權與破產程序的法律關系、別除權、擔保物權在破產程序中的基本屬性、擔保物權在破產程序中的特征、擔保債權的債權申報問題、擔保物權實現(xiàn)之范圍等內容。他認為破產程序啟動后的利息、罰息等不屬于破產債權,不屬于擔保物權實現(xiàn)的范圍,隨后介紹了擔保物權實現(xiàn)的方式、不同性質擔保物權之間的清償順序。最后,闡述了對擔保物權的限制問題。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雪堂女士的報告主題為《流押禁止的合理性探討》,她從實務出發(fā),引進案例,表達出自己的觀點。謙遜的發(fā)言讓在座學者十分動容。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助理金恒先生首先表達了對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以及在座學者專家的感謝,金恒先生的報告題目為《管理人的撤銷權——從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前一年內對外提供財產擔保談起》,他指出《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之債務系自身債務抑或第三人的債務并無明確規(guī)定,但司法實踐中傾向于采用延伸說,將債務理解為包括第三人債務在內,以此實現(xiàn)債務人財產最大化、保護全體債權人利益的立法目的,亦有部分案例將該種情況歸入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中予以認定。他認為,延伸說的理論及司法實踐中的多數(shù)處理更具合理性,亦更加符合撤銷權制度的設立目的,實現(xiàn)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盡可能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的背景下實現(xiàn)各債權人受償率提高,降低損失。

  來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李磊老師的報告題目是《讓與擔保裁判案例分析》,他首先介紹了其論文研究的意義,目前的研究領域集中于學理分析,所以實例分析顯得尤為重要。李磊先生對他的論文進行了簡要的闡述。論文第一章是“讓與擔保裁判案例概況”,他認為讓與擔保案件數(shù)量呈上升趨勢。希望大家可以改變對讓與擔保的態(tài)度。在論文第二章“讓與擔保與流質契約”中,他介紹了現(xiàn)實中讓與擔保與流質契約的聯(lián)系。第三章介紹了讓與擔保與物權法定的關系,第四章介紹了讓與擔保的效力,他指出實踐中讓與擔保主要集中于不動產領域,第五章,以案例佐證第四章,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江蘇大學法學院姜海峰老師的報告題目為《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法律適用——兼評(2016)最高法民終40號民事判決書》。他主要對物保和人保的主張順序——《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適用的問題展開闡述。通過對《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進行具體解釋,他認為該條款內容存在相互沖突的地方,應該進行整合。

  翟云嶺教授和陶麗琴教授對上述發(fā)言進行了具有針對性的評論,大家受益匪淺。

  閉幕式

  研討會閉幕式由南京財經大學董學立教授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劉保玉教授作總結發(fā)言。

  劉保玉教授總結了本次會議的六大特點,一是會議學說研究與立法建議相結合,各位專家學者的諸多建議能夠為立法機關提供參考;二是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緊密結合,此次會議提交的文章既有擔保法理論上一般的闡釋和深入的挖掘,還有相當多的來自法院、律師司法實務界對擔保制度適用中具體問題的闡述;三是域內法的研究與比較法的研究相結合。來自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前輩所進行的研究對推動大陸立法的進步非常有必要;同時做到了傳統(tǒng)制度與創(chuàng)新規(guī)則想結合、宏觀抽象問題與微觀具體問題的研究相結合、實體法與程序法問題相結合的研究。劉保玉教授提出了對未來會議的期待,并對南京財經大學以及工作人員進行感謝。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董學立教授對前來參會的專家和學者表示了衷心感謝,他表示,編纂一部偉大的民法典,是這一代人的歷史擔當、責無旁貸。作為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主辦的小型專題研討會,“擔保法理論與實踐國際研討會”還將繼續(xù)舉辦下去,敬請和歡迎大家年年參會,為中國民法典的成功編纂,擔保物權法律的現(xiàn)代化發(fā)展,貢獻作為知識分子的聰明才智,并宣布此次會議圓滿結束。

全文
搜索

關注
微信

關注官方微信

關注
微博

關注官方微博

網絡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