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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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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背景下國際海事爭議解決機制研究

時間:2022-07-02   來源:民主與法制網  責任編輯:編輯

“一帶一路”背景下國際海事爭議解決機制研究

——以訴訟、仲裁為切入點

【中國法治國際論壇(2021)主題征文】

摘要:我國現有的國際海事爭議解決機制的發(fā)展和相對弱勢的國際司法話語權與我國海洋經濟快速發(fā)展水平和國際貿易地位嚴重不匹配,外國當事人很少選擇中國進行海事爭議解決,而中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國際海事爭議解決中難以得到有效保障,本文以訴訟、仲裁為切入點,分析了我國海事爭議解決機制的現狀和問題,提出以四個一體化建設,系統整合司法、仲裁、行政、行業(yè)和學界力量,完善規(guī)則,統一標準,便利路徑,提高效率,探索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海事爭議解決機制的建設思路,切實保障國內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強化我國國際海事爭議解決司法話語權,為“一帶一路”倡議的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提供堅實的法制保障。

  關鍵詞:國際海事爭議;解決機制;一體化

  

  黨的十八大提出建設海洋強國戰(zhàn)略,對于推動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fā)展利益,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進一步提出要壯大海洋經濟,拓展藍色經濟空間,對海事審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專題會議上,周強院長強調,要緊緊圍繞海洋強國戰(zhàn)略和“一帶一路”戰(zhàn)略實施,以把我國建設成為具有較高國際影響力的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為目標,全面加強新時期海事審判工作。要強化國家主權意識,依法對我國管轄海域內的各類海洋開發(fā)利用活動行使海事司法管轄權,積極宣示國家海洋司法主權,維護“藍色國土”安全。?

  然而我國國際海事司法的發(fā)展難以匹配我國海洋經濟的發(fā)展步伐,國際海事司法話語權與我國在全球貿易中的地位嚴重不匹配,外國當事人很少選擇中國法院管轄或選擇來中國仲裁,另一方面,我國當事人在國際海事爭議中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隨著“一帶一路”戰(zhàn)略的深入發(fā)展,研究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系統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海事爭議解決機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愈發(fā)凸顯。

  一、海事爭議解決現狀研究

 ?。ㄒ唬┪覈嫱夂J略V訟案件受理情況

  2016年1月至2020年9月,全國(除港澳臺)共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978件(具體分布見圖1),占受理海事案件的4.6%,涉及國家146個,主要為美國,涉案219件。案由以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海上、通海水域貨運代理合同糾紛,船員勞務合同糾紛為主,分別為2939件、1039件、660件,占比45.58%、16.06%、10.20%(案由具體分布見圖2)。其中,由外國當事人事先約定中國法院管轄的案件鳳毛麟角,以寧波海事法院為例,2020年全院受理涉外案件41件,沒有一件為外方當事人事先協議選擇中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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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國大陸(除港澳臺)涉外海事仲裁案件受理情況

  中國海仲是我國重要的海事仲裁機構,我國大陸(除港澳臺)絕大多數的海事仲裁案件由中國海仲受理。2016年至2019年,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共受理案件433件,其中涉外案件共194件(具體分布見圖3),涉外率約為44.8%,國內案件仍占有相當數量的比重。案件類型主要集中在船舶修理、航次租船、船舶建造、海上保險、貨運代理、船舶買賣、船員勞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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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體而言,我國國際海事仲裁發(fā)展還處于起步階段,在國際上的影響力較小,案件受理量遠不及其他主要海事仲裁國家(地區(qū))(具體分布見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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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國企業(yè)在國際海事爭議中的合法權益保護——以倫敦仲裁為切入點

  隨著中國企業(yè)深度嵌入全球產業(yè)鏈和供應鏈中,中國企業(yè)面臨的海事糾紛日趨增多。課題組分析了2000年以來倫敦仲裁涉及中國企業(yè)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倫敦仲裁裁定效力認定案件情況,來分析倫敦仲裁與中國企業(yè)及中國法院之間的關系。通過分析這些案例,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1.中國企業(yè)在國際海事爭議中多選擇適用英國法和倫敦仲裁

  在國際航運實踐中,不管是英美國家,還是海事新興國家,在選擇爭議規(guī)則上,企業(yè)一般均認可英國法和倫敦仲裁模式。通過典型合同格式范本輔之以貼合行業(yè)實踐的案例,使得整個航運市場習慣性接受英國法規(guī)則,其中包含被動接受、無意識選擇和慣性選擇。即便是具有國有企業(yè)背景的企業(yè)之間,在從事國際交易的過程中,也選擇英國仲裁。如航運巨頭中遠海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其在提單爭議解決條款中亦是選擇使用英國法。

  2.中國企業(yè)在倫敦仲裁機制中權益缺乏保障

  從結果上來看,中國企業(yè)在倫敦仲裁上不具有優(yōu)勢,甚至是“不友好”。以造船合同為例,2000年至2014年間,中國造船行業(yè)在倫敦仲裁中未有勝訴記錄。而其他類型糾紛也少有勝訴。已知僅有的造船合同糾紛勝訴案例均為大型國有造船廠或其下屬船廠,民營企業(yè)在造船糾紛倫敦仲裁中幾無勝訴記錄。

  3.中國法院對外國海事仲裁的認可度高

  總體上,中國法院對外國仲裁裁決的認可度高,且呈上升趨勢,從2001年至2015年我國法院共受理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例共90件,其中法院裁定不予承認和執(zhí)行的案例共30件;而從2016年至今,我國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例數量則達到了104件,法院裁定不予承認和執(zhí)行的案例僅有8件,承認和執(zhí)行率高達92.3%。尤其對于倫敦仲裁,拒絕承認和執(zhí)行屈指可數。除2004年塞浦路斯瓦塞斯航運有限公司與中國糧油飼料有限公司等倫敦仲裁裁決;2006年,廣州海事法院對美景公司與廣東省深圳市糧食集團有限公司倫敦仲裁裁決;2008年,廈門海事法院對馬紹爾群島第一投資公司與福建省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船舶工業(yè)集團倫敦仲裁裁決,中國法院不予承認與執(zhí)行以外,2000年以來,中國法院承認與執(zhí)行倫敦海事仲裁裁決已成常態(tài)。

  從中國企業(yè)在倫敦海事仲裁的現狀和我國法院對倫敦仲裁的承認與執(zhí)行兩個角度來分析,中國企業(yè)在國際海事糾紛仲裁中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我國國際海事爭議解決機制建設面臨的問題分析

  (一)我國海事爭議解決機制自身存在不足

  1.涉外海事訴訟中存在的問題

 ?。?)海事司法的國際影響力和公信力不足。盡管我國海事法院每年審結的海事海商案件數量已連續(xù)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但具有國際影響力并影響國際規(guī)則制定的海事裁判并不多,中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被國外法院引用的情況也屈指可數。2012年,廣州海事法院發(fā)出的一宗海事強制令裁定,才成為首次被英國王座法院的法官在判決中引用,并被載入《勞氏法律報告》的中國法院作出的裁定。

  (2)涉外海事案件審判周期較長。在審理周期上往往較一般民事案件審理時限更長,一是因為涉外案件的審限則沒有具體的硬性規(guī)定;二是實踐中,隨著海事案件數量的快速增長,我國海事法院面臨案多人少矛盾日漸突出;三是涉外案件審理過程相對復雜;四是涉外案件的程序設置上更為嚴格,僅送達程序一項就常常需要近一年之久,若送達不成功,以公告方式送達也比一般民事案件的2個月公告送達期耗時更久。以寧波海事法院為例,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審結991件涉外海事案件,平均審理天數為179.92天,而平均自然審理天數為42.04天,除去節(jié)假日時間,平均每個案件有100多天為程序性用時。

  (3)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書質量不夠高。涉外海事裁判文書中邏輯嚴密、合法完備的程序表達,體現了現代司法程序公正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涉外海事案件的獨特性對其裁判文書程序價值的要求。實踐中,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書制作存在不少問題,如文書中對案件審理程序記錄不完整,質證過程記錄不詳細,事實表述不夠準確,釋法說理不夠不能以理服人,對判決所依據的法條引用不夠準確全面等問題。

  (4)外國法查明和適用的困境

  國際海事爭議解決不可避免得涉及外國法的查明和適用問題。關于外國法的查明,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首次在民商事領域對外國法查明途徑問題上進行細化,并涵蓋了多項查明外國法的方法,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各法院對其的理解有差異,裁決結果有可能會截然不同,反而給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對由誰查明和提供外國法,產生了是否要窮盡該五種外國法查明途徑方能認定外國法無法查明的疑惑。之后,經過不斷完善發(fā)展,直至2013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于外國法的查明責任逐步從完全由當事人舉證或完全由法官依職權查證的做法轉變?yōu)閷⒉樽C外國法的責任在當事人與法官之間分配,主要為當事人提供外國法和法院依職權查明兩種方式。實踐中,法院仍傾向于將查明責任分配給當事人。

  關于外國法的適用,由于核實困難、要件缺失、謹慎態(tài)度和適用難度大等各種因素影響,法院在審理涉外案件中很少適用外國法。以寧波海事法院為例,2011年至2018年,寧波海事法院共審理涉外案件2176件,涉外案件判決結案數為603件,其中適用外國法(含香港地區(qū))裁判案件為14件,外國法適用率僅為2.32%。

  2.涉外海事仲裁中存在的問題

 ?。?)專職仲裁員較少,經費保障不足。仲裁費用的使用分配主要包括兩部分,即支付仲裁員的辦案報酬和維持仲裁機構的日常營運及發(fā)展。我國的仲裁機構包括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雖然將仲裁費用分為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但是實際給予仲裁員的辦案報酬是從該兩筆費用中混合支出,并未將其從仲裁費用中單獨分列。所以,目前我國仲裁員多為兼職,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上存在力量不足的情況。

 ?。?)仲裁時限不夠規(guī)范。相對于選擇法院訴訟,當事人選擇仲裁的首要目標是快捷高效的處理糾紛,仲裁程序設計上體現了這個要求。但是實踐中,因仲裁員多為兼職,常發(fā)生本職工作與仲裁工作沖突的情況,不斷提出延期仲裁的情況。甚至發(fā)生過仲裁案件中仲裁員提出七次延期的情況,嚴重耽誤糾紛解決進程,給仲裁的權威性和品牌力帶來了不良影響。

  (3)仲裁質量有待提升。因仲裁業(yè)缺乏監(jiān)管,在收費機制下,仲裁員的中立性可能會受到質疑。而且仲裁保障當事人隱私,沒有開放的判例系統,導致仲裁裁決可能缺乏一致性,也使得當事人對結果缺乏預見,而可預見性正是爭議雙方最為看重的因素之一。另一方面,我國仲裁機構分布分散且數量繁多,專業(yè)水平參差不齊,各地區(qū)仲裁機構的裁決甚至出現了同類案件不同裁決的情況,對于我國仲裁的整體公信力水平造成不良影響,不利于提升國際影響力與國外海事仲裁機構競爭。

 ?。?)我國的海事仲裁機構行政化色彩較濃。我國的海事仲裁機構在機構定位上,多數為行政性事業(yè)單位;在人員狀況上,仲裁機構主任多由國家政府部門領導擔任,來自行政機關的委員比例過高,來自法律和經濟貿易領域的專家未達到法定比例,常設辦事機構負責人由行政部門人員兼職現象比較普遍;在財政狀況上,主要依賴行政撥款運營,沒有做到機構自身的收支,財務管理體系不靈活;在業(yè)務狀況上,推廣仲裁需要借助行政權力與手段進行推廣。

 ?。ǘ┧痉?、仲裁等國際海事爭議解決機制缺乏有效整合

  國際海事爭議解決的途徑主要包括訴訟、仲裁和調解等。不同的爭議解決手段各有優(yōu)勢,相互補充。但目前,我國司法、仲裁和調解等各種爭議解決手段都在各自領域努力探索涉外案件的解決思路,尚處于分散用力的狀態(tài),未能進行系統性的規(guī)范整合,各種爭議解決方式之間不能有效銜接,形成合力,甚至存在制約掣肘的情況。

  1.立法對仲裁協議有效性規(guī)定要求過高

  相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我國法律對仲裁協議的內容要件和形式要件做了更加嚴格的規(guī)定;如我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將“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作為仲裁協議的必備要素,仲裁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等。

  2.司法對仲裁協議有效性采取嚴格解釋

  我國仲裁法司法解釋對仲裁機構的約定問題采取嚴格解釋。而英國法院對堅持盡量實現當事人仲裁意愿的“有利于有效”原則,靈活寬容地解釋有缺陷的仲裁條款。我國立法和司法對仲裁協議的嚴格解釋,使得航運當事人在簽訂我國仲裁條款時有所忌憚,顯然不利于我國海事仲裁的發(fā)展。

 ?。ㄈ┖J滤痉ㄊ聵I(yè)發(fā)展缺乏合力

  不同于新加坡由政府統籌規(guī)劃,全力支持海事司法事業(yè)的發(fā)展,我國的海事司法事業(yè)主要靠法院和仲裁機構在法律范疇內推動發(fā)展,缺乏政府層面的統籌規(guī)劃和社會層面全方位的協作支持。而海事爭議的源頭往往起始于交易的伊始,到爭議解決階段,我國當事人常常已處于非常被動的境地。

  1.國際貿易交往未形成行業(yè)合力

  一方面,我國企業(yè)的法律意識不足,對產品和服務關注多,對合同條款的權利義務重視不夠,往往忽略糾紛解決方式的博弈談判。有些國內企業(yè)在國際貿易交往中,仍存在慣性思維,認為國外的海事爭議解決機制更優(yōu)更好更具公信力,會主動選擇外國為爭議解決地。

  另一方面,我國企業(yè)的協作意識不夠。在國際貿易交往中注重競爭,缺乏協作,未能形成組織或團體,獲取優(yōu)勢交易地位。在“買方市場”環(huán)境下,零散的個體作為賣方在國際貿易往來的合同談判過程中,相對處于比較弱勢的地位,在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上,往往只能就買方意見,作為買方的外國公司多是選擇有利于自身權益保障的糾紛解決地。

  2. 海事司法尚未凝聚社會合力

  原有國際海事爭議解決秩序固化嚴重,新興海事國家海事司法話語權難以取得發(fā)展空間。如BIMCO在其標準合同中將新加坡、香港、倫敦、紐約列為亞洲、歐洲和美洲的國際航運仲裁地,其中倫敦一直占據著市場68%以上的份額,收案數量和標的額遠超過我國大陸。另一方面,實踐中買方直接使用的各類比較知名的格式合同,均為西方國家所創(chuàng)設,這些格式條款中載明的糾紛解決方式也多在國外。我國國際海事爭議解決機制的發(fā)展必須打破原有秩序和慣性,但僅靠法院和仲裁機構在法律領域的推動卻顯力不從心。我國政府、企業(yè)、學界、行業(yè)組織、海事律師等社會各界尚未形成共識與機制,有意識有規(guī)劃有目的地共同推動國際海事司法和仲裁行業(yè)的發(fā)展。

 ?。ㄋ模┖J氯瞬抨犖榻ㄔO有待進一步加強

  我國急需加快高素質海事人才隊伍建設。我國在涉外法律人才培養(yǎng)方面起步較晚,存在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供給側”與“需求側”失衡的結構性矛盾較為突出,理論與實踐、培養(yǎng)與使用脫節(jié)的情況也較為嚴重。自1984年海事法院開始成立以來,海事法律人才隊伍總量高速成長,但涉外海事法律人才比例極低,熟悉國內國際法律、通曉至少一門外國語的涉外海事法官、律師和仲裁員等,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都遠遠不能滿足需要。具有國際一流水平、在重要國際崗位的海事人才以及有國際影響力的國際法智庫存在明顯短板。海事法律實務部門與相關教育機構和智庫缺乏交流,學界對涉外海事法律工作的智力支持未能得到充分發(fā)揮,人才培養(yǎng)未能充分對接。相關配套政策和制度尚待健全。運用國際法的意識也存在較大差距,很多場合仍處于被動應對而非主動引領。

  三、對于建設國際海事爭議解決機制的措施——四個一體化建設

  海事司法事業(yè)是國家事業(yè)。海事爭議解決機制應立足于國家戰(zhàn)略高度,不能僅靠法院和仲裁機構單打獨斗,而應該借鑒新加坡經驗,由政府全方位統籌規(guī)劃,從立法、司法到行政,從法院、仲裁機構、政府機關到院校和社會團體等,全方位一體化共同推進海事司法事業(yè)的發(fā)展,同時要不斷創(chuàng)新探索,找到自身的特色和優(yōu)勢,建設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海事爭議解決機制。

 ?。ㄒ唬┮?guī)則體系整合完善一體化

  構建規(guī)范統一的規(guī)則體系是建設國際海事爭議解決機制的一項重要舉措,只有通過完善國內立法,銜接國際公約規(guī)則,對接海事仲裁,實現國際爭議解決規(guī)則體系整合完善一體化,才能適應國家海洋發(fā)展戰(zhàn)略新要求、增強國際海事爭議解決中國話語權。

  1.國際規(guī)則體系的落實與搭建

 ?。?)支持保障落實《紐約公約》

  國際海事仲裁作為解決國際海事糾紛的手段日益重要,仲裁裁決能否得到承認和執(zhí)行,直接關系到案件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會影響國際海事仲裁和航運貿易的發(fā)展,《紐約公約》作為效率最高和對國際經濟貿易發(fā)展最有影響的國際公約之一,受到了普遍的歡迎和良好的執(zhí)行。因此,推進完善國際海事仲裁立法,為落實《紐約公約》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證顯得尤為重要。

  (2)完善外國法查明與適用制度

  為應對外國法查明方法規(guī)定的不足,應積極拓展外國法查明的途徑,加快建立外國法律專家?guī)旌屯鈬ㄎ谋編欤ㄅ欣龓欤Mㄟ^與高校簽訂合作協議,建立涉外民商事審判中委托法律專家查明外國法機制,探索借助高校力量解決查詢難題。如2015年初,最高院民四庭與中國政法大學共同建立外國法查明研究基地。針對性制定相應的國內實施機制,落實雙邊司法協助條約中關于提供和交換法律資料的合作機制。借鑒歐美國家的合理經驗,采用開放列舉模式,充分吸納各種有效的外國法查明方法,完善相關程序規(guī)則,最終建立一個模式開放、方法多元、程序規(guī)范的外國法查明方法規(guī)則體系。同時,加強涉外法官專業(yè)技能的培訓、發(fā)布指導性案例促進適法統一,提升法官對審理外國法査明案件的規(guī)則意識,主動依職權提出使用外國法,與當事人舉證證明相結合,根據外國法來源的種類明確優(yōu)先適用效力的順序。

 ?。?)推動國際司法協作機制落實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中已經明確: “要在沿線一些國家尚未與我國締結司法協助協定的情況下,根據國際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對方國家承諾將給予我國司法互惠等情況,可以考慮由我國法院先行給予對方國家當事人司法協助,積極促成形成互惠關系,積極倡導并逐步擴大國際司法協助范圍?!?/span>

  針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參與國際司法協助、國際規(guī)則制定的程度不同,必須樹立正確的義利觀,推動國際司法協助規(guī)則的統一化發(fā)展。嚴格遵守相關國際條約義務,與其他國家一道,積極推動國際司法協助,倡議建立互惠互利、切實有效的判決承認和執(zhí)行機制,努力為國際海事爭議解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5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與英國、葡萄牙、澳大利亞、韓國、越南、阿塞拜疆、貝寧、秘魯、玻利維亞9個國家最高法院簽署雙邊司法合作諒解備忘錄或合作換文,如《蘇州共識》《烏鎮(zhèn)共識》等;以推動《關于外國船舶司法出售及其承認的國際公約草案》(“北京草案”)公約化為契機,積極主導和參與有關司法協助的國際條約公約談判和規(guī)則制定,不斷擴大國際司法協助覆蓋面,完善“中國標準”,形成“中國模式”。

  2.探索完善仲裁制度和規(guī)則

 ?。?)適當放寬海事仲裁協議認定標準

  參照國際立法和實踐,適當放寬對仲裁協議效力認定和形式要件的要求,對《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做修改,刪除對仲裁事項和仲裁機構的要求,規(guī)定仲裁協議的生效應具備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和書面形式兩個要件。關于仲裁協議中可能缺少的其他事項,如仲裁機構等,可以由當事人進一步的協商補充。

 ?。?)探索引入臨時海事仲裁制度

  探索引入臨時仲裁制度,吸引更多中外當事人選擇中國仲裁機構。如根據國際仲裁界的通行做法,修改《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可以在條文“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后加入“或明確的仲裁地點”,在原先機構仲裁條文的基礎上承認臨時仲裁。從立法層面為仲裁制度提供更大可能和市場空間,將更多案源引入中國,將中國仲裁機構推向世界。

 ?。?)嘗試賦予海事仲裁庭更多權力

  賦予仲裁庭更多的權力,是擴大當事人自主權的體現,同時也會提高案件審理效率。就國際仲裁界仲裁立法的發(fā)展趨勢來看,擴大仲裁庭權力為今后相關立法的主要發(fā)展方向。從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guī)則來說,若要擴大仲裁庭的權力首先應減少其中限制仲裁庭權力的條文,也要賦予仲裁庭在處理仲裁問題時更多的自主決定權。當然,一味擴大仲裁庭權力并不會必然提高仲裁效率,相應的還要對仲裁員權力的行使加以監(jiān)督和規(guī)制,以防止仲裁員權力濫用。

 ?。?)完善仲裁制度,規(guī)范運行機制

  改革仲裁機構人財物運行管理機制。減少仲裁機構行政色彩,增加法律和經貿專家委員和專職仲裁員比例,吸收國內外優(yōu)秀國際海事律師人才,提高仲裁員的專業(yè)性,規(guī)范辦案報酬發(fā)放和維持仲裁機構的日常營運經費,從財政撥款支持逐漸向自收自營過渡。

  3.完善法院對海事仲裁監(jiān)督機制

  由法院對仲裁裁決進行監(jiān)督是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在內普遍采取的對仲裁監(jiān)管的重要手段。在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中,體現為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jiān)督制度。在國際仲裁統一立法化已成為當下的主要趨勢的形勢下,我國也應及時調整統一對國內仲裁裁決和涉外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例如,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于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是無法上訴的,這一規(guī)定很容易造成實踐中裁決撤銷的隨意性,且當事人也難以維護自身權益??梢钥紤]設立一個統一的上訴審查機制,作為救濟措施以糾正仲裁一致性問題,降低仲裁結果相互矛盾、沖突出現的可能性。

  4.加強內地與香港司法協作

  加強內地與香港的司法協作,優(yōu)勢互補,共建中國國際海事爭議解決機制。內地和香港是同屬于一個國家之內的不同法域,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在基本法框架下,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qū)政府律政司共簽署了7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在這7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中,涉及仲裁的有兩項:《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相互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和《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簡稱《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兩份文件是兩地仲裁協作的堅實基礎,自實施以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隨著仲裁日益成為解決跨境糾紛的重要方式,實踐中出現了諸多新情況、新問題,尤其是已實施二十年之久的《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對于這些問題和情況,應加強研究,及時完善修改,夯實兩地司法協助基礎。

  2020年11月26日,最高院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相互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對適用仲裁范圍和申請法院保全做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對于推動香港仲裁事業(yè)更上層樓具有重要的意義。內地海事法院可以進行探索,嘗試與香港海事仲裁機構進行合作,引導國際海事爭議案件流入中國,在海事糾紛解決上,以訴訟和仲裁相互銜接,助推內地海事司法規(guī)則與國際通行海事司法規(guī)則更緊密融合,海事法官、仲裁員隊伍更加熟悉、進而熟練運用國際通行規(guī)則裁決海事爭議。

 ?。ǘ﹪H海事爭議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一體化

  1. 創(chuàng)新發(fā)展“‘一帶一路’版海上楓橋經驗”,建立“三位一體”國際海事爭議多元糾紛化解機制

  借助海事仲裁的專業(yè)性、靈活性和普適性,積極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和特色機制創(chuàng)新,充分發(fā)揮法院、仲裁機構的優(yōu)勢和專業(yè)職能;借助調解自愿性、靈活性和契約性的特點和降低爭端解決成本,維系當事人之間商業(yè)合作關系和商業(yè)信譽等方面具有的獨特優(yōu)勢,完善司法調解與仲裁調解聯動機制,探索建立海事糾紛委托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完善海事糾紛訴訟與非訴訟矛盾糾紛解決方式的銜接,創(chuàng)新發(fā)展“‘一帶一路’版國際海上楓橋經驗”,構建以訴仲銜接為中心,以訴調對接為特色,訴訟、仲裁和調解“三位一體”的國際海事爭議多元化解機制。

  2.以三家海事司法基地為基礎,搭建“最多跑一地”平臺

  借鑒浙江省政務領域改革經驗,訴訟、仲裁、調解、公證、保險理賠程序一體化整合,在國際海事司法領域搭建“最多跑一地“平臺,落實“一帶一路”倡議,助推沿線國家海事爭議快速高效解決。

 ?。?)嘗試探索跨域跨行業(yè)一體化辦案

  打通地域和行業(yè)壁壘,嘗試探索跨區(qū)域法院聯審共審機制和跨行業(yè)協同辦案機制,建立相關領域一體化辦案團隊、跨域專業(yè)法官會議和統一專家學者咨詢團隊;通過司法改革加強協調區(qū)域聯動,強化司法服務信息和審判資源共建共享共用,推動訴訟服務異地同伴、跨域立案協同,推進智慧法院協作;以建立聯合學術研究機制、創(chuàng)辦涉外海事司法研究??刃问郊訌妼徟欣碚撗芯亢驼{研成果轉化,聯合國際海事領域專業(yè)力量,為國際海事糾紛跨域跨業(yè)一體化辦案提供智力支持。

 ?。?)搭建一體化辦案平臺,暢通糾紛化解程序?;谥袊鴮嵺`的“最多跑一地”政務改革,其在服務上通過聚集眾多行政服務機構,建立政務服務中心對外提供多門類政務服務。因此,在建立國際海事糾紛“最多跑一地”平臺時,需要將有關的司法、仲裁、調解、海事行政、公證、評估、保險保賠等機構納入到整個體系中。

  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設立項目,在上海、廣東、浙江三地國際海事司法基地的基礎上,依托三家基地人員力量,由三家基地認領工作任務,搭建“最多跑一地平臺。在訴訟服務上,初期三家海事法院訴訟服務網絡接入“最多跑一地“網上平臺,集中訴前保全、立案、審判、執(zhí)行全流程業(yè)務,通過網絡形式暢通涉外海事糾紛司法服務,提高國際海事糾紛訴訟效率。后期,以訴訟服務中心和“最多跑一地”網上平臺為基礎搭建線下平臺。

  在仲裁服務上,在平臺建設初期將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網上仲裁平臺接入“最多跑一地”平臺上,實現海事訴訟與仲裁在網上高效的委托與辦理。在遠期目標上,為更好與國際規(guī)則接軌,“最多跑一地”平臺可以探討與香港地區(qū)的海事仲裁服務機構合作的可能性,在某些國際海事糾紛中探索跨越法域,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調解。

  將海事行政機關納入到“最多跑一地”平臺,加強海事行政機關與司法、仲裁機構之間的協作配合,為較大海事糾紛處理提供高效海事行政服務,同時也可以在一定的范圍內開展行政調解,助推部分海事糾紛在行政機構調處下化解。

  另外,將船東互保協會、國際保賠協會和知名航運保險公司等保險或保賠機構納入到海事糾紛“最多跑一地”平臺中,助力快速化解糾紛,避免船舶扣押帶來的船期延誤,破解國際海事糾紛涉外送達工作難題等,營造良好的海商營商環(huán)境。

  3.以智慧法院建設為契機,探索線上多元糾紛化解方式

  2016年1月2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2016年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信息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周強首次提出建設立足于時代發(fā)展前沿的“智慧法院”。2020年肆虐全球的新冠疫情進一步推動了智慧法院建設的步伐,并以實踐驗證了智慧法院建設的前瞻性和必要性。在國際海事爭議解決機制建設中,更應以智慧法院建設為契機,搭建線上多元糾紛化解平臺,探索線上多元化解方式。

 ?。?)探索在線授權見證。根據內地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港澳當事人若要委托內地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授權見證。但是,授權見證大概要耗時30天左右,不利于案件效率的提高。為使協助更高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等積極探索,開發(fā)建立了授權見證通系統。通過這個系統,港澳當事人僅需與訴訟代理人在約定的時間共同登錄到廣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便可在法官見證下進行授權委托,整個過程僅需5分鐘,大大提高了見證效率。目前,廣東三級法院均已開始使用此系統。

  (2)大力推動中國移動微法院國際化運用。通過信息化手段提高立案轉遞及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效率。目前,全國32家高院都已實現了微法院立案。下一步,應積極探索為境外當事人通過移動微法院網上立案。

 ?。?)創(chuàng)新應用電子訴訟手段。疫情期間,全國各法院都在積極探索各種電子訴訟手段,如探索電子送達路徑,利用遠程視頻進行在線調查取證,在線“云”庭審,在線視頻會議等,取得了意想不到效果和好評。如寧波海事法院在疫情期間,創(chuàng)新運用遠程視頻連線,以在線調查取證的方式審理案件,利用電子郵件方式進行文書送達,以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債權人會議等。

 ?。?)推廣適用在線調解和仲裁手段。在智慧法院建設基礎上,法院創(chuàng)新應用電子手段成功案例基礎上,將信息技術推廣向調解和仲裁等其他國際海事爭議解決手段,以及公正、保險理賠等其他海事相關行業(yè)。并最終構建集訴訟、仲裁、調解、公正、保險等一體的國際海事爭議多元糾紛化解線上平臺。

 ?。ㄈ┖J氯瞬抨犖榻ㄔO一體化

  1.高校教育體系一體化建設

  (1)增加教育投入

  國內相關海事類院校雖然數量不少,但是世界一流的海事大學卻屈指可數。隨著“一帶一路”倡議和海洋強國戰(zhàn)略的深入推進,政府層面應加大海事教育投入,以原有幾所高水平海事院校為基礎,建設2-3所世界一流海事大學;規(guī)劃提升一批海事專業(yè)實力較強的院校,成為全國重點海事院校;在師資力量較強的重點綜合性大學中,設立一批重點海事專業(yè)學科,形成高低搭配,梯次分明,重點突出的專業(yè)海事人才一體化培養(yǎng)體系。

 ?。?)強化教育質量

  加強精通多語言的涉外法律復合型人才培養(yǎng)。涉外海事法律人才培養(yǎng)不能僅僅精通英語、法語、德語和俄語等大語種,還應當注重各類小語種的法律人才培養(yǎng),以及不同研究方向的專業(yè)培養(yǎng)。我國一帶一路戰(zhàn)略涉及的國家、地區(qū)或國際組織多達100個,由于沿線各國政治體制、經濟發(fā)展、文化背景、風俗習慣等因素差別較大,這增加了語言和法律適用的復雜性。前所未有的復雜局勢對法律人才的培養(yǎng)提出了嚴峻挑戰(zhàn),需要他們有完善的知識結構予以應對,涉外海事法律人才培養(yǎng)既要精通外語,還要有過硬的法律素養(yǎng)。

 ?。?)提升教學能力

  擴展涉外法律人才培養(yǎng)教師實踐空間,提升教師教學能力。在傳統的國家、區(qū)域、企業(yè)、高校合作的基礎上,加大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或地區(qū)進行教學拓展,增加跨境實踐。如積極與沿線國家或地區(qū)開展教師交流合作,互派教師交流與訪學,開展相應的法學交流論壇;積極組織涉外法律教師到涉外企業(yè)部門掛職鍛煉

  2.涉外海事執(zhí)法用法人才一體化培養(yǎng)

  國際海事爭議解決機制的建設需要司法、行政和社會力量的共同推動,海事法官、仲裁員、海事律師、海事行政人員等涉外海事執(zhí)法用法相關從業(yè)人員需要形成共同的目標導向、價值體系、裁判標準、解決思路等??梢杂煞ㄔ籂款^,以學術研討,專業(yè)課程、座談交流、合作研究等形式,組織涉外海事執(zhí)法用法人才一體化培養(yǎng),引導全社會的司法、行政、仲裁、調解等執(zhí)法用法力量,明確方向,規(guī)范程序,統一標準,拓寬國際視野,形成共建國際海事爭議解決機制的共識和合力,充分發(fā)揮涉外法律人才定紛止爭的作用,肩負起大國的責任與擔當,為“一帶一路”的實施創(chuàng)造良好的國際環(huán)境與國際關系。

  3.海事相關從業(yè)人員的一體化培訓

  政府部門、行業(yè)組織等應加強對海員,尤其是外派海員的專業(yè)技能培訓,通過學習倫敦、新加坡等海事強國的海員培訓和管理辦法,引進先進的教學經驗,提供對外交流機會等,打開國際化視野和格局,提升我國海員的整體素質和技能水平,促進更多高素質海員的培養(yǎng)和輸出,以占據更多的高級別船運勞動力市場。

  另一方面,國內海員等海事從業(yè)人員的考核和培訓往往重專業(yè)技能,而相對忽略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的構建培養(yǎng)。對于這方面,政府部門應予以重視,統籌規(guī)劃,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海事從業(yè)人員學法普法活動,協調執(zhí)法部門、司法機關、社會機構等主動深入企業(yè),加強對海員、船公司職工等海事相關從業(yè)人員法律知識的專門培訓,答疑解惑,解決糾紛,在普法宣傳的同時,引導培養(yǎng)法律意識和法律自覺。

 ?。ㄋ模┵|量體系建設一體化

  1.健全完善司法公開工作機制

  貫徹主動、依法、全面、及時、實質公開原則,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不斷拓寬司法公開范圍、健全公開形式、暢通公開渠道、加強平臺建設、強化技術支撐。深入推進裁判文書、庭審活動、審判流程、執(zhí)行工作、訴訟服務、司法改革、司法行政事務等方面信息公開的規(guī)范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健全完善司法公開制度體系,準確劃分向當事人公開和向社會公眾公開的標準,研究出臺相關業(yè)務指引、技術標準和操作規(guī)程,明確司法公開責任主體。加大司法公開“四大平臺”建設整合力度,優(yōu)化平臺功能,更加突出移動互聯網時代新特點,促進平臺從單向披露轉為多向互動,讓訴訟活動更加透明、訴訟結果更可預期。

  2.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機制

  在海事審判工作中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是建立國際海事爭議解決機制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建設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內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基本職責,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的重要保證,也是提升司法質量、效率,以及國際影響力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加強司法解釋和海事案例指導工作

  發(fā)揮司法解釋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重要作用。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特別是對法律規(guī)定不夠具體明確而使理解執(zhí)行出現困難、情況變化導致案件處理依據存在不同理解、某一類具體案件裁判尺度不統一等問題,法院應當正確適用司法解釋,積極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反饋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加強海事案例指導工作。海事法院應當從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推薦具有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和確立規(guī)則意義的典型案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確定,統一發(fā)布。進一步健全指導性案例報送、篩選、發(fā)布、編纂、評估、應用和清理機制,完善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轉化為指導性案例工作機制,增強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范性、針對性、時效性。針對經濟社會活動中具有典型意義及較大影響的法律問題,或者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及時發(fā)布典型案例,樹立正確價值導向,傳播正確司法理念,規(guī)范司法裁判活動,提升司法裁判質量。

  (2)建立健全法律適用問題發(fā)現和解決機制

  建立重大海事法律適用問題發(fā)現與解決機制,加快形成上下貫通、內外結合、系統完備、規(guī)范高效的法律適用問題解決體系,及時組織研究和解決各海事法院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問題。健全主審法官會議與合議庭評議、賠償委員會、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工作銜接機制。充分發(fā)揮海事專家學者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中的咨詢作用,積極開展專家咨詢論證工作,通過組織召開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問題研討會等方式,搭建仲裁員、律師、專家學者、行業(yè)代表等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平臺,總結歸納分歧問題,研究提出參考意見,為統一海事法律適用標準提供高質量的輔助和參考。

  3.完善審判監(jiān)督管理機制

  海事法院應當完善審判管理機制,構建全面覆蓋、科學規(guī)范、監(jiān)管有效的審判管理制度體系。審判管理部門在履行流程管理、質量評查等審判管理職責時,對于發(fā)現的重大法律適用問題應當及時匯總報告,積極輔助審判委員會、院庭長研究解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問題。明確院長、庭長的權力清單和監(jiān)督管理職責,健全履職指引和案件監(jiān)管的全程留痕制度。加強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的“四類案件”監(jiān)督管理。通過信息化辦案平臺自動識別、審判組織主動提交、院長和庭長履行職責發(fā)現、專門審判管理機構案件質量評查、法院主動接受當事人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等途徑,推動建立全面覆蓋、科學規(guī)范、符合規(guī)律的審判監(jiān)督管理制度體系。

  4.完善類案和新類型案件強制檢索報告工作機制

  2020年7月3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開始試行?!吨笇б庖姟穼㈩惏笝z索定位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成文法體系下的具體制度,強調法官對指導性案例的參照和對其他類案的參考,旨在實現法律的統一適用。貫徹落實《指導意見》要求,法官在類案檢索時,檢索到的類案為指導性案例的,應當參照作出裁判,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相沖突或者為新的指導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檢索到其他類案的,可以作為裁判的參考;檢索到的類案存在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的,可以綜合法院層級、裁判時間、是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等因素,依照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予以解決。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指導意見》要求,定期歸納整理類案檢索情況,通過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轄區(qū)內法院公開,供法官辦案參考。

  5.深化智慧法院建設,打造中國海事司法案例庫平臺

  在最高人民法院加快建設以司法大數據管理和服務平臺為基礎的智慧數據中臺,完善類案智能化推送和審判支持系統,加強類案同判規(guī)則數據庫和優(yōu)秀案例分析數據庫建設的背景下,建立統一的中國海事司法案例庫,納入海事訴訟案件、海事仲裁案件,促進海事法院與仲裁機構資源共享,以及訴訟和仲裁類案同判的進一步落實。充分發(fā)揮海事司法、海事仲裁規(guī)范指引航運造船、海洋開發(fā)利用、海洋環(huán)境保護等行業(yè)的功能,服務保障“一帶一路”等國家重大戰(zhàn)略;實現海事裁判文書大整合、海事裁判要旨精提煉、海事司法觀點全檢索和海事精品案例優(yōu)培育,打造中國海事司法案例庫和海事審判精品典型品牌,推動海事裁判統一,海事案例研究和海事海洋法制完善。 ?

  目前,經最高院批準,由寧波海事法院牽頭打造中國海事司法案例庫,將分散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司法案例網、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法信、各海事法院門戶網站等平臺的零星案例整合成為覆蓋三級海事審判組織、所有海事案件類型的案例庫與檢索服務平臺,可以有效滿足法官解決疑難案件法律適用、律師查詢援引已有裁判文書法律觀點、學者研究評價海事司法水平、港航企業(yè)和群眾開展法制培訓教育等實踐需求。此外,依托該平臺可以開展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網絡評選和案例研討活動。

  6.建設海事法院和海事仲裁委的交流共享機制

  海事法院與海事仲裁委作為中國海事司法的主體力量,應積極建設海事法院和海事仲裁委的交流共享機制,共同推動案件質量體系一體化建設,統一海事案件裁判標準,共建國際海事爭議解決機制。雙方定期舉辦案件研討會,共同開展課題調研;依托中國海事司法案例庫平臺,定期就類案發(fā)布典型案例;在各自規(guī)則體系下,公開信息,分享經驗,增加司法透明度;整合海事司法力量,構建海事法院與海事仲裁機構內部數據互聯通道以及人員交流通道。(作者李濤系寧波海事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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