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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法學研究會專家赴基層考察調研

時間:2018-05-09   來源:湖南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att2014

  4月27日下午,應湖南路橋集團公司總法律顧問張勇邀請,湖南省法學會工程法學研究會顧問、長沙理工大學副校長楊偉軍教授組織省工程法學研究會相關專家學者前往湖南路橋建設集團考察調研,并在南洞庭勝天特大橋在建工程基地就工程建設法律理論研究與實務操作進行現(xiàn)場交流。參加調研的成員有省工程法學研究會會長、長沙理工大學文法學院院長王新生教授,省工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湖南路橋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張勇總法律顧問,省工程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湖南路橋集團公司法務部主任龍秋亮,省工程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文法學院法學系主任申純博士等。長沙理工大學文法學院部分工程法方向法律碩士也隨團參加了調研。

  省工程法研究會考察專家一行在勝天特大橋基地總經(jīng)理夏雨成等的陪同下參觀了勝天特大橋工地,登上大橋橋墩詳細考察橋梁施工情況,了解工程建設中的技術與法律問題。

  隨后,考察專家與工程項目組的專家進行了座談,就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難題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同變更問題進行深入交流。夏雨成、姜劍峰、謝飛騰等工程基地領導、專家向考察團一行介紹了大橋建設的基本情況,并介紹了工程技術問題及相關法律難題。楊偉軍指出,橋梁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離不開工作人員過硬的技術,也離不開工程法律制度的保障。工程企業(yè)應當高度重視工程法律建設,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開展各項工作,特別是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法律問題尤為重要,要嚴格按法律程序辦事,依法嚴格處理相關法律矛盾和問題。楊偉軍同時指出,高校工程法律人才培養(yǎng)要面向工程企業(yè)實際需要,要培養(yǎng)兼具工程建設技能與法律知識底蘊的復合型人才。張勇認為,工程企業(yè)應特別注重按法律程序辦事,該辦理變更手續(xù)的必須及時辦理,以避免程序上的瑕疵,爭取糾紛處理過程中的主動權。王新生提出,工程建設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深入分析雙方約定內容,準確、清晰表達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產生合同漏洞而導致不利后果。申純認為,合同內容的變更應當是在雙方自愿協(xié)商的情況下進行,并且需履行必要的批準、登記手續(xù)。合同內容的不穩(wěn)定性將影響工程施工進度,給建設單位帶來額外的成本和不利的影響。

  最后,王新生會長表示,本次考察活動促進了工程法學研究人員與工程建設單位操作人員的交流與合作,推進了工程法學研究與工程建設的深入整合,拓展了工程法學研究人員的視野和實踐經(jīng)驗,同時也為高校工程法學人才培養(yǎng)提供了新的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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