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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三強:讓非遺與知識產權協(xié)調發(fā)展

時間:2023-07-24   來源:法治網(wǎng)  責任編輯:陳聰

□ 曲三強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在長期的歷史發(fā)展和勞動生產活動中創(chuàng)造、形成并積淀傳承下來的各種文化表現(xiàn)形式,以及與這些表現(xiàn)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經過語言和實踐的傳承和發(fā)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成為特色鮮明的文化符號和極具辨識度的文化基因,豐富了人類文化的多樣性。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可以維護人類文明成果,維護文化多樣性,促進文化繁榮和經濟發(fā)展,而且可以凝聚歷史共識,增強民族的認同感和歸屬感。

我國歷來高度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通過頒布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構建起一套以非遺法為核心的非遺保護法律制度體系。近年來,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方面取得越來越多的進展。截至2021年底,我國共有各級非遺代表性項目10萬余項,各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9萬余名。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在于其所代表的歷史、文化和社會意義,屬于文化資源和財富,因此其代表了一種文化權利,在權利內容、邊界、歸屬等多方面有其自身特點,并不屬于知識產權。不過,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的共同點也顯而易見:一是兩者都具有創(chuàng)造性,都是人類智慧勞動的成果;二是兩者都具有無形性,屬于精神財富;三是兩者都具有經濟價值。也正因如此,二者的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隨著越來越多的非遺資源得到開發(fā)、走向市場,知識產權糾紛也逐漸增多,因此,有必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創(chuàng)新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讓更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繁榮發(fā)展。

《“十四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guī)劃》明確提出,加強非遺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和探索,綜合運用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地理標志等多種手段,建立非遺獲取和惠益分享保護制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進一步提出,加強遺傳資源、傳統(tǒng)知識、民間文藝等獲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搜集整理和轉化利用。這些文件不僅為非遺保護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明確了方向,而且彰顯出國家在依法保護和促進創(chuàng)新方面的鮮明態(tài)度。

當前,知識產權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發(fā)展利用、文化安全等方面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從知識產權的角度看,非物質文化遺產猶如江海,為知識產權的再創(chuàng)造提供綿延不絕的源泉,特別是傳統(tǒng)美術、傳統(tǒng)技藝等非遺項目,能夠從中產生大量的產品和作品,這些都與知識產權的界定和保護緊密相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xiàn)形式中,那些具有獨創(chuàng)性和可復制性的內容,經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發(fā)掘和再創(chuàng)造,凡是符合著作權法作品條件的,傳承人可以擁有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一樣的著作權;符合表演條件的,傳承人也可以享有表演者權?;诜俏镔|文化遺產而生成的外觀設計和商標圖形,也可以分別通過專利法和商標法進行保護。

從當下實踐看,各地紛紛運用商標注冊、地理標志認定等多種方式加強非遺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助力地方特色經濟發(fā)展。例如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廣東醒獅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就開發(fā)了共計9類100多款文創(chuàng)產品,版權登記20余件,在取得良好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強化了非遺的保護傳承。再如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普寧英歌市級傳承人對他人搶注“英歌”商標提出無效宣告并勝訴的案例。這些例證不僅體現(xiàn)了國家對于非遺傳承人的認可和保護,而且提高了傳承人知識產權保護的能力,將非遺融入現(xiàn)代生活。

總而言之,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意義重大。我們要建立健全符合國情和科學規(guī)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將非遺傳承的知識體系、知識技能等非遺產品申報轉化為知識產權成果,不斷強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創(chuàng)新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使非遺產品具有更強的自我造血和繁衍能力,充分煥發(f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神魅力,讓非遺與知識產權有效銜接、互為補充、協(xié)調發(fā)展,助力文化強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

(作者系北京知識產權法研究會會長,北京理工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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