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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學會勞動法學研究會第二期研討會成功舉辦

時間:2018-06-11   來源:深圳市法學會  責任編輯:att2014

  2018年5月5日上午,深圳市法學會勞動法學研究會主辦的第二期研討會在深圳成功舉辦,主題為“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相關勞動爭議問題研討會”。

  一、研討會基本情況

  本次研討會由深圳市法學會勞動法學研究會主辦,共50名會員及嘉賓參加。會員中主要發(fā)言人有:黃振東(深圳中院)、侯玲玲(深大法學院)、尹居全【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師事務所】、羅映清(深圳中院)、崔景誠(佛山中院),在提問階段,張國成(匯業(yè)律師事務所)、彭小坤(廣東瀚誠律師事務所)、徐陽(普巖集團PEO)等多名會員也發(fā)表了對該問題的看法。

  二、主要觀點

  (一)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雙方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公司出具的績效考核結果作為股票期權行權的依據,績效考核結果是股票期權實現(xiàn)的一個核心關鍵事件,本質上無法脫離勞動管理的范疇。同時,股票期權制度設計的初衷目的在于公司給予員工一定的特殊待遇(激勵),以此帶來公司業(yè)績提升,制度設計的主體身份是特定的。

  (二)屬于勞動爭議前提是所獲得報酬屬于勞動法上工資,判斷標準應是基于勞動關系獲得之報酬之判斷。

  (三)不具有勞動關系的激勵對象與企業(yè)之間的股權激勵糾紛應排除在勞動爭議范圍之外。

  (四)存在勞動關系的激勵對象在股權行權后與用人單位之間就行使股東權益而發(fā)生的股權激勵糾紛應排除在勞動爭議范圍之外。

  (五)因激勵對象違反勞動法律義務(包括勞動者法定義務、勞動合同義務、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義務、股權激勵協(xié)議義務等),用人單位行使用工權和管理權而導致股權激勵糾紛應屬于勞動爭議。

  與會成員普遍反映本次研討會討論議題新穎,時間安排緊湊,討論成果顯著。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勞動爭議的形式不斷變化,深圳市法學會勞動法學研究會旨在立足深圳區(qū)域實際,組織會員研究勞動法學實踐中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學術研討會,結合勞動法學理論和實踐,指導深圳勞動關系實務,促進深圳和諧勞動關系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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